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將提供有關《路得記》的研經資料,沒有註明出處的是筆者的註釋,並會不時作出更新:(最後更新日期:2018年5月24日)
路得記整卷書的簡介(來源:The Bible Project)
全書大綱(有中文字幕):
第一章
1:1
如果讀完《士師記》,我們可以看到那時期以色列人的屬靈和道德不斷的敗落,即使是作帶領的「士師」也有很多的問題。《路得記》就像一股清流,讓人看到即使在這個黑暗時期還有一些小人物他們對耶和華仍懷著信心,仍願意遵行耶和華的律法。全書沒有敍述神明顯的介入,甚至有關神的名也提得很少,但是人若懷著信心的眼睛去看便可見神如何帶領著書中人物。並且由他們的結合而帶來將來以色列最偉大的王大衛(4:17、22)。
「伯利恆」:原文意思是”House of Bread“(糧食之家),但諷刺的是在這地發出饑荒,神曾提及當以色列人離棄神時,饑荒是神其中一樣的刑罰(申32:20-24),不能確定那次是否這樣。有關寄居可以參考以下《中文NET》註釋。
《中文NET》
當士師秉政的時候1,國中2遭遇饑荒。在猶大 伯利恆3,有一個人帶着妻子和兩個兒子往摩押地去寄居4。
1 「當士師秉政的時候」。原文作「當士師審判的日子」。許多譯者認為士師記(the Book of Judges)是描述道德腐敗的時期,因此假定作者以此背景襯托出路得(Ruth)模範的性格和行動。不過,其他譯者從本書的結尾,追溯本書的主旨至為猶大選立之君王(the chosen king of Judah)的大衛(David)時代(4:18-22)。
2 「國中」。指猶大地(the land of Judah)。
3 「伯利恆」(Bethlehem)。「伯利恆」(בֵּית לֶחֶם (bet lekhem))這名字來自「家,地方」(בֵּית)和「餅,食物」(לֶחֶם),直譯就是「餅之家」(House of Bread)或「食物之地」(Place of Food)。可能這裏是諷刺話:人難以想像嚴重饑荒發生在此處。這並不一定是顯出伯利恆受神的懲治,只是描寫饑荒的嚴重性,解釋這家人為何離開。
4 「寄居」。原文動詞 גּוּר (gur) (寄居 (sojourn))可指 (1) 暫居某地(申18:16;士17:7),或 (2) 永久性的住在某地(士5:17;詩33:8)。當用在外國地區,本字可指 (1) 以旅客身份暫住(創12:10; 20:1; 21:34;王下8:1-2;耶44:14),或 (2) 以外籍居民身份永久性的居住(創47:4;出6:4;民15:14;申26:5;撒下4:3;耶49:18, 33; 50:40;結47:22-23)。雖然拿俄米(Naomi)最後返回猶大(Judah),以利米勒(Elimelech)當初的用意是暫居,還是以外籍人身份永久居住並不明確。有譯者認為以利米勒離開猶大遷居至摩押(Moab)是對神失去信心,不認以色列立約的神(the covenant God of Israel)能在應許之地供應他一家的需用,因此看他的死亡是神的審判。其他譯者指出神從未禁止子民在饑荒期間往外邦地覓糧,當迦南(Canaan)發生饑荒的時候,神至少有一次差祂的子民往外地覓糧,作為拯救之法(創37 – 50)。在這情況下,以利米勒遷居摩押很明顯是為了家庭成員的存亡,甚至可能有神的允許,所以他們在摩押的死亡可能只是悲劇,發生在好人身上的壞事。
1:2
《中文NET》
「以利米勒」(Elimelech)。這名字直譯是「我的神是王」(my God [is] king)之意。作者特別述出他的名字,作正面的含意。
「拿俄米」(Naomi)。「拿俄米」(נָעֳמִי (na’omi))這名字來自形容詞 נֹעַם (noam)(可愛的 (pleasant, lovely)),直譯就是「我可愛的」(my pleasant one)。她的名字和她在1:20-21感嘆說她不再是「可愛的」而是「苦的」形成一相關語,因為其時她失去了丈夫和兩個兒子。
「瑪倫」(Mahlon (מַחְלוֹן, makhlon))這名字出自 מָלָה (malah)(體弱多病),而「基連」(Kilion (כִליוֹן, khilyon))出自 כָלָה (khalah)(脆弱的)。鐵器時代的嬰兒夭折率很高,父母親通常在兒女斷奶後才為他們定名。拿俄米(Naomi)和以利米勒(Elimelech)為他們的兒子取名為「瑪倫」和「基連」,可能反映他們嬰兒時期因饑荒而體弱,至終一家人要遷至糧食豐足的摩押(Moab)。
「以法他人」(Ephrathites)。「以法他」(Ephrathah)是耶路撒冷(Jerusalem)附近(創35:16)的一個小村莊(詩132:6),距離之近通常被認作耶路撒冷本區(創35:19; 48:7;得4:11;彌5:2)。「以法他人」可能是指他們是「以法他」的居民,但「以法他人」用在本處及他處指他們是居住在耶路撒冷區的以法他族人(the clan of Ephrath)(參代上4:4):「大衛是猶大伯利恆的以法他人耶西的兒子。」(撒上17:12;參彌5:2)。
1:4
《中文NET》
「俄珥巴」(Orpah (עָרְפָּה, ’orpah))這名字出自名詞 עֹרֶף (’oref)(項背)和相關的動詞「離開」,而「路得」(Ruth (רוּת, rut))這名字出自名詞 רְעוּת (re’ut)(友誼)。諷刺地,「俄珥巴」日後離開拿俄米(Naomi),而路得成為她一生的良友(參1:14)。這些名字既然反映出她們的性格,可能不是她們的原名而是別名(見1:21的「瑪拉」(Mari) 和4:2的「某人」(Peloni Almoni))。
1:5
本書的開始是一個悲劇:饑荒、喪夫、喪子,一個年老沒有兒子的寡婦,在古代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她要如何養活自己?
1:6
看來拿俄米在摩押地的生活也沒有他丈夫決定搬過去時來得好,當聽到猶太地再次蒙耶和華的祝福,拿俄米決定回鄉。
1:8
《中文NET》
「恩待」。希伯來文名詞 חֶסֶד (khesed)(恩待 (devotion))是路得記(the book of Ruth)的主題用詞(參2:20; 3:10)。G.R. Clark認為這不僅是態度或情感,而是引致對方受惠而付諸行動的情誼。
「已死的人」。指她們已死的丈夫。
1:9
古代寡婦的生計沒有保障,所以趁著還年輕再結婚並生兒育女是正常不過的事。並且拿俄米的媳婦並不是以色列人,回娘家嫁人絕對比去異鄉更好。但如此拿俄米自己的景況會更不好,因為她連能照顧自己的年輕幫手也沒有了。可見拿俄米真心對這兩媳婦好,並不是只顧自己的需要。
1:13
拿俄米認為她的遭遇是耶和華伸手的擊打。但她卻沒有懷疑過耶和華本為善,她認為是因為耶和華的眷顧,猶太地才再次有糧食(1:6),她也以耶和華的名祝願兩位媳婦有好多的未來(1:8-9)。可見拿俄米雖然在困苦中但仍對神有很強的信心。
《中文NET》
你們豈能等着他們長大呢?你們豈能等着他們不嫁別人呢?我女兒們哪,不要這樣!我的苦13不是你們能受的14,因為耶和華伸手攻擊我!」
13 「我的苦」。拿俄米(Naomi)的苦是窮寡婦住在外邦的苦,她不願意兒婦們有同樣的經歷。
14「我的苦不是你們能受的」。原文子句 כִּי־מַר־לִי מְאֹד מִכֶּם (ki-mar-li me’od mikkem) 是著名難譯的句子,可譯作:(1)「我為你們的緣故甚是愁苦」,意指她們是寡婦的緣故;但這譯法無論與下句「耶和華伸手攻擊我」或與上句「不要這樣」的文意都不配合。(2)「我受的苦比你們受的更多」,但這譯法也不配合「不要這樣」的文句。(3)「我的苦不是你們能受的」,這譯法較能配合上下文。三種譯法反映出前置詞 מן 的三種不同的用法:(1) 表示原因的「因為」,這並不是說俄珥巴(Orpah)和路得(Ruth)是拿俄米(Naomi)受苦的原因,而是因為她們成為寡婦使她愁苦。(2) 表示比較的「更」,指拿俄米的苦比她們的更甚,因為她們可以再結婚,而她再婚的希望甚是渺茫。(3) 表示相對的「太過」,指拿俄米所受的苦是兒婦們所經不起的。這三個用法都有可能,但所選的必須符合兩個條件:(1) 這子句(第13節中)必須提供拿俄米拒絕兒婦們不跟她分開(第13節上)的理由,和 (2) 與以下子句「因為耶和華伸手攻擊我」(第13節下)相配合。前二者都不能為拿俄米差兩兒婦回娘家提供足夠的理由,或與耶和華(the Lord)攻擊她(不是她們)相配合,第三用法卻符合以上條件,拿俄米不願意兒婦們受相同的苦,就是成為在外地居住窮困無子的寡婦,又沒有再婚的可能。倘若她們隨她回猶太(Judah),她們的處境就和她在摩押(Moab)所受的一樣。她們若要得着她的祝願(在新夫家中得平安),就必須留在摩押,而不是前往猶太;因為耶和華已經奪去她的丈夫和兒子,她再沒有兒子可以娶她們,就算她們可以等待,她也過了為她們再生育丈夫的年齡。
1:16-17
摩押人的神明是基抺(民21:29;王上11:17、11:33;王下23:13;耶48:7、13、46),但摩押女子選擇以耶和華為自己的神。
1:20
《中文NET》
「拿俄米」(Naomi)。這名字是「喜悅」(pleasant)之意。
「瑪拉」。這名字是「苦」(bitter)之意。
「全能者」(the Sovereign One)。原文作「全能的」(Shaddai),傳統譯作「全能者」(the Almighty)。這個稱呼的語源和字義不明,它可能出自:(1) שָׁדַד (shadad)(「強壯 (to be strong)」),與解作「那強者 (the Strong One)」或「全能者」的阿拉伯文sdd同源。(2) שָׁדָה (shadah)(「山 (mountain)」),與解作「那住在山中者 (the Mountain Dweller)」或「眾山的神 (God of the Mountains)」的亞甲文shadu同源。(3) שָׁדַד (shadad)(「毀滅 (to devastate)」)和 שַׁד (shad)(「毀滅者 (destroyer)」),與解作「那毀滅者 (the Destroyer)」或「那惡毒者 (the Malevolent One)」的亞甲文Shedum同源。(4) שֶׁ (she) (那 (who)」)加上דִּי (diy)(「足夠 (sufficient)」),就是「那足夠者 (the One Who is Sufficient)」之意。以用法而言,「全能的 (Shaddai)」或「全能的神 (El Shaddai)」代表賜生命/福份和死亡/審判的至高的王/審判者。在創世記(Genesis)祂祝福列祖,應許他們生養眾多;在創世記外祂祝福/保護,也取去生命/快樂。拿俄米(Naomi)強調神的主權,降禍給她的一家,她以此作神的名稱是可以理解的。
1:20-21
「滿滿地出去」:拿俄米出去時無錯有丈夫和兩個兒子,但那時她出去是因為本地的饑荒,很難說是滿滿地出去吧。
「空空地回來」:剛剛路得才決定與她生死相隨,也不算是空空地回來吧。 但喪夫與喪子之痛也是難以承受,她會是一生背著瑪拉(「苦」)的名號痛苦一生嗎?本書結尾藉著身邊的婦女告訴拿俄米她不用這樣(4:1-17)。
1:22
《中文NET》
「拿俄米和她兒婦摩押女子路得,從摩押地回來了」。這樣就總結了本故事的第一部分。本處圈點出路得(Ruth)甘願隨拿俄米(Naomi)回歸,與拿俄米所說的「空空地回來」更成為強烈的對比。
「動手割大麥的時候」。大麥的收割期是三月末。本句結束了以上的劇情,帶出以下發生在大麥田的情景。收割也提醒神的子民祂以豐收取代饑荒,恩待他們。現在的問題是:神會同樣的恩待拿俄米(Naomi)和路得(Ruth)嗎?
(圖片來源:BiblePoint)
第二章
2:2
摩西律法中容許窮人以手摘麥穗充飢(申23:25),亦吩咐地主不可割盡田角、拾取掉落的莊稼留給窮人和寄居的(利19:9、23:22)。問題是這些律法究竟有沒有被遵守?這些律法鼓勵人因為尊重神而執行,並沒有人監察地主有否遵守,也沒有提供罰則刑罰沒有遵守的人。在這律法鬆弛的士師時代,波阿斯卻是一個十分敬畏神、遵從律法的例子,甚至他做的被律法要求的更多(2:8-9、15-16)。
《中文NET》
「誰若准我」。本措詞用在路得記2:2, 10, 13,通常是指下屬或僕人尋求上司主人的允許作一些事情。路得(Ruth)現在以奴婢的身份請求地主仁慈的允許讓她在收莊稼工人的身後拾取麥穗。
2:3
「恰巧」:這裡指出從路得的觀點,她並不認識波阿斯,也不知道他與拿俄米丈夫的淵源,她也是剛移居以色列地的外邦人。所以她來到波阿斯的田是並不是故意或是拿俄米安排的。但對神有信心的人知道並不是「恰巧」那樣簡單(箴16:33)。
2:8-9
波阿斯的指示看出他想保護路得別得有機會讓別人欺負(其他地主對於她整天拾穗未必願意:2:22),跟著女僕不單較安全,而且可能收獲更多(因為男僕較強壯收割剩下的可能較小)。甚至他還提供水源讓辛苦在外面暴曬的路得不至於疲憊。
2:7,10-11
路得的性格從旁人的口中可知道,她的勤勞、謙卑、對婆婆的忠誠、感激、節儉等藉她與人的互動可以看出來。
2:17
《中文NET》
原文作「一伊法」(ephah)。一伊法相當於乾貨容量單位「賀梅珥」(homer)的十份之一,或液體容體單位一「罷特」(bath)。出土文物中發現貼上「罷特」的容器,約有5.8加侖(gallon)或一半至三分之一斗(bushel)的容量。一伊法的大麥約重13公斤(29-30磅),一個女人一日之內拾取如此分量,可見路得(Ruth)的勤勞和波阿斯(Boaz)的慷慨。
2:20
再次看到雖然因喪夫喪子而心裡愁苦的拿俄米並沒有失卻對耶和華的信心。
《中文NET》
「至近的親屬」。原文 גָּאַל (ga’al) 一詞有時譯作「救贖者 (redeemer)」(《新國際版》(NIV) 作「近親買贖者之一 (one of our kinsman-redeemers))。在本處經文,作為這個家庭之保護者的「救贖者」波阿斯(Boaz)負起照顧族人寡婦的責任。
第三章
3:1
作寡婦的將來生活沒有保障,如果沒有兒女將來更沒有人照顧。所以拿俄米希望路得趁著還年輕能再婚並生兒育女是體貼的事。
3:2
《中文NET》
「簸大麥」。是將麥穗與麥桿和糠粃分開的工作。麥子拋在空中由風將糠粃吹去留下麥穗。簸麥場一般在城外,可以利用西風之處。
(圖片來源:BiblePoint)
3:3
《中文NET》
「穿得整齊」。原文作「穿上外袍」。希伯來文名詞 שִׂמְלָה (simlah) 可指一般的衣服或長袍。守喪者在追悼期間通常穿喪服、不沐浴,和不用化妝品(創38:14, 19;撒下12:20; 14:2),所以路得(Ruth)的沐浴更衣打扮表示守喪期已過,可以再結婚了。
3:7
(和合本修訂版)「掀露他的腳」:就如以下《中文NET》的註釋有提及,原文的「腳」有時會用作男性性器官的委婉語(出4:25;賽6:2;賽7:20),但難以想像這裡是打開對方的內衣的意思(波阿斯醒來還說城內百姓都知她是賢德的女子:3:11),因為她並沒有趁他醉了而和他發生關係(試比較創19:33、35,當中曾發生性行為是明顯的記載),她只是好好打扮不著寡婦服飾,靜靜的睡在波阿斯旁邊,明顯她還一直穿著外衣(3:15),「掀露他的腳」可能只是將他蓋身的外衣露出讓他早些因半夜寒冷而醒來(申24:13,連窮人也有外衣蓋著睡覺)。3:9中路得的話就是懇請波阿斯娶她。
《中文NET》
「腿」。有的將希伯來文名詞 מַרְגְּלוֹת (margelot) 譯作「腳 (feet)」(參《英王欽定本》(KJV),《新美國標準譯本》(NASB),《新國際版》(NIV),《新修訂標準譯本》(NRSV),《新普及譯本》(NLT)。中譯者按:《和合本》同),但此字在但以理書10:6指腿(legs)或腿部(region of the legs),故譯作「腿」或「下半身」(lower body)較佳。因為「腳」有時是「性器官」的委婉說法(euphemism),故有的認為路得(Ruth)是露出波阿斯(Boaz)的性器官。雖然路得和波阿斯在麥場上並無性愛的關係,但路得的舉動無疑是求婚的動作。
(圖片來源:BiblePoint)
3:9
《中文NET》
「婢女」。本處路得(Ruth)用 אָמָה (’amah) ,一個比 שִׁפְחָה (shifkhah)(2:13)較為高等級女僕的用詞。在第二章,路得初從摩押(Moab)來到,明白自己是外邦人的身分(第10節),她用 שִׁפְחָה (shifkhah) 這字感謝波阿斯(Boaz)的厚待和強詞自己的謙卑,雖然她自認在這個社會制度下自己連最低下的婢女也不如。在第三章,拿俄米(Naomi)差她向波阿斯求婚,她又明白到波阿斯作為她死去之丈夫的近親所要負的責任,她現在要求他履行義務。她新的身分是倚靠波阿斯(故用 אָמָה),而不是 שִׁפְחָה。
原文作「求你用你的衣襟遮蓋我」。以西結書16:8隱喻神用衣襟遮蓋赤身的耶路撒冷(Jerusalem)作為保護的動作和婚姻的先兆,所以路得(Ruth)本句的話可以算是求婚的話。
原文作「至近的親屬」。原文 גָּאַל (ga’al) 一詞有時譯作「買贖者 (redeemer)」(《新國際版》(NIV) 作「近親買贖者之一 (one of our kinsman-redeemers))。在本處經文,作為這個家庭之保護者的「買贖者」波阿斯(Boaz)負起照顧族人寡婦的責任。路得(Ruth)自己開口求婚,已經超過了拿俄米(Naomi)所吩咐的(第4節中拿俄米說波阿斯會告訴她當做的事),她做的雖然比拿俄米吩咐的更積極,但確也是拿俄米的用意。
3:10
路得不選擇其他男子,而是選擇同族中的近親,就是要為拿俄米生子立後的意思。如此她將來生下的長子會被當成拿俄米的兒子瑪倫的兒子(瑪倫是路得死去的丈夫),並且有權贖回本屬於拿俄米丈夫的土地(可能是在以前饑荒時賣掉的,但所有的土地在禧年時會歸回原主),那以後拿俄米便不愁沒有生計,這是對拿俄米愛的表現。
《中文NET》
「比先前更大」。路得(Ruth)先前的摯愛行動(act of devotion)是決定跟隨服侍拿俄米(Naomi),現在的摯愛行動是要嫁給波阿斯(Boaz),為死去的丈夫(並以利米勒 (Elimelech))生子立後,並能在拿俄米年老時照顧她(見4:5, 10, 15)。
「無論貧富,你都沒有跟從」。本句意思似是指出路得(Ruth)可以嫁給任何人,但只有嫁給「至近的親屬」,才可以為死去的丈夫生子立後,並照顧拿俄米(Naomi)的晚年。
3:15
《中文NET》
「撮了六簸箕大麥」。原文作「撮了六大麥」(he measured out six of barley)。度量單位沒有明述,可能當時的讀者能夠瞭解。若是6伊法(ephah)(相當於90-150公斤)就會太重,尤其是以衣服盛載;若是6賀梅珥(omer)(一賀梅珥約是伊法的十分之一)可能太少,少於路得(Ruth)一日所拾得的(參2:17);故本處可能是6細亞(seah),6細亞相當於2伊法,約是27公斤(60英磅)。
3:16
這裡路得強調不是她對波阿斯作了什麼事,而是波阿斯為她作的事。旁證了路得真的只是躺在他旁(3:14)。
第四章
4:1
《中文NET》
「某某」:原文 פְלֹנִי אַלְמֹנִי (peloni ’almoni) 這措詞並不是那至近親屬的名字,用於表示故意不用這人的本名。波阿斯(Boaz)固然知道這人的名字,何況這樣的小村莊,絕對不會不知道自己親戚的名字。本處叙事者不記這人的名字,可能因為他不願為存留瑪倫(Mahlon)之名(立後)而娶他的遺孀(見4:5, 9-10)。這近親在本文中成了波阿斯的襯托,他拒絕擔負「保護者」的責任,所以在全章許多的人名中不得具名。他的無名與波阿斯的盛名作為強烈的對照,波阿斯至終因與路得(Ruth)結合而因後人成名。
4:3
《中文NET》
「賣地」。實意不詳。拿俄米(Naomi)可能要賣土地的主權,但古代以色列的產權法(ancient Israelite property laws)中不具此例。很可能是拿俄米(一個女人)只有土地的使用權直到她再婚或死亡,因為她擁有這土地的使用權,她就有權從目前地主的手中購回(這必須假定以利米勒 (Elimelech) 搬去摩押 (Moab) 之前賣了地)。拿俄米既無力購回,她就決定出售這購回權,從買主換得三餐一宿。若這解釋合理,本句或可譯作「賣她對這地的權益」,當然這譯法是肯定了某些以色列古代的產權法。
4:6
為何那人不願娶路得?本身至近的親屬有義務為死去的兄弟生子立後(申25:5-10),但如果他娶了路得,她生的第一個孩子不算作他的兒子,會算為拿俄米的兒子瑪倫的兒子,地的權利也屬於那孩子。如果那人本身有妻兒就沒有益處,反而買地的利益會給了別人。
(圖片來源:BiblePoint)
《中文NET》
本處看來娶路得和買地是法理中不可分割的(「你從拿俄米手中買這地……也當娶路得……」)。另一方面,在3:13波阿斯(Boaz)視娶路得是自願的(「若他不買贖你,我買贖你」),在4:4他視買地也是自願的(「你若肯贖就贖,若不肯就告訴我」)。開始時波阿斯只提買地(4:4),當這近親欣然接受時,他指出娶路得(Ruth)為死者立後的義務。波阿斯當眾處理這事,迫那近親決定完全拒絕或接受,但不能只買地而不娶路得。無論後果如何,路得會得着照應而以利米勒(Elimelech)一脈也得以延續。不過娶了路得後,所買的地可能成為負累而不是得着經濟上的效益,故那人將購買權讓給波阿斯。
4:10
由於波阿斯是除了4:1中「某某」外最近的親屬,他娶了路得後便能為拿俄米的兒子瑪倫(路得死了的丈夫)留後。可見波阿斯是遵守律法的人(申25:5-10)。
4:12
「賜你後裔」:可能這時候波阿斯還沒有結婚或還沒有生下兒子。
(圖片來源:BiblePoint)
《中文NET》
「法勒斯」(Perez)。是合宜的比較,因為 (1) 他是波阿斯(Boaz)的遠祖,(2) 他是他瑪(Tamar)與代父(猶大 (Judah))所生,(3) 他家的男丁歷代不歇(參18-22節)。
4:22
全書的高潮就在此節,因為拿俄米、路得、波阿斯等對耶和華的信心,神帶領他們最終成為大衛王的先祖。
(圖片來源:BiblePoint)
若你有其他有關聖經或信仰的問題,可按這裡發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