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同時發表在: https://idkbible.org/2024/11/gods-love-is-unconditional/

問:常常聽說「神的愛是無條件的」(God’s love is unconditional)?這是真的嗎?

答:筆者常常在基督徒圈子中聽到一些屬靈流行用語,好像:「神憎恨罪但愛罪人」(God hates sin but He loves the sinner)、「神的愛是無條件的」(God’s Love is unconditional)、「神助自助者」(God helps those who help themselves)、「一次得救永遠得救」(Once Saved Always Saved)、「我們會上天堂」(We will go to Heaven)等等。這些屬靈流行用語本身並不記載於聖經1,但在一定的程度上符合某些經文表面的描述,所以信徒更難分辨其真確性。這些流行用語確切的意思是什麼?又是否符合聖經整體的教導?如果我們不經驗証就全盤接受這些屬靈流行用語,甚至視之為理所當然的「真理」,我們就容易停止思考,即使看聖經時也會自動過濾一些與之有衝突的教導,最後可能將「人的吩咐當作道理教導人」,令我們的敬拜變成枉然(可7:7)。

筆者想透過這一系列向大家剖析這些屬靈流行語的問題,邀請大家反思這些流行語的真確性。今次想探討的一句屬靈流行語就是:「神的愛是無條件的」(God’s love is unconditional)。

「神的愛是無條件的」是什麼意思?代表什麼?

「神的愛是無條件的」這句說話筆者時常聽到信徒會以此來形容神對人的愛,甚至自己也曾「人云亦云」的對人說過。但筆者自己多年查考聖經的經驗卻沒有找到相關的描述。

究竟神的愛是否真的如我們常聽說的是「無條件的愛」?有那些情況下神的愛符合「無條件」的形容,有那些情況下卻並不符合?

神的愛是不偏待人的

如果「無條件」是指神不偏待人,沒有偏袒某一個民族某一個性別某一個社會階層,這是完全正確的。神的愛並不只限於以色列人,也不限於聖經時代父權社會中的男人,也從不取決於人的身份地位、身家財產、學識或健康等狀況。

徒 10:34-35(和合本):

34 彼得就開口說:我真看出神是不偏待人

35 原來,各國中那敬畏主、行義的人都為主所悅納

加 3:26-29(和合本):

26 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神的兒子

27 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

28 並不分猶太人、希臘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為一了。

29 你們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

所以針對不同階層、現狀和民族的人,我們都可以放心對他們說「神愛你們」。但因此而說神的愛是「無條件」的卻不準確。就以上經文,我們也看到神的愛和接納也有其特定的對象:「敬畏主、行義的人」、「因信基督耶穌都是神的兒子」、「受洗歸入基督的」等。

神願意寛容人先前的罪,赦免人的過犯

另外,如果「無條件」是指神願意寬恕罪人,犯了「任何」罪的人都可以到神的面前尋求拯救與赦免,這也是真實的。看看曾經逼害教會,捆鎖門徒下監甚至逼害門徒至死地的保羅怎樣理解神願意赦免接納「不信不明白」的罪人:

羅 5:6-8(和合本):

6 因我們還軟弱的時候,基督就按所定的日期為罪人死

7 為義人死,是少有的;為仁人死、或者有敢做的。

8 唯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

羅 3:25(和合本):

25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西 2:13(和合本):

13 你們從前在過犯和未受割禮的肉體中死了,神赦免了你們一切過犯,便叫你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

提前 1:15(和合本):

15 基督耶穌降世,為要拯救罪人。這話是可信的,是十分可佩服的。在罪人中我是個罪魁

無論人的起點如何,他/她先前曾犯過甚麼樣的罪,當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神已經愛我們,並預備基督為罪人而死。這顯出神的愛的確是何等的長濶高深。神無嫌棄人先前所犯的罪,不論那些罪是什麼,仍願意給予機會人悔改。這也說明人認識神前的表現並不是其被拯救的條件,而是出於神的恩典,因為祂知道我們無論是誰也是在罪中,需要神的救贖。

愛的必要條件:對方願意接受,不能強迫,不能單方面

很多時人會以父母的愛2來比擬神的愛,認為只是神的愛比父母的愛更加偉大。因為很多人會說父母的愛是無條件的,所以神的愛自然也是無條件的。但想深一層,即使父母的愛也不是無條件的。首要條件就是你必須是父母承認的子女(例如私生子女可能不會被承認)。你必須是父母的「子女」才能享受父母的愛。子女當然也可以拒絕承認某人是他的父母,疏遠父母,甚至在法律上斷絕親人的關係3

愛的必要條件就是不能被強迫的(coercion)。一個人不能強迫另一個人作為他/她的兒女、朋友、情人、結婚對象等等。無論一方有如何優厚的條件、如何無比的愛心,也不代表另一方必然要接受。無論你願意為對方付出多少,犧牲多少,也不代表對方不能拒絕,不能抗拒(irresistible)這一段關係。因為愛的關係必須是雙方也是自願的。所以即使神的愛如何大,也不能強迫任何人去接受。至少神並沒有因為想人接受祂的愛而干涉人的自由。試想如果一個男生為了追求一個女生而以最新的生物科技竄改其記憶讓其愛上他,筆者相信沒人會認為這種強迫的「愛」是偉大的。

神的愛也是這樣。我們必須自願成為祂的兒女,自願被拯救、自願接受祂的愛,所以也不能說是毫無條件,也不是神單方面說了算。神容許人自由選擇也是愛的基礎。反過來說,神也同樣有一樣的自由,祂不是被迫要愛4,被迫要赦免的,否則神也沒有了自由,也不能真正的去愛,因為愛需要雙方均是自由自願的。

羅 1:18-32(和合本):

18 原來,神的忿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義阻擋真理的人。

19 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顯明在人心裡,因為神已經給他們顯明。

20 自從造天地以來,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雖是眼不能見,但藉著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叫人無可推諉。

21 因為,他們雖然知道神,卻不當作神榮耀他,也不感謝他。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

22 自稱為聰明,反成了愚拙,

23 將不能朽壞之神的榮耀變為偶像,彷彿必朽壞的人和飛禽、走獸、昆蟲的樣式。

24 所以,神任憑他們逞著心裡的情慾行污穢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

25 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稱頌的,直到永遠。阿們!

26 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

27 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28 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神,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

29 裝滿了各樣不義、邪惡、貪婪、惡毒(或作:陰毒),滿心是嫉妒、兇殺、爭競、詭詐、毒恨;

30 又是讒毀的、背後說人的、怨恨神的(或作:被神所憎惡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誇的、捏造惡事的、違背父母的。

31 無知的,背約的,無親情的,不憐憫人的。

32 他們雖知道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

這段經文指出神並沒有強迫人去接受祂,反而經文用了三次「神任憑」表示神讓他們按自己的選擇而行,即使是做那些神所不喜悅的事。神給予人自由怎樣去回應祂所給予的愛,但不代表人不需要因為他們自由的選擇而負責,神也同樣有自由不愛/審判那些悖逆祂的人。

如果形容神的愛是無條件的,可能會讓人有一個錯覺,就是因為神的愛足夠的大,就可以不管對方是否接受、是否同意,也能強行令對方與神和好,建立關係,得到救贖。就如前面所述的,這不是聖經對神的愛的描述。好像路加福音15章中的「浪子的比喻」:當中父親對小兒子的愛一直都在,但如果小兒子選擇不接受,父親的愛也不能對小兒子起上作用,他也只能默默等待其回轉。

神的愛不是沒有標準的

如果形容神的愛是無條件的,有可能讓人誤會神的愛是沒有標準的,不需要對方有合理的回應的。看看以下的經文:

林前 13:4-7(和合本):

4 愛是恆久忍耐,又有恩慈;愛是不嫉妒;愛是不自誇,不張狂,

5 不做害羞的事,不求自己的益處,不輕易發怒,不計算人的惡,

6 不喜歡不義,只喜歡真理

7 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

出 34:6-7(和合本):

6 耶和華在他面前宣告說:耶和華,耶和華,是有憐憫有恩典的神,不輕易發怒,並有豐盛的慈愛和誠實

7 為千萬人存留慈愛赦免罪孽、過犯,和罪惡,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約翰福音 3:16 -20(新漢語譯本)

16 神是那麼愛世人,甚至賜下他獨一的兒子,使所有相信他的人,不至滅亡,反得永生。

17 因為神差遣他兒子到世上來,不是要定世人的罪,而是要讓世人藉着他得救。

18 相信他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已經被定罪了,因為他不相信神獨一兒子的名。

19 光已經來到世上,世人因為自己的行為邪惡,不愛光,倒愛黑暗,這就是他們被定的罪。

20 因為凡作惡的人都恨光,不來靠近光,恐怕自己的行為敗露,

羅 2:1-11(和合本):

1 你這論斷人的,無論你是誰,也無可推諉。你在甚麼事上論斷人,就在甚麼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

2 我們知道這樣行的人,神必照真理審判他。

3 你這人哪,你論斷行這樣事的人,自己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你以為能逃脫神的審判麼?

4 還是你藐視他豐富的恩慈、寬容、忍耐,不曉得他的恩慈是領你悔改呢

5 你竟任著你剛硬不悔改的心,為自己積蓄忿怒,以致神震怒,顯他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

6 他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

7 凡恆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

8 唯有結黨、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

9 將患難、困苦加給一切作惡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

10 卻將榮耀、尊貴、平安加給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

11 因為神不偏待人

羅 11:20-24(和合本):

20 不錯!他們因為不信,所以被折下來你因為信,所以立得住;你不可自高,反要懼怕。

21 神既不愛惜原來的枝子,也必不愛惜你。

22 可見神的恩慈和嚴厲,向那跌倒的人是嚴厲的,向你是有恩慈的;只要你長久在他的恩慈裡,不然,你也要被砍下來

23 而且他們若不是長久不信,仍要被接上,因為神能夠把他們重新接上。

24 你是從那天生的野橄欖上砍下來的,尚且逆著性得接在好橄欖上,何況這本樹的枝子,要接在本樹上呢!

聖經從沒有形容神的愛是毫無條件的。以上說明不接受神的(接受與否以相信、跟從與否來分別),神的愛並不臨到他們。甚至因為他們的不信與行惡而會被審判。

無論是神與以色列人所立的約,或是基督以自己的血與萬民所立的「新約」,也是有條件的。神先是拯救了古以色列人離開埃及為奴之家,才與他們立約,要他們愛祂、跟隨祂。耶穌也同樣為世人的罪死亡並復活,藉著洗禮拯救、赦免接受祂的人的罪,並讓我們可以愛祂、跟隨祂。

弗 2:8-10(和合本):

8 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

9 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

10 我們原是他的工作,在基督耶穌裡造成的,為要叫我們行善,就是神所預備叫我們行的

經文指出一開始不是因為我們的表現行為而得到拯救,而是出於神的恩典,也基於我們的信去領受祂所賜的救恩。但神讓人得救是為了預備他們行善。神赦免人的罪是要叫人倚靠祂過新的生活,並不容許他們停留在過去有罪的生命。雖然神的愛在我們悔改以先已臨到我們,但並不代表我們以後無論過得怎樣也沒所謂。就像婚約可以因為後來的不忠而毀掉,舊約時代以色列人也因悖逆神而破壞了與神所立的約,基督徒在任何時候也可以停止跟從神甚至離開神,那樣與神的關係也同樣可以被毀掉,並不能無條件的被保存。所以經文也會提醒門徒務要至死忠心。

結論

基於以上,筆者認為「神的愛是無條件的」這句說話並不符合聖經的啟示,也可能會造成人的誤解。「神愛世人」、「神不偏待人」、「神願意寬恕人的過犯」、「神願意人得救」、「神愛人甚至願意犧牲自己的兒子」、「耶穌愛人想賜永生給人」等比形容神的愛是「無條件」更加合適。可能有人會認為筆者這樣考究是咬文嚼字,沒有任何意義。但筆者認為說話是有力量的,而且如果我們的目標是「漸漸的多知道神」(西1:10 – 和合本),我們應該要求自己對神的認識更加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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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像「施比受更為有福」(徒20:35)、「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太7:12)等確為經文的內容。
  2. 當然是指愛錫子女的父母,現實中也存在不愛子女的父母。
  3. 子女關係也是在出生/收養時在法律上確立的。
  4. 有些神學家認為神的本性讓其「不能」不愛。筆者不但認為這觀點與愛的定義相矛盾(就是自由的、自願的),也和聖經很多形容神的愛、祂的憤怒與審判等經文相左。創造人、給人自由去愛的神自己卻沒有愛與不愛的自由?筆者看不到聖經或耶穌有這樣的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