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神為何設計性慾
神為什麼要造性慾?這個問題聽起來抽象,但答案其實決定了很多具體處境該怎麼判斷——包括手淫、色情內容,還有近年才出現的仿真娃娃與AI性愛機械人這類延伸案例。
性慾望本身是神給人的好禮物,不是需要被壓抑的麻煩。以下這個觀察主要是就男性而言的——筆者沒有把握女性的性慾望是否以同樣的方式運作,這裡不敢貿然類推。就男人來說,如果沒有性慾這股驅力,人類大概早就絕種了——男人天生容易懶散,如果沒有性慾望這種近乎生理層面的迫切感推著走,很可能寧願打機、睇波、耗一整天在不需要付代價的娛樂裡,也懶得去追求異性、建立關係、承擔婚姻家庭的責任。這股慾望的存在,對男人而言某程度上就是神刻意設計來對付這種惰性的——它逼著人不能只活在自己舒服的小世界裡,而是要走出去,冒著被拒絕的風險去追求另一個人。
神給人性慾望,跟神給人社交的需要,其實是同一種設計邏輯——神造人有交友的渴望,是要人學習愛人、與人連結,不是單單為了滿足自己被陪伴的感覺。同樣,神給人性慾望,是要人與異性連結、彼此相愛,不是單單給我們一個自我滿足的出口。神設計性,是要叫人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創二24),指向的是與另一個人的連合,不是回到自己身上完成的動作。
二、判準核心:是否指向真實的他者
如果性慾望的設計目的是連結他者,那判斷任何具體行為的第一步,就是問:這個行為是不是指向真實的關係,還是只是自我服務?手淫是最適合用來測試這個判準的起點。
手淫的問題,跟一個人整天只跟聊天機器人傾訴分享的問題,其實是同一種結構——聊天機器人某程度上真的能滿足一個人被聆聽、被回應的社交需要,但那不是在學習愛人,只是在餵養一種自我感覺良好的迴圈。手淫也一樣:它某程度上能紓解性的張力,卻不是在操練那個神原本設計性慾望要引人走向的地方——與另一個真實的人連結、彼此相愛。
這也是為什麼手淫值得警惕:它剛好是這股驅力最省力的洩壓閥。真正該完成的工作——走出去追求、建立關係、付代價維繫親密——被繞過了,慾望被安撫了,但驅動人朝向他者的那個原始動力也跟著被消耗掉。神給這把火,是要它把人往外推;如果每次火起就自己在原地把它撲滅,那推力自然也就沒有了。
這個判準也可以拿來測仿真娃娃、AI性愛機械人這類科技產品,以及色情動漫角色——問題從來不是「有沒有牽涉到真人」,而是「這個行為是不是指向真實的關係性連結」。這幾種案例後面會逐一細談。
三、手淫的倫理道德反思
(一)兩種完全不同的「罪在哪裡」
先聚焦在手淫這個具體案例上,看看教會歷史上怎麼判斷它有沒有偏離前面講的性的設計目的。多數人以為這個問題的分歧是「保守vs.自由」,其實不是。真正的分歧在於罪被放在哪個位置。
一種立場(天主教傳統最典型)認為,罪就在行為的結構本身——性行為本該指向他者、指向生殖,手淫違反了這個結構,即使腦子裡什麼也沒想,這個行為本身已經是問題。
另一種立場(多數福音派,包括後面會詳細介紹的占·麥基根〔Jim McGuiggan〕)認為,行為本身是中性的,就像獨自吃一頓好吃的飯、獨自聽一首喜歡的音樂一樣,罪的位置在心裡想的內容——是不是在幻想淫亂、是不是被轄制到無法自拔。
這兩種立場不是強度不同,是判準本身不同。你沒辦法靠加強第二種立場的論證去說服第一種立場的人,因為他們根本不是在爭論同一件事。
(二)一個容易被忽略的裂縫:同一段經文,三種讀法
有意思的是,同一段經文——保羅那句「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哥林多前書七章9節)——被不同立場的人拿來用,卻讀出完全不同的結論。
「釋放被擄的」(Setting Captives Free)是一個專門幫助人脫離色情、手淫等性方面惡習的基督教輔導機構,立場是手淫本身即是罪、是通向轄制的門。他們對這節經文的用法是:如果手淫真的是神允許的選項,這裡正是保羅該提卻沒提的地方——「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手淫」這句話沒有出現,可見神並不容許這個選項,唯一被聖經認可的出路是婚姻。
McGuiggan則從同一句話讀出相反的方向:保羅在這裡承認「慾火攻心」是人普遍會面對的處境,用詞本身帶著體諒,這反而說明某種紓解方式是被理解、甚至被體諒的,不是要人乾等到結婚那天為止。
筆者對這段經文的理解跟兩者都不同:性慾正是促成人去考慮結婚的原因之一。保羅說「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這句話的方向是把這股慾望當作推力,指向婚姻本身,而不是指向某種自我紓解的出口。這跟第一節筆者講的立場是一致的——神給這股慾望,本來就是要把人往外推、推向與另一個人建立委身的關係,「倒不如嫁娶」正是這個設計在起作用,不是保羅在體諒人找別的方式繞過去。
同一段經文,三種預設,三種讀法——這提醒筆者:單靠「聖經沒提」這件事本身,什麼都推論不出來。真正決定方向的,是每個人自己對「人是什麼、慾望該怎麼看」的假設——這些假設才是該被拿出來檢驗的。
(三)McGuiggan怎麼看,筆者怎麼看
筆者最早認真思考這個問題,是十幾年前讀到一篇文章——作者是傳統基督教會(Church of Christ,跟筆者所屬的國際基督教會〔ICOC〕是不同支派)裡知名的占·麥基根(Jim McGuiggan),主張手淫不必然構成罪。這篇文章後來從網上下架了,但筆者留了備份跟當年在旁邊寫低的幾點回應,就從這篇開始講起。
McGuiggan的文章坦白承認,聖經裡找不到一段經文直接處理這個問題,靠「原則」去推論也不容易——原則本身要落地應用時,就跟法庭上打官司一樣複雜。他先做了一個區分:不是所有手淫都一樣,如果過程中想像的是淫亂、不忠、甚至獸交這類內容,那本身就是罪;但如果沒有這類內容,他把手淫定義成很單純的一件事——為取悅自己而自我刺激。
他的核心論證是一個類比:一個人獨自享用一頓好吃的飯、獨自聽一首喜歡的音樂,這些感官愉悅不需要另一個人在場才合法,那麼獨自享受性愉悅,憑什麼不同?他也做了一個歸謬:如果堅持「所有性愉悅只能限於夫妻之間」,那婚前牽手、擁抱、接吻理論上也該被禁止——但幾乎沒有人真的這樣主張,可見這個前提本身站不住腳(雖然他也承認,非常嚴格的人可以在邏輯上自洽地堅持到底)。對已經立約的人,他認為忠貞義務要求手、眼、心都保留給配偶,這點他認為無可爭議,但他強調這不直接解決手淫本身的問題。他花最多篇幅談的是未婚者的處境——引用保羅「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這句話,論證保羅承認「無法自控」是人正常會面對的處境,教會不能一邊說性慾是神給的、不用羞愧,一邊又完全不准人以任何方式回應這個慾望。他的結論是:他不認為手淫「原則上」該被定罪,道德對錯要看它在個人生命裡實際怎麼運作。
筆者對他的論證有幾點不同看法。
第一,這裡要先分清楚一種情況:如果是夫妻之間互相以手為對方帶來性滿足,那本來就是夫妻性生活的一種方式,不在這篇文章討論的範圍內。筆者想問的是另一種情況——一個人自己一個獨自手淫,腦中幻想的對象是配偶,但配偶本人並不知情、也沒有參與。McGuiggan舉過一個類似的例子——離家在外的軍人以太太為幻想對象手淫,筆者同意這在內容上不算不忠。但筆者想加一個限制:即使內容誠實,這種做法也只該是極端處境下(例如長期分隔兩地、配偶患病無法有性生活)的權宜之計,不該在這些情況以外常態化地去做。這類極端處境下的判斷,因人而異,這裡不細展開。
第二,神所賜的東西,不代表沒有被濫用的可能——這是筆者對他「神給的慾望為什麼不能用」這個預設的回應。
第三,他的歸謬論證假設了牽手、擁抱本身就等於性刺激,所以「大家都接受牽手擁抱=大家都接受某種程度的性刺激」,那手淫又何妨。但這個假設本身不夠精準:牽手、擁抱未必涉及性刺激——同性之間也可以有這些接觸,通常不帶性的意味。真正的判準不該是「牽手擁抱這個動作類別」,而是「這個接觸有沒有實際引發性刺激」——如果有,不論是異性之間還是同性之間,都應該避免。McGuiggan的歸謬論證因為預設錯了判準,其實站不住。
第四,也是最根本的一點:筆者質疑他整篇論證背後那個沒被講出來的前提——人是否真的有「應該被滿足性慾望」這種資格。如果把「性慾望需要被滿足」當作一種近乎天賦的資格去談,這個框架本身可能已經預設了一種「神的恩賜等於神的虧欠」的錯誤邏輯。神賜下渴望,不代表神欠我們滿足這個渴望的方式;正如神賜下食慾,也不妨礙耶穌教門徒禁食、倚靠神本身。而且食慾跟性慾根本不是同一個等級的需要——食慾完全不被滿足,人會死;性慾完全不被滿足,人不會死。連生存必需的食慾都可以被自願節制(禁食),那不涉及生存的性慾望,就更沒有理由被當成「非滿足不可」的東西。放眼其他宗教也能看到類似的印證——例如佛教出家眾的禁慾傳統,本身就是「人可以完整地活著、甚至活得更好,而不必滿足性慾望」這件事的現實例證,不是基督教獨有的異想。
第五,他論證的推進方式也有問題:他用「已婚者因分隔兩地而以配偶為幻想對象手淫」這種內容上最無可挑剔的情況,去支撐「單身人士的手淫也不必然是罪」這個涵蓋範圍大得多的結論。但這兩種情況並不對等——已婚者好歹幻想的對象是一個真實存在、彼此有委身關係的人;單身人士手淫時,通常沒有這樣一個對象可以指向,結構上更純粹是自我服務。拿一個最溫和、最特殊的個案去論證一個範圍大得多的一般結論,這一步跳得太快。
(四)另一個值得認真看待的論證:James-Michael Smith
筆者想公平地把另一邊最好的論證也交代清楚,這是筆者在一個叫《Disciple Jojo》的網上課程裡,聽到占士-米高·史密夫(James-Michael Smith)講的一課,筆者認為是筆者讀過主張「手淫不是罪」裡論證最紮實的一個版本,值得認真看待,即使筆者最後沒有完全採納它的結論。
他的論證分兩層。第一層是歷史系譜學批判:他指出「手淫是重罪」這個立場,追溯下去其實建立在一條相當可疑的證據鏈上——埃及《死者之書》裡異教徒的倫理誓詞、極端正統派猶太律法的延伸解釋、教宗利奧九世在1054年的正式定罪、再到十九世紀那些「手淫致病」的偽科學(連葛拉漢餅乾和家樂氏玉米片的發明,最初都是為了用全穀飲食壓抑青少年的性慾)。這條鏈子每一環都不是聖經釋經,而是後世層層疊加的文化與偽科學包袱,被誤認成教義的重量。
第二層是把常被引用來定罪的經文段落重新讀一遍原文脈絡。創世記38章俄南的故事,重點不是「浪費精液」,而是他透過利未婚姻的責任詐騙寡嫂他瑪應得的後嗣與產業繼承權——經文說他所做的「惡」,指的是這樁詭詐,不是那個生理動作本身。利未記十五章講的精液排出後「不潔」,是儀式性的潔淨範疇(跟碰觸屍體、經期一樣,等到晚上就潔淨了),不是道德性的犯罪範疇,兩者在利未記整套系統裡本來就是分開的。他也引用加里·柯林斯(Gary Collins)在《基督教輔導手冊》(Christian Counseling)裡的一段話:聖經涵蓋了同性性行為、獸交、通姦、賣淫、強暴、亂倫這麼廣的範圍,卻獨獨沒有提手淫,這很難說是意外——顯然這不是神特別關注的事,聖經對苛待動物講得都比這個多。
Smith最後的結論是:手淫本身不構成罪,真正該處理的是聖經明確談到的東西——心裡的淫念(太五27-28),而不是這個動作本身。
這個論證的力度筆者認為超過McGuiggan——McGuiggan靠的是哲學類比,Smith靠的是紮實的原文釋經加歷史批判,兩條路徑都通向同一個結論,但Smith這條路走得更穩。筆者在前面(二)提到「聖經沉默本身推不出方向,方向來自沉默周邊的預設」,Smith這篇某程度上是這句話的反例——他不是靠「沉默」本身論證,而是靠把兩段最常被誤用的經文(俄南、利未記)的真正意思講清楚,把「這些經文其實支持定罪」這個常見誤解拆掉。這一步筆者完全接受。
筆者跟他分歧的地方,不在釋經,而在後面一步:他認為「這個動作本身不構成罪」到這裡就結束了,而筆者在第二節已經講到,筆者認為即使動作本身沒有違反明文誡命,它仍然可能落在神對性慾望的設計之外,因而構成一種原則性的、非重罪的虧欠。筆者接受他釋經的每一步,只是認為問題還沒問完。
如果照Smith自己的邏輯(他認為真正該處理的是心裡的淫念,而不是動作本身)推到底,他所講的「不構成罪」,嚴格來說應該只適用在最純粹的情況——完全沒有任何幻想對象,只是單純的肉體刺激來滿足自己,不涉及任何人(真人、虛構角色)的形象。一旦有幻想對象,不論是誰,已經是另一回事,要回到淫念的問題去判斷,不再是他原本講的那個「中性」的案例。
筆者也聽過有人提出更進一步的做法——完全不想任何人、也不看任何色情內容,純粹肉體上的自我滿足。筆者一方面懷疑這在現實裡有多少人真的做得到,但更重要的是,即使真的做得到,這仍然沒有離開「自我滿足」本身——神設計性,是要叫人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創二24),指向的是與另一個人的連合,不是回到自己身上完成的動作。就算完全排除了淫念的問題,這個行為本身的方向,仍然跟神的設計背道而馳。這也是為什麼筆者認為單靠「有沒有淫念」判斷,不足以完整回答這個問題,下面(五)會細講原因。
(五)筆者分析
先講清楚多數人實際會遇到的情況:手淫時,多數人心裡是有特定幻想對象的。按耶穌的教導,這種情況下,罪在動念的那一刻已經完成——「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太五28)。這代表判準的位置從一開始就不在「有沒有手淫」這個身體動作上,而在有沒有動淫念。手淫與否只是後續的事,不是判準本身。
在這個預設案例之外,還有幾種變體值得分開處理,因為它們各自落在不同的判斷裡:
- 以配偶為對象——不構成太五28意義下的淫念/姦淫,但仍有以下要談的自我中心問題。
- 以真實存在的第三者為對象——不論已婚還是單身,這就是前面講的預設案例本身,罪在動念那一刻已經完成,手淫只是後續的事,不是額外構成罪的關鍵動作。
- 以虛構角色(充氣娃娃、AI性愛機械人、色情動漫角色)為對象——同樣不是對一個真人動淫念,但一樣是自我中心、放棄關係性可能的問題,第五節(科技產品與虛構角色)細談。
- 完全沒有幻想對象、純粹肉體刺激——這是最邊緣的情況,Smith講的「不構成罪」嚴格來說只適用在這裡,但即使如此,仍然背離神造性的設計方向,理由前面(四)已經談過(創二24)。
這幾種變體裡,唯一不受動念即完成姦淫這條判準約束的,是以配偶為對象、虛構角色為對象、跟完全沒有對象這三種——它們共同的問題不是淫念,而是自我中心。沒有配偶可背叛,不代表這件事就變成關係性的;它仍然是自我指向的,跟已婚或單身無關。
這裡還有一層自私,跟淫念完全無關,值得單獨拿出來講(以下用「太太」舉例,因為是筆者自己的處境,同一個道理對丈夫同樣適用):一個已婚的人,如果接受自己可以用配偶作為性幻想對象自慰,卻用這個方式取代真正與配偶親密的機會——因為配偶不是隨時待命的性玩具,需要被求歡、需要被哄、需要關係本身被經營維護,而自己滿足自己不需要付上這些代價,可以隨時想做就做——這已經不只是「幻想時沒有顧及對方的感受」的問題,而是用自我滿足取代了對關係本該付出的心力。這是一種很具體的自私:不是因為腦中想著誰而構成罪,而是因為選擇了那條不需要對別人負責、不需要花時間經營、隨時可以單方面啟動的路,逃開了真正親密所需要付出的代價。配偶需要的是連結、是情感上的維繫,不是被人拿去腦中使用完就放下的素材;如果一個人習慣性地選擇後者,即使技術上”對象”是配偶,也已經背離了性本該指向的那個關係性的目的。
所以筆者的立場是:手淫沒有被任何一段經文明文點名定罪,但按照聖經對性所啟示的整體設計——性本該是外向的、關係性的、指向他者的——手淫作為一種自我指向的取悅模式,本質上是自我中心、只顧自己的,筆者認為它是罪。
但筆者想誠實地把這個判斷放進脈絡裡,避免被誤讀成危言聳聽。第一,嚴格來說,把手淫歸入聖經講的「淫亂」(porneia)或「姦淫」(moicheia)範疇,其實是一種推論而不是經文直接的分類——這兩個詞在原文的用法,本來就是指涉牽涉到另一個真人的性行為,手淫嚴格上不完全符合這個定義。筆者判它為罪,理由是它背離了性本該指向他者的設計,不是因為它符合某段經文對「淫亂」的定義,這兩者要分清楚。第二,即使筆者認為它是罪,它的破壞性遠低於召妓、外遇、非禮、強姦這類牽涉傷害他人、背棄委身、侵犯他人身體自主權的性罪——這些是直接傷害另一個人的行為,手淫不是。把它們放在同一個等級去談,是不成比例的。
筆者不接受把性本身當作羞恥的事——性是神所賜、本質良善的禮物,聖經裡雅歌整卷都在頌讚這件事。筆者也不接受把手淫渲染成某種必然使人萬劫不復的「轄制之罪」——像「釋放被擄的」那種「一旦沾手就是奴役的開端」的敘事,筆者認為誇大了,也容易讓人因恐懼、羞愧而更難誠實面對這個問題。但筆者同樣不接受「只要沒有淫念,這件事就完全中性、無需在意」的說法——這低估了它作為習慣、作為一種自我取悅模式,對人朝向自我中心、削弱與他者連結能力的實際影響。
這一點對青少年剛開始性成熟、好奇探索自己身體的處境特別重要。那個階段的身體探索,本身沒有幻想對象、也談不上習慣化,更接近單純的生理好奇,不該被扣上「轄制之罪」這種嚇人的帽子;真正需要留意的,是這份好奇會不會隨著時間演變成前面講的那些自我中心的模式,而不是好奇本身。
而且,手淫作為一種持續的自我取悅習慣,即使沒有明顯淫念,也會慢慢養成一種傾向:不需要顧及他者的感受與意願,只沉醉於令自己滿足的想像。魯益師(C. S. Lewis)講得很準:他形容手淫把人送回自我的牢籠,在那裡豢養一整群只存在於腦中的「新娘」——這些幻想對象隨傳隨到、永遠順從、不會拒絕、不需要任何付出,卻慢慢取代了真實的人。這正是很多手淫(尤其配搭色情內容的情況)實際發生的模式:不是固定想著一個人,而是不斷更換、累積各種性幻想的對象。筆者相信成聖就是漸漸活出神兒女應有的生命樣式——漸漸更懂得愛人、更少自我中心,手淫這種向內取悅自己的習慣,方向剛好相反。
四、色情內容的倫理道德反思
色情內容(porn)值得特別拿出來講,因為它跟這篇文章談的手淫,性質上不是同一回事。色情內容裡的對象是真實存在的人——不是虛構角色,也不是自己的配偶——看的時候如果帶著淫念,直接落在太五28的判準裡,是姦淫,這一點沒有推論的空間,是明文的定罪。而且色情行業本身普遍牽涉對演出者的剝削、脅迫、傷害,觀看色情內容某程度上是在消費、甚至間接助長這個對真人造成傷害的產業——這已經不只是個人內心的淫念問題,還多了一層對他人造成實際傷害的共犯問題。這是筆者在這篇文章裡唯一毫無保留地判定為明確的罪的部分,跟手淫本身那種比較迂迴、推論性的判斷不同。
有人會用「對方是自願的」來為色情產業辯護,甚至說自己是在幫助對方(不論是付費還是免費取得的內容)。這個論證站不住:雙方自願,不代表這件事在道德上就站得住、就是神所喜悅的。姦淫、通姦也常常是雙方自願的,這從來不是它們不算罪的理由。罪會扭曲人的判斷,讓人合理化自己的處境;一個人自願參與色情產業,如果不是因為被逼、被剝削,而單純是為了錢,這仍然是有問題的,不會因為「你情我願」就變成中性的商業交易。但這裡要分清楚:如果一個人是因為生活所逼、走投無路而淪為性奴,那是需要被幫助、被拯救的對象,不該被論斷;至於因無知或貪財而入行的,行為本身仍然有問題,該被指出,但這不妨礙他們同樣值得被憐憫——論斷跟憐憫是兩回事,被迫的不該被論斷,但所有演出者,不論入行原因,都值得被憐憫。
筆者想加的一句提醒是:每一次觀看,都是在為這整個產業投一票,不論演出者處境如何。我們消費的那一刻,某程度上就是在助長這件事繼續發生。但憐憫演出者不是這一段最終想講的重點——真正想說的是:我們應該有清楚的信念,不使用色情內容,不讓自己成為這整套機制的幫凶。
這也解釋了為什麼單純看色情內容而不手淫,並不會比較無傷大雅——很多人以為「我沒有真的做什麼、只是看」就安全,但如果看的時候帶著淫念,罪已經在那一刻完成,手淫與否只是後續的事。這裡要小心一個常見的自欺:色情內容的設計目的本來就是要引發性慾,不是普通的藝術欣賞——如果一個人聲稱自己看的時候「沒有帶著淫念」,多數情況下是自我合理化,不是真的例外,因為材料本身的性質已經決定了觀看它幾乎不可能不涉及淫念。
配搭色情內容的手淫,比起單純手淫,成癮的速度也會快得多——這點在牧養實務上值得留意。
使用色情內容的以男性居多,這點數字上算清楚;至於色情內容使用者跟真正犯下性罪行的人之間,關聯有多強,筆者沒有把握給出準確的判斷,這裡不宜講得太肯定。但至少有一點是明確、不需要爭議的:儲存、發佈他人的性愛影像,本身就是性罪行,不論拍攝或流出的原因是什麼,這已經不是「觀看時有沒有淫念」的問題,而是直接侵犯他人的行為。
色情內容才是更迫切要處理的問題,甚至比手淫本身更優先。很多人想靠手淫紓解性的張力,卻走向色情內容去「解決」,這其實是毒藥,不是解藥。
五、科技產品與虛構角色的倫理道德反思
這個判準還可以拿來測一個科技越來越逼近的案例:隨著仿真度越來越高的充氣娃娃、甚至能互動對話的AI性愛機械人陸續推出,會不會有人論證——這些不牽涉真人,所以不落在前面講的問題裡?
筆者認為答案剛好相反:這類產品不是在框架之外,而是把框架裡的問題推到最純粹的形式。判準從頭到尾不是「有沒有牽涉到真人」,而是「這個行為是不是指向真實的關係性連結」。擬真娃娃或互動機械人,比單純的幻想更進一步移除了經營關係本來會有的麻煩——不需要求歡、不需要哄、不需要顧及對方真實的心情起伏,因為它被設計成完全順從、完全可預測。魯益師講的那種「腦中的新娘」,在這裡幾乎變成了字面意義上的現實。這也跟前面提的聊天機器人是同一件事的物理版本:聊天機器人滿足被聆聽的需要,卻不是在學習愛人;性愛機械人滿足被親密對待的需要,同樣不是在學習愛人——而且因為擬真度更高,這個替代品「以假亂真」的程度也更高,反而更容易讓人徹底放棄追求真實關係——因為表面上得到的和實際要付出的,兩者的落差被科技拉得更大。
科技越進步,這個問題只會越尖銳,而不會因為「移除了真人」這個技術細節而被稀釋。
還有一種常見的辯解,是以色情動漫角色作為手淫對象——有人會說,這樣不會傷害到任何「真人」,因為對象根本不存在,是虛構的。這個辯解在筆者的框架下站不住:問題從來不是「會不會傷害到那個對象」,而是「這個行為有沒有指向真實的關係」。動漫角色跟仿真娃娃、AI性愛機械人是同一個類別——完全順從、永遠可得、不會拒絕、不需要任何付出,把異性簡化成純粹滿足自己的工具,而不是神所設計、值得被尊重、需要被追求的對象。「不會傷害假人」這個說法,其實迴避了真正的問題:神設計性的目的從來不是「不傷害任何人就可以」,而是要引人走向與真實他者的連結,動漫角色恰恰移除了這個連結的可能性,把它推到最純粹的自我服務形式。
六、性在婚姻裡蒙福的樣式
前面幾節談的都是性偏離設計之後出現的問題,但這篇文章想以一個正面的畫面收尾,而不是停在一堆罪的清單上。
哥林多前書七章1至8節從另一個角度印證了神造性慾的目的。保羅講夫妻雙方的身體都不由自己作主,而是屬於對方——這句話在當時的父權社會裡相當顛覆,因為它把權柄講成雙向對等,不是單方面屬於某一方。更值得留意的是保羅用詞的方向:他講的是給予對方應得的,不是向對方要——身體在婚姻裡不是用來交換或索取的籌碼,而是委身關係裡彼此的獻上。這跟前面講的「性不是自我服務的出口」是同一個邏輯,只是保羅在這裡把它講成具體的婚姻倫理規範。
雅歌整卷詩歌則從另一個方向印證同一件事:用毫不迴避的詩歌語言,歌頌夫妻之間身體的渴慕與親密之美,被普遍認為是神對這種親密關係本身的認可與祝福。這卷書講的性愉悅,從來不只是為了生育,而是彼此的享受與服事——跟哥林多前書七章那句「不是來取,而是來給」,其實是同一個邏輯的兩種表達方式。
這篇文章談的問題,從來不是「性愉悅本身不好」,而是「這份愉悅有沒有放在神設計的位置上:彼此給予,而不是自我服務」。手淫、色情內容、科技產品之所以是問題,不是因為性本身有問題,而是因為它們用自我服務取代了神原本要人走向的那個地方——與另一個真實的人彼此給予、彼此連合。
七、總結
把整篇文章收在一句話:神造性慾是要人走向與他者真實的連結、彼此給予,不是給自己一個滿足的出口。用這個判準檢視,手淫沒有被聖經任何一段經文明文定罪,但它本質上是自我中心、只顧自己的,筆者認為它是罪。色情內容也是罪——對象是真實存在的人,會選擇觀看,本身就已經是淫念在驅動,等同姦淫,加上普遍牽涉對演出者的剝削,即使演出者是自願參與,也不構成道德上站得住腳的理由。但這兩者都跟召妓、外遇、非禮、強姦這類在現實生活中直接加害他人的性罪不同——那些是實際發生在另一個人身上的傷害,手淫與色情內容雖然同樣是罪,卻不是在現實中對另一個真實存在、可指認的個人做出加害行為,這是類別上的分別,不是說哪一種比較不需要認真對待。仿真娃娃、AI性愛機械人、色情動漫角色,用的是同一套判準:問題不在有沒有牽涉真人,而在有沒有指向真實的關係連結。這篇文章最終想講的是:我們應該有清楚的信念,不使用色情內容——而更值得記住的是,性本來要引人走向的地方,是與另一個真實的人彼此給予、彼此連合,這才是神造性慾最初、也最好的心意。
參考資料
- 占·麥基根(Jim McGuiggan),《What About Masturbation?》,原刊於jimmcguiggan.com(現已下架,存於個人備份)
- 占士-米高·史密夫(James-Michael Smith),《Disciple Jojo》課程第八講:Masturbation and Christian Ethics
- 魯益師(C. S. Lewis),私人書信(收錄於《The Collected Letters of C.S. Lewis, Volume 3》)
- 「釋放被擄的」(Setting Captives Free),《Masturbation: Doorway to Slavery》
- 加里·柯林斯(Gary R. Collins),《Christian Counseling: A Comprehensive Guide》
- 天主教要理 Catechism of the Catholic Church,第1857、2352條
- Eve Tushnet,〈What Could Possibly Be Wrong with Christian Masturbation?〉,Christianity Today
- Jordan Monge,〈The Real Problem With Female Masturbation〉,Christianity Today
- Marlena Graves,〈Getting to the Root of Female Masturbation〉,Christianity Today
- Brian Kissinger,〈5 Myths About Masturb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