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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常常聽說「神看罪無分大小」(All sins are equal to God)?這是真的嗎?
答:筆者常常在基督徒圈子中聽到一些屬靈流行用語,好像:「神恨惡罪但愛罪人」(God hates sin but He loves the sinner)、「神的愛是無條件的」(God’s love is unconditional)、「神看罪無分大小」(All sins are equal to God)、「神助自助者」(God helps those who help themselves)、「一次得救永遠得救」(Once Saved Always Saved)、「我們會上天堂」(We will go to Heaven)等等。這些屬靈流行用語本身並不記載於聖經,但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某些經文表面的描述,所以信徒更難分辨其真確性。這些流行用語確切的意思是什麼?又是否符合聖經整體的教導?如果我們不經驗證就全盤接受這些屬靈流行用語,甚至視之為理所當然的「真理」,我們就容易停止思考,即使看聖經時也會自動過濾一些與之有衝突的教導,最後可能將「人的吩咐當作道理教導人」,令我們的敬拜變成枉然(可7:7)。
筆者想透過這一系列向大家剖析這些屬靈流行語的問題,邀請大家反思這些流行語的真確性。今次想探討的一句屬靈流行語就是:「神看罪無分大小」(All sins are equal to God)。
一、這句話最常見的「經文根據」
信徒常引用的一節經文是雅各書2:101:
雅2:10(和合本):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就是犯了眾條的罪。
由此推論:既然犯一條就等於犯了全部,那罪與罪之間就沒有分別——講大話跟殺人「同罪」。這節經文通常不是單獨出現,而是常常與羅馬書3:23連在一起,形成一個印象2:
羅3:23(和合本):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
既然人人都犯了罪、又都因為一次過犯而全盤有罪,罪與罪之間自然沒有分別——這個講法也常見於勸人不要論斷、不要自義的講道場合,出發點是好的:提醒人人都是罪人,沒有誰有資格看不起誰。
二、雅各書2:10真正在講什麼
細心看上文下理,雅各的論證重點其實不是「罪的破壞力相等」,而是「律法是一個整體」。雅各書2:8-11整段的論證是:你若只揀選其中一條誡命遵守(例如不殺人),卻犯了另一條(例如按外貌待人),你仍然是律法的干犯者——因為律法不能分拆成一條一條去逐項計分,破壞其中一點,你就已經是「干犯律法的人」這個身分。
換句話說,雅各書2:10講的是觸犯的事實是否成立(你是不是干犯律法的人——這是二元的、非黑即白),而不是罪的傷害程度(講大話跟殺人是否造成同樣的傷害——這是程度上的)。這是兩件不同的事,這句流行語把它們混為一談了。
附註:不是所有「分成兩類」的經文都在講輕重
在往下看證據之前,先說明一件事:聖經裡有些經文也把罪「分成兩類」,但分開的角度不一定是輕重。例如約翰壹書5:16-17:
約壹5:16-17(和合本):人若看見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就當為他祈求,神必將生命賜給他;有至於死的罪,我不說當為這罪祈求。凡不義的事都是罪,也有不至於死的罪。
筆者在〈約壹5:16-17:什麼是「至於死的罪」?第四種看法〉一文已經論證,這裡「分成兩類」看的角度,不是罪目本身的性質或破壞力,而是這個人現在對罪所抱持的態度——是持續不悔改、拒絕代求,還是仍在悔改的可能性之內。換言之,這節經文分的是「人的光景」,不是「罪的輕重」,跟本文要論證的不是同一件事,所以下面不會把它列為證據之一。這也提醒我們:判斷一節經文能否支持「罪有輕重」,不能只看它有沒有把罪分類,還要看它分開時看的是什麼角度。
三、聖經其實明確教導罪有輕重之分
如果神真的看罪都一樣,聖經理應沒有必要區分——但事實剛好相反。
3.1 舊約獻祭制度本身已經分級
民15:22-31區分「誤犯」與「擅敢行事」(原文有「舉手」抗神的意象):誤犯的可以獻祭贖罪,「擅敢行事的……必被剪除」。制度設計本身就假定罪有輕重之別。
3.2 耶穌明言審判有寬嚴之分
太11:22(和合本):但我告訴你們,當審判的日子,推羅、西頓所受的比你們還容易受呢!
路12:47-48(和合本):僕人知道主人的意思,卻不預備,又不順他的意思行,那僕人必多受責打;惟有那不知道的,做了當受責打的事,必少受責打。
「還容易受」、「多受責打/少受責打」都是比較級的語言,直接否定「罪都一樣、審判都一樣」的講法。
3.3 耶穌自己用比喻區分罪的大小
太23:24(和合本):你們這瞎眼領路的,蠓蟲你們就濾出來,駱駝你們倒吞下去。
耶穌責備法利賽人:連飲食中一隻蠓蟲那麼小的雜質都小心濾走,卻把一隻駱駝那麼大的東西整隻吞下——比喻他們拘泥瑣碎小節,卻放過了律法上真正重大的事(公義、憐憫、信實,太23:23)。這比喻本身就假定「蠓蟲」與「駱駝」不是同一個級別——耶穌是在講一個具體的大小對比,不是「都一樣」。
3.4 耶穌親口說某人的罪「更重」
約19:11(和合本):耶穌回答說:「若不是從上頭賜給你的,你就毫無權柄辦我。所以,把我交給你的那人罪更重了。」
耶穌對彼拉多說得很直接:不同人的罪責不同,有「更重」之分。
四、如果堅持「罪都一樣」,會有什麼問題
除了以上經文直接衝突之外,這句話若照字面應用,牧養上會出現兩種相反方向、但同樣有害的濫用。
第一種:令人覺得橫豎都一樣,不如索性一錯到底。一個曾經犯過小過的人,若被告知自己已經跟殺人犯、通姦者沒有分別,很容易產生「反正我都一樣了」的心態,索性不再約束自己——這在第五部分還會再談。
第二種,方向剛好相反:讓犯了嚴重罪行的人,拿較輕的罪過來為自己開脫,說「大家都是犯同樣的罪罷了」,藉此模糊自己需要承擔的責任,逃避問責。保羅在哥林多前書處理的情況,正好反映了教會對這種心態應有的回應:
林前5:1-2(和合本):風聞在你們中間有淫亂的事,這樣的淫亂連外邦人中也沒有,就是有人收了他的繼母。你們還是自高自大,並不哀痛,把行這事的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
哥林多教會有信徒與繼母同居,教會裡卻沒有人處理,甚至有人「自高自大」。保羅的反應是嚴厲要求教會將人趕出去——如果罪真的都一樣,保羅根本沒有理由對這一件事反應特別強烈,而他對哥林多教會其他問題(如紛爭、驕傲)用詞相對溫和。可見保羅自己絕不接受「罪都一樣所以不用特別處理」這種邏輯。
這兩種濫用看似方向相反——一個是輕看自己的小過,一個是為自己的重罪解套——但背後犯的其實是同一個錯誤:把「都需要恩典」這個真理,扭曲成「所以不必分輕重去面對」的藉口。
除此之外,筆者在〈僅想像犯罪,算是犯罪嗎?〉一文中已經指出:心裡的惡念(如嫉妒、憎恨)跟外顯的行為一樣算是罪,但兩者並不有同一的破壞力——正正呼應本文的論點:算為罪,不代表破壞力相等。
五、性質相同,程度有別:兩個個案
耶穌在登山寶訓中,用「動怒=難免受審判」、「動淫念=心裡已經犯了姦淫」這類誇張手法,是要提醒我們對付罪要從心思開始——仇恨可以發展成殺機(該隱是聖經裡的例子,社會新聞裡也不缺案例),淫念也可以發展成出軌、通姦。耶穌把心思和行為擺在同一條「性質」的軌道上,正是要在人還未行出來之前,先叫人正視自己心裡已經出了問題。
但「性質相同」不等於「程度、破壞力相同」。這就像癌症一期和末期——同屬癌症,都需要正視、都需要治療,但期數不同、治療方案不同,沒有人會因為「反正都是癌症」就不分輕重地處理。同樣道理:
- 心裡動怒,跟真的動手殺人,都算得罪——但後果、破壞力天差地遠。太5:22其實連「心裡的罪」內部都分了三級(動怒→難免受審判;罵人是廢物→難免公會的審判;罵人是白痴→難免地獄的火),可見連耶穌自己都沒有把心裡的罪一律拉平。
- 觀看色情物品,跟真實出軌通姦或召妓,都涉及姦淫的範疇,兩者對婚姻的傷害都是真實而嚴重的——不應該被輕看。但兩者是不同種類的行為:通姦、召妓涉及與一個真實存在的人發生雙向的身體與情感接觸,這個接觸本身就是對婚姻之約的直接交易背叛;觀看色情物品則是單向的消費行為,沒有一個真實的人與你發生關係上的互動,傷害是透過欺瞞、透過強迫性使用模式、透過情感與慾望被分薄而間接造成的。分別不在於「哪個傷害較輕」,而在於行為的結構不同——一個是與人的直接背叛,一個是單向消費帶來的侵蝕。兩者都需要正視,都不應該被合理化,但基於行為的結構不同,筆者也不認為該視兩者為等同。
把「性質相同」錯讀成「程度相同」,對悔改沒有幫助,反而可能適得其反:一個曾經動過怒、動過淫念的人,若被告知「你已經跟殺人犯、通姦者一樣」,很容易產生「反正我都一樣了」的放棄心理,索性不再約束自己——這正正違背了耶穌講這番話的本意:祂是要人在心思萌芽之時就收手,不是要人心灰意冷、乾脆放棄自己。
六、這句話僅存的真確種子
真正站得住的部分是:任何罪,不論大小,都足以使人與神的關係破裂,都需要恩典,沒有人可以靠「我的罪比較少」而在神面前自義。這是雅各書整體教導(也是羅3:23「世人都犯了罪」)真正要表達的——普遍需要恩典,而不是罪的破壞力彼此相等。
結語
「神看罪無分大小」把「任何罪都使人需要恩典」(真)和「所有罪的破壞力相等」(假)混淆在一起。聖經清楚教導:罪確實有輕重之分,神的審判也按各人的光景而有差等;但同時,沒有人能因為自己的罪「比較輕」而免於需要基督的救贖。
那麼,牧養上是否應該把罪講得更嚴重一點,好叫人更懼怕、更容易悔改?還是這樣做反而會令人覺得自己已經無可救藥、不敢認罪?兩種做法看似相反,會不會其實犯的是同一種錯誤——都是用「程度」去操控人的反應,而不是讓人如實看見自己所做的,然後知道恩典足以覆蓋?
參考資料:
Roger E. Olson, Questions to All Your Answers: The Journey from Folk Religion to Examined Faith(Grand Rapids: Zondervan, 2007),第八章:「All Sins Are Equal: So Is Reusing a Stamp as Bad as Murder?」
相關內容
- 屬靈流行語系列(一):「神恨惡罪但愛罪人」?(God hates sin but loves the sinner?)
- 屬靈流行語系列(二):「神的愛是無條件的」(God’s love is unconditional)
- 約壹5:16-17:什麼是「至於死的罪」?第四種看法
- 僅想像犯罪,算是犯罪嗎?
- 不少作者都指出,「所有罪都一樣」這個流行講法,源自對雅各書2:10的誤解。例如:Brittany Ann, “Are All Sins Equal in the Eyes of God?”(equippinggodlywomen.com)指出這節經文是這句流行語最常見的(誤讀)依據;Derek Rishmawy, “Are All Sins Really ‘Equal in the Eyes of God’?”(Reformedish, 2014)與Credo House Ministries的相關文章,都有類似觀察並逐一拆解。 ↩
- Rishmawy同一篇文章亦指出,羅3:23常與雅2:10一起被人引用,加強了「罪都一樣」這個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