問:常常聽說「神憎恨罪但愛罪人」(God hates sin but loves the sinner)?這是真的嗎?
答:筆者常常在基督徒圈子中聽到一些屬靈流行用語,好像:「神憎恨罪但愛罪人」(God hates sin but He loves the sinner)、「神的愛是無條件的」(God’s Love is unconditional)、「神助自助者」(God helps those who help themselves)、「一次得救永遠得救」(Once Saved Always Saved)、「我們會上天堂」(We will go to Heaven)等等。這些屬靈流行用語本身並不記載於聖經1,但在一定的程度上符合某些經文表面的描述,所以信徒更難分辨其真確性。這些流行用語確切的意思是什麼?又是否符合聖經整體的教導?如果我們不經驗証就全盤接受這些屬靈流行用語,甚至視之為理所當然的「真理」,我們就容易停止思考,即使看聖經時也會自動過濾一些與之有衝突的教導,最後可能將「人的吩咐當作道理教導人」,令我們的敬拜變成枉然(可7:7)。
筆者想透過這一系列向大家剖析這些屬靈流行語的問題,邀請大家反思這些流行語的真確性。
「神憎恨罪但愛罪人」是什麼意思?代表什麼?有何問題?
「神憎恨罪但愛罪人」這句說話在筆者年輕門徒時常常聽到,甚至自己也曾對人說過。乍聽之下,是十分合理的,因為我們都知道「神憎恨罪」,而且「神愛罪人」,不是嗎?
但這些想法是否真的符合聖經的教導?
「神憎恨罪」但「愛罪人」,是什麼意思呢?神憎恨的只是「罪行」本身,如驕傲、姦淫、自私、貪財等等2,但不憎恨「罪人」?換言之,神憎恨的只是一些罪的概念?那何謂「罪人」?「罪人」不正是犯了「罪行」的人嗎?所以,「罪行」是可以和「罪人」分開的嗎?
另一方面,「神愛罪人」是什麼意思?意思是神愛他們因為他們是「罪人」?還是神愛他們即使他們是「罪人」?神特別愛有罪的人?還是神愛人即使他們有罪?
如果「神愛罪人」代表祂完全看不到「罪人」的罪,那前面那「神憎恨罪」又有何意思呢?
筆者想指出「罪」並不能單獨存在,罪是由人干犯出來的,「罪行」和「罪人」是不能分開的。試想像一個媽媽進入兒子的房間,看到兒子將房間弄的一團糟,忍不住大發雷霆,大罵一頓,她是討厭、責罵「任性」、「不負責任」的這些「罪」的概念還是在罵犯下這些罪行的兒子呢?
你可以想像以下情況嗎?
- 一個被伴侶出軌所傷害的會說:「我憎恨天下一切的不忠的人,但我對你沒有任何責怪」?
- 一個法官對著虐待年幼女童致死的被告:「法律制裁的是『虐待兒童罪』本身,並不是『虐待兒童』的你」?
這絕不合理!罪行同罪人是分不開的。你不能憎惡「罪」這東西卻對犯這「罪」的人沒有負面感受。「神憎恨虐兒罪但對虐待兒童的人沒有任何不喜歡,甚至愛他」,這句說話你覺得有沒有一些古怪?你憎惡罪的話你會憎惡犯罪的人,換過來說,沒人會饒恕「罪的概念」,而是饒恕「犯罪的人」。
更重要的是經文是如何記載的呢?
神真的不憎惡「罪人」、「惡人」?
舊約:
出23:7(和合本) 當遠離虛假的事。不可殺無辜和有義的人,因我必不以惡人為義。
民16:26(和合本) 他吩咐會眾說:你們離開這惡人的帳棚罷,他們的物件,甚麼都不可摸,恐怕你們陷在他們的罪中,與他們一同消滅。
箴 15:8-9(和合本):
8 惡人獻祭,為耶和華所憎惡;正直人祈禱,為他所喜悅。
9 惡人的道路,為耶和華所憎惡;追求公義的,為他所喜愛。
彌3:4(和合本) 到了遭災的時候,這些人必哀求耶和華,他卻不應允他們。那時他必照他們所行的惡事向他們掩面。
新約:
羅 2:3-8(和合本):
3 你這人哪,你論斷行這樣事的人,自己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你以為能逃脫神的審判麼?
4 還是你藐視他豐富的恩慈、寬容、忍耐,不曉得他的恩慈是領你悔改呢?
5 你竟任著你剛硬不悔改的心,為自己積蓄忿怒,以致神震怒,顯他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
6 他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
7 凡恆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
8 唯有結黨、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
林前 10:1-12(和合本):
1 弟兄們,我不願意你們不曉得,我們的祖宗從前都在雲下,都從海中經過,
2 都在雲裡、海裡受洗歸了摩西;
3 並且都吃了一樣的靈食,
4 也都喝了一樣的靈水。所喝的,是出於隨著他們的靈磐石;那磐石就是基督。
5 但他們中間多半是神不喜歡的人,所以在曠野倒斃。
6 這些事都是我們的鑑戒,叫我們不要貪戀惡事,像他們那樣貪戀的;
7 也不要拜偶像,像他們有人拜的。如經上所記:百姓坐下吃喝,起來玩耍。
8 我們也不要行姦淫,像他們有人行的,一天就倒斃了二萬三千人;
9 也不要試探主,像他們有人試探的,就被蛇所滅。
10 你們也不要發怨言,像他們有發怨言的,就被滅命的所滅。
11 他們遭遇這些事,都要作為鑑戒;並且寫在經上,正是警戒我們這末世的人。
12 所以,自己以為站得穩的,須要謹慎,免得跌倒。
林後13:7(和合本) 我們求神,叫你們一件惡事都不做;這不是要顯明我們是蒙悅納的,是要你們行事端正,任憑人看我們是被棄絕的罷!
神並不是只憎惡「罪行」,而是憎惡人犯罪,祂要處理的不是罪的概念,祂要拯救的是罪人,赦免的也是罪人,要懲罰時懲罰的也是罪人。
那神是憎惡罪人?神不愛罪人?
「神愛罪人」並不出現在聖經。神並不特別愛「罪人」,正如你愛你的兒女/伴侣即使他們會犯錯,但他們犯錯並不是你愛他們的原因。「神愛世人」,祂愛每一個人,即使他們都會軟弱犯罪。祂憎恨人犯罪,就是因為犯罪不但傷害那人,還傷害身邊其他祂所愛的人。神的愛不會讓人停留在「罪人」的位置,祂召罪人悔改,赦免他們,也叫他們歸正。
舊約:
結 18:21-24(和合本):
21 惡人若回頭離開所做的一切罪惡,謹守我一切的律例,行正直與合理的事,他必定存活,不至死亡。
22 他所犯的一切罪過都不被紀念,因所行的義,他必存活。
23 主耶和華說:惡人死亡,豈是我喜悅的麼?不是喜悅他回頭離開所行的道存活麼?
24 義人若轉離義行而作罪孽,照著惡人所行一切可憎的事而行,他豈能存活麼?他所行的一切義都不被紀念;他必因所犯的罪、所行的惡死亡。
賽55:7(和合本) 惡人當離棄自己的道路;不義的人當除掉自己的意念。歸向耶和華,耶和華就必憐恤他;當歸向我們的 神,因為神必廣行赦免。
新約:
約3:16(和合本) 「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
太9:13(和合本) 經上說:我喜愛憐恤,不喜愛祭祀。這句話的意思,你們且去揣摩。我來本不是召義人,乃是召罪人。
路6:32(和合本) 你們若單愛那愛你們的人,有甚麼可酬謝的呢?就是罪人也愛那愛他們的人。(編按:神並不只愛愛祂的人)
羅5:8(和合本) 唯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
路5:32(和合本) 我來本不是召義人悔改,乃是召罪人悔改。
路15:7(和合本) 我告訴你們,一個罪人悔改,在天上也要這樣為他歡喜,較比為九十九個不用悔改的義人歡喜更大。
結論
所以筆者認為「神憎恨罪但愛罪人」這句話是錯的,並不符合聖經的教導。它將罪和罪人分開了,這本身是一件自相矛盾的事。它可能給予信徒甚至非信徒一個錯誤的信息,就是神既然愛罪人,所以祂對罪人所作的是沒有任何感受,大家可以繼續停留在罪中,安舒的做其「罪人」3。
聖經的教導卻是神愛世上每一個人,所以不願我們陷在罪中,甚至不惜犧牲自己的兒子來救贖我們。神確實憎恨罪和犯罪的人(罪人),因為罪就是帶來破壞、傷害,和愛正好相反,所以祂也不接受人持續留在罪中。神憎惡人犯罪,藉耶穌基督和聖靈拯救罪人,是要帶罪人離開罪,不論是作門徒前或作門徒後。聖經說神是長久忍耐又有恩慈,但並不代表祂的恩慈或忍耐是沒有極限的。忍耐如果是無限期的不是忍耐,而是不懂得發怒或者沒有標準,這並不是聖經所描述的神。
但另一方面,我們也不需要因為神憎恨人犯罪而自己老是軟弱而活在顫慄中:
箴28:13(和合本) 遮掩自己罪過的,必不亨通;承認離棄罪過的,必蒙憐恤。
約壹 1:5-10(和合本):
5 神就是光,在他毫無黑暗。這是我們從主所聽見、又報給你們的信息。
6 我們若說是與神相交,卻仍在黑暗裡行,就是說謊話,不行真理了。
7 我們若在光明中行,如同神在光明中,就彼此相交,他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
8 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裡了。
9 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
10 我們若說自己沒有犯過罪,便是以神為說謊的,他的道也不在我們心裡了。
神明白、體恤我們的軟弱,我們越懂得愛祂就越少犯罪,就如我們不想傷害我們愛的人一樣。祂真的愛我們,並且祂是十分願意赦免願意悔改歸正的我們。
屬靈流行語系列
若你有其他有關聖經或信仰的問題,可按這裡發問。
感謝你提出這個問答,我很被激勵XD
我看完後很認同罪和人不能分開來說,神儘管我們是罪人依然愛我們
但我有一個大問題在腦海中,就是神怎能同時做這兩件事?
1.愛罪人
2.恨罪人
我看到你用時間來解釋這個問題,說“神不會讓我們留在罪裏”,但我覺得仍有一點不夠
我想這個矛盾就是爲什麽這句流行語出現的原因吧~
我有兩個理論,你看看合不合理:
1.
神對義人有一種愛,Storge(家庭的愛),從他叫基督徒做兒女可以看到
神對所有人(包括義人和罪人)有另一種愛,Agape(博愛)
所以神Agape所有人,但只會Storge在他面前稱爲義的人,就是基督徒
2.
神無時無刻都愛我們
但我們犯罪時,那份愛上添了一份憎恨
神的愛大到遮掩了我們的罪(參箴言10:12),所以他就算我們犯罪,都依然愛我們
就算有一份憎惡,都因爲祂的愛而讓那份憎惡被遮掩了
抱歉,我的看法,「神憎恨罪但愛罪人」這句話並沒有錯。
其實,這句話就是把「人」和「事」分開。把人和事分開,對事不對人,即使我們不談聖經,在日常生活中也是很重要的原則。
我舉個例子: 若說:「你買的這件衣服很難看」,或說「你的眼光真差」,前者是針對「事」,後者是針對「人」。再舉一個例子: 若說:「我覺得你這樣解經是錯的」是針對「解經」這件事,若說:「我覺得你不會解經」是針對「你這個人」。
「神憎恨罪但愛罪人」,這裡講的「罪」,並非指「道德律」,而是指「人犯罪」這件「事」;「神愛罪人」不是指「神喜愛人犯罪」,也不是指神喜愛「犯罪的人」,而是指神愛「有罪的人」。
「世人都犯了罪,虧欠了神的榮耀(羅馬書3:23)」,所以「世人」都是「罪人」。但「神愛世人,甚至將祂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祂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約翰福音 3:16),「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羅馬書 5:8)」神若不愛「罪人」,又何必為罪人死? 所以「神愛罪人」並沒錯,但神憎恨我們犯罪。
小孩子調皮搗蛋不聽話,做母親的恨不得一巴掌打過去,但這不代表她恨她的孩子。「神憎恨虐兒罪但對虐待兒童的人沒有任何不喜歡,甚至愛他」這話同樣是沒有把「人」和「事」分開。「神愛罪人」是所謂「普遍性恩典」,「祂叫日頭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馬太福音5:45)。
再舉一個例子: 當一個人犯下重大罪刑,人人皆曰可殺,天主教卻主張廢除死刑,因為死刑是「恨」,我們不可以「恨」,只能「愛」。如果我們不將「人」和「事」分開,你就會和天主教一樣犯下同樣的錯誤。我們恨的是他犯的罪,如果他真心悔罪,我們可以原諒他,但他仍要為他的罪行付出代價。
神愛罪人,但神恨惡人。
我們每一個人都是罪人,但並非每一個人都是惡人。惡人一定是罪人,但罪人不一定是惡人。甚麼是惡人? 惡人就是以故意犯罪為樂,把自己的羞辱當成是榮耀來宣揚,顛倒是非、稱惡為善,稱善為惡,以暗為光,以光為暗,以苦為甜,以甜為苦,拒絕認罪悔改的人。法利賽人說耶穌是靠鬼王別西卜趕鬼,就是惡人。
神痛恨惡人,神一點也不愛這種人。注意,在這裡神所恨惡的,不只是「事」而已,更是「人」,這種人。惡人和罪人最大的差異是「心態」。一般人犯罪後會心虛,會覺得羞恥,會害怕、會不敢面對人和神,亞當夏娃就是如此。但惡人並非如此,惡人犯罪後不但不以為恥,被指出罪行後,還在你面前故意犯罪給你看。
不要做惡人,犯了罪就要虛心謙卑來到神面前認罪,「所以,我們只管坦然無懼地來到施恩的寶座前,為要得憐恤,蒙恩惠,作隨時的幫助。(希伯來書4:16)」
Jesiah 你好,多謝你仔細的回應,讓我可以再進一步說明。
「把人和事分開」這原則本身我完全同意——在很多情況下(例如你舉的衣著品味、解經能力)確實應該對事不對人。但我文章想指出的是:這原則在**道德份量重的過犯**上並不成立,而「罪」正正屬於這一類,不是「衣服難看」那種層次的事。所以文中我特意用了「配偶出軌」和「虐兒判刑」這兩個例子——這兩個都是嚴重的道德過犯,跟你所舉的例子並不對等。如果要證明「罪」也可以像「衣服品味」一樣人事分開,需要正面回應這兩個例子,而不是換一組風險較低的例子來類比。
另外,你自己舉的「媽媽恨不得一巴掌打過去」這例子,其實正正說明了我的論點:那一巴掌打的是「孩子」這個人,不是打在一個抽空出來的「頑皮行為」上。情緒和懲罰的對象,最終還是落在犯事的人身上,而不是一個獨立飄浮的「事」。這其實是站在我這一方的證據,多於你的。
還有一點我想特別指出:你用羅3:23(世人都犯了罪)加上約3:16(神愛世人)去推論「所以神愛罪人並沒錯」,這其實是把我文章的論證方向倒轉了。我文章講的是「神愛世人」——愛的對象是「人」這個身份,而「他們都犯了罪」只是描述世人的一個共同狀況,並不是神愛他們的**原因**或**對象範疇**。把「神愛世人(而世人都是罪人)」倒轉讀成「神愛罪人(這個類別)」,是一個無效的推論。就像一對父母愛他們所有的兒子,而他們所有的兒子恰好都犯過高買、是小偷——你不能因此說「這對父母是愛小偷的」。父母愛的是「兒子」這身份,不是「小偷」這身份;同樣,神愛的是「人」,不是「罪人」這個身份本身。如果講「神愛罪人」,很容易讓人誤會神愛的對象範疇就是「罪」或「犯罪的身份」,但聖經從沒有這樣講。
值得留意的是,你留言的後半段,其實已經悄悄轉了軌:不再是「事」和「人」之間的分割(恨罪、愛罪人),而是變成**「人」和「人」之間的分割**——你把罪人再細分為兩種人:肯悔改的罪人,和拒絕悔改、以惡為樂的「惡人」,並認為神愛前者、恨後者。這已經不是在為「神憎恨罪但愛罪人」這句話辯護,而是換了一個完全不同的命題。而巧合的是,這正正是我文章原本的立場——神所恨的不是一個抽象的「罪」,而是「剛硬不悔改的心」這種**人**。
如果照你這個「兩種人」的分類——肯悔改的罪人 vs 拒絕悔改的惡人——去看,那我文章從沒反對過「神愛肯悔改的罪人」。但這樣一來,「神憎恨罪但愛罪人」這句話本身就站不住腳了,因為它有兩個問題:
第一,「神憎恨罪」這講法太籠統,沒有意義。神憎恨的不是一個抽空出來的「罪」的概念,而是「人犯罪而不肯悔改」這件事——罪和不肯悔改的人,根本分不開。
第二,「愛罪人」也不準確,因為神不是愛所有罪人。按你的分法,那些拒絕悔改的罪人(惡人),神是要審判、要恨的,並不在「神愛罪人」這句話的涵蓋範圍內。
所以更準確的講法應該是:神憎恨人犯罪而不悔改,而神愛罪人的方式,就是呼召他們悔改、尋求赦免——這才是神的愛具體的表達方式,而不是一種對「罪人」這身分本身無條件的、含糊的接納。
問題就出在,如果不把這些細節講清楚,單單留下一句「神憎恨罪但愛罪人」,聽的人很容易理解成:「我是罪人,神愛我,那就沒事了」——完全略過了悔改這一環。這正是我文章開頭想提醒大家小心的地方:屬靈流行語聽起來合理,卻可能因為省略了關鍵前提,而給人一個錯誤的、令人安舒留在罪中的信息。
願神繼續帶領我們思想祂的話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