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是保羅書信中篇幅最長、神學思想最豐富的一卷,曾被著名宗教改革家馬丁路德稱為「最純正的福音」1。如此同時該書亦為爭議性最多的一卷保羅書信,無論它的寫作目的、受信人是誰、整卷書的完整性、當中的神學概念等均是學者們討論的對象2。筆者發現那些懷疑羅馬書十六章經文的完整性的學者們,均是認為其內容不是針對羅馬教會的具體處境的。反之,接納羅馬書的完整性的學者,自然從文本資料出發去找出保羅對羅馬教會作出這些教訓的原因。所以,如何看待羅馬書的寫作目的,也與如何看待其完整性有密不可分的關係。筆者同意唐斐達所提出的前設3,認為此信是保羅為羅馬的具體處境而寫,因為其他的保羅書信也沒有例外地針對某教會或人物的特殊處境而寫。下文將探討羅馬書的歷史背景,並透過觀察羅馬書六章1-14節上的下文背景、比較不同譯本及字義研究去分析當中保羅的神學思想並提出一些當代應用。(本篇修改自筆者讀神學時所寫的論文

羅馬書的歷史背景

  羅馬書一章宣稱其作者為保羅,學者們亦對此沒有太大異議。很有可能保羅在其第三次傳道旅程之末,在準備他到耶路撒冷之旅前在哥林多寫成此書4。羅馬教會並非由保羅自己所建立,並且他亦不曾到訪過,這亦是其中一個令這封信與別不同的原因。 使徒行傳第十八章2節記述亞居拉與百基拉因著羅馬皇帝革老丟命令所有猶太人離開羅馬而來到哥林多並馬上和保羅結交,可看出那時候羅馬已有猶太基督徒的存在。他們有可能是在五旬節時受洗的猶太人(使徒行傳2:10)後來到羅馬建立了教會。而在猶太人離開後羅馬教會則由外邦基督徒主導。從羅馬書第十六章的名單看到,包括亞居拉與百基拉等猶太基督徒在革老丟的驅逐令失效亦後重返羅馬,所以羅馬教會是混雜了猶太和外邦基督徒。書中「猶太人」和「外邦人」持續交替的出現正是反映這種情況 。從第十六章中可看到羅馬教會由很多細小的家庭教會組成,保羅應該亦是透過這些過往認識的門徒而知道羅馬教會的一些情況。 從羅馬書十五23-24可知道保羅十分渴望到訪羅馬,並期望羅馬教會支持他往後到西班牙的傳道工作。除了為他之後到西班牙傳道鋪路,保羅在此書中亦講述很多有關外邦人和猶太人的得救觀並處理教會中一些爭拗,可看出保羅亦想借此信幫助猶太和外邦基督徒能在愛中合一。

羅馬書的內容撮要

羅馬書一章1-17節是信件的開始部份,包含了保羅對羅馬教會的自我介紹,也表明了他想去探訪的意圖。大部份學者皆認為一章16-17節是整卷書信的主題5,就是無論是猶太人和希臘人(外邦人)都是因信而稱義,並沒有分別。接下來一章18節至三章20節,保羅闡明了外邦人、猶太人甚至全人類都犯了罪,沒有人能靠自己稱義。三章21節至四章25節則提出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而加給一切相信的人,甚至證明即使猶太的先祖亞伯拉罕也同樣是因信而稱義。第五章1節至21節則講述了藉著基督因信稱義的結果,就是能免去神的忿怒並和神和好,且藉著祂以神為樂。藉著比較亞當和基督去解釋新舊紀元的分別。正因為基督的來到進入了恩典稱義的紀元,接下來的六章1至八章39,保羅便解釋為何我們不要再犯罪,律法的限制以及如何靠著聖靈過新生活。在第九章1至第十一章36節,保羅嘗試探討為何那麼少的猶太人能得救,是否因為神的不信實?答案是神的話語未曾落空,祂是公義的,只是以色列人心硬的問題。而神並沒有棄絕以色列人,他們亦可回轉因著信靠基督而稱義。因為神的計劃一早便是藉著信而將外邦人和猶太人合而為一。而基於這個神學基礎,保羅在第十二章1節至十五章便提出信徒不拘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都應該在愛中合一,活出福音的真理,也處理了羅馬信徒之間的實際問題(十四章1節至十五章13節)。第十五章14至33節則屬於信件的結束部份,交待了保羅在探訪羅馬之後的宣教計劃,並在十六章1-27交待了他的結語、對羅馬教會中認識信徒的問安並以頌讚作結束。

羅馬書六章1-14的上下文背景

保羅在羅馬書第五章指出因信稱義令本來因罪而和神成為仇敵的人可以藉著基督的血免去神的忿怒,能與神和好並得救,可以過以神為樂的生命。但猶太背景的基督徒可能因此懷疑律法的功用與目的,所以保羅指著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存在。但律法卻突顯了人的罪惡,在基督來以先,所有人亦跟隨亞當般死在過犯中,但藉基督的義行所有人亦因能藉祂而得永生。並且罪在那裡顯多,神的恩典亦更顯多了。而接下來保羅則要處理既然罪不如恩典那是否可以繼續犯罪而令恩典顯多?緊接六章14節,保羅就處理人們可能有的疑問。

羅馬書六章1-14的釋經

6:1 這樣,怎麼說呢?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麼?
保羅可能設想在羅馬教會的猶太基督徒聽到「因信稱義」或許會有的反應,或者起初的「這樣,怎麼說呢?」代表保羅真的確實聽聞有這樣的說法。 《NIV》的”go on sinning”的翻譯不夠準確,讓人覺得繼續進行某一種罪,但《和合本》、《呂振中》的「恆居於罪中」、《新譯本》的「常在罪中」、新漢語譯本的「繼續活在罪中」等都表明保羅所指的是在犯罪的狀態而不是繼續犯罪的行為。除和合本用「恩典顯多」、《現代中文譯本修訂版》「顯得更豐富」、《ESV》、《NRSV》用「abound」,其他譯本都是用「增多」。比較保羅於5章20節的說法,應該譯作「顯多」較為貼切,因為律法令原本已是罪變得更明顯,照樣,如果按著六章1節的邏輯去發展,應該是人如果犯更多的罪,神的恩典相應加添,那麼更顯得神的偉大了。

6:2 斷乎不可!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
保羅馬上強烈地否定了這種繼續活在罪中的想法,這種自問自答的方式,學者稱之為「哲辯」。有些人指出這是針對一些假想的對手,有些人則指這純粹是老師對學生的教學方式6。但無論如何,保羅提出他反對的理據。《和合本》的「在罪上死」容易有錯覺是指我們在「罪」入面死了,但這個應該與下文六章10節基督在十字架上向罪死了連繫上。而《和合本修訂版》中已將此改成「向罪死了」,這亦與所有的英譯本一致”died to sin”。而「死了」指出這一過去了的情況,我們要思考是在那一點我們曾「向罪死了」?下文將會有更多的論述。但保羅想帶出基督徒「已經」向罪死了,仍活在罪中是不合理的。《現代中文譯本修訂版》譯作「從罪這一方面來說,我們已經是死了。我們怎麼能繼續生活在罪裏呢?」死亡應該是帶來分離的,向罪死應該令人擺脫了罪的約束7,這也與六章7節所說的相符。

6:3 豈不知我們這受洗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洗歸入他的死麼?
「豈不知」:保羅補充基督徒「向罪死了」是在他們受洗的那一刻。「我們」:在保羅的時代沒有不受洗的基督徒,這裡提出了他們的共同經驗,受洗並不是那時代的一個選項8,《NET》譯作”as many as”但其他英譯本均譯作”all of us”。這裡將受洗「歸入基督」與「歸入他的的死」連繫在一起所以這裡再補充了前面「向罪死了」的一刻正是透過受洗歸入耶穌並祂的死。相反,沒有「受洗歸入耶穌」的亦不會經歷「受洗歸入他的死」的過程,亦沒有「向罪死了」。《現代中文譯本修訂版》的「我們受洗跟基督耶穌合而為一,也就是受洗跟他同死」似乎過份的解釋了受洗當中與基督的死如何連繫。保羅這裡不是要講解有關受洗的神學,而是要證明為何罪在我們身上失去控制權。「受洗歸入基督」:保羅另一相似的論述在加拉太書3章27「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參考羅馬書羅十三章14「總要披戴主耶穌基督,不要為肉體安排,去放縱私慾」,可看出受洗亦和披戴基督有關,但似乎是可以選擇的「披戴」與否,才有「總要」的勸勉。筆者理解是受洗讓披戴耶穌的死有可能,而基督的死亦提醒我們罪已不能操控我們,所以要對抗肉體的私慾。保羅於哥林多後書四章10節講述的「身上常帶著耶穌的死,使耶穌的生也顯明在我們身上」也是這種情況。

6:4 所以,我們藉著洗禮歸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裡復活一樣。
「所以」:這裡將前面受洗歸入耶穌的死與和他一同埋葬也連在一起。「一同埋葬」原文是συνθα ́πτω,另一次出現在是歌羅西書2:12「你們既受洗與他一同埋葬,也就在此禮上,因信那使他從死人中復活的神的作為跟他一同復活。」(《和合本修訂版》),也再一次將受洗與基督的一同埋葬連結一起。不同的是這節經文提及了信心在受洗中所扮演的角色。其實本著羅馬書前文有關「因信稱義」的道理,受洗沒有可能是獨立於信心之外,反而是因信所緊隨的行為,所以根本不存在受洗是廢掉信的行為。「埋葬」代表死亡的真實。有學者提出「埋葬」與受洗是全人埋在水裡的形式無關,因為那時候的埋葬一般是在山洞或墳墓內而不是土地內9,筆者亦同意這種看法(但受洗這詞本代表完全浸入),因為下文保羅將再與基督同釘十字架與受洗連結,無論如何釘十架的形式亦和受洗的形式沒有相似的處,所以保羅所取的不是因為受洗的形式像埋葬而是視「藉著」受洗,我們與基督的埋葬連結了。和合本「原是叫」、新譯本「為的是要」、呂振中「好叫」等說明之前歸入基督的死的目的,是指向像基督復活後的新生命能「依著生命的新樣子行」(呂振中)、「過新生命的生活」(新譯本)。

6:5 我們若在他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也要在他復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
「聯合」:《呂振中》作「接種在他身上」,但其他的譯本均作「聯合」、”united”,這個字僅出在這裡,但學者一般同意這字該屬「聯合」而不是「一同生長」解10。「形狀上與他聯合」:《呂振中》「死的樣子」、《新譯本》「死的樣式上與他聯合」、《NASB》,《NET》:”likeness of His death”-這譯法帶出耶穌的死藉著受洗在信徒身上有相類的情況(死亡)。《和合本修訂版》「經歷與他一樣的死」、《新漢語譯本》「已經與他聯合,像他那樣死了」、《現代中文譯本修訂版》「跟基督合而為一,經歷了他的死」,《ESV》:”united with him in a death like his”-這譯法則指出不只是相似,而是真正的經歷了耶穌的死。筆者認為後者比較準確,因為後面帶出因藉同樣的原因,我們「也要」(將來式)與基督在復活的形狀上聯合。既然將來經歷和基督一樣的肉身復活是真實的,作和平衡句前面的與基督同死便不只應是一個象徵了。留意這裡說的復活是指向將來的,所以受洗不能馬上帶來耶穌復活的結果,也不能帶來對罪的免疫力。換句話說,何時我們在死的形狀上如基督聯合?是在受洗之時何時我們會在復活的形狀上如基督聯合?《和合本修訂版》譯作「也將經歷」,《NRSV》 “we will certainly…", 《NASB》 “certainly we shall also be [in the likeness] of His resurrection". 是指向未來肉身的復活

6:6 因為知道我們的舊人和他同釘十字架,使罪身滅絕,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
雖然這裡沒有提及「受洗」,但何時我們的舊人「已經」(《呂振中》、《新譯本》、《新漢語譯本》、《現代中文譯本修訂版》)與耶穌「同釘十架」(原文是一個字,另一次出現在新約是在加拉太書二十章20)?根據上文受洗是歸入基督的死、「一同埋葬」,所以「同釘十字架」亦是受洗時我們經歷了耶穌的釘十架,這兩樣均是指向基督的肉身死亡。基督帶著我們罪的肉身在釘十架、埋葬後已經滅絕,信徒同樣在受洗經歷過基督的十架和埋葬後的舊人也一同死亡。《新譯本》的「使罪身喪失機能」、《新漢語譯本》的「使罪身失效」也是指向基督帶著我們的罪死後並沒有再被罪所控制,我們同樣也因此不再作罪的奴僕。

6:7 因為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
「脫離了罪」:《呂振中》作「是得開釋」,這只本與「稱義」一詞同字,所以也是表明了脫離了罪的控制。

6:8 我們若是與基督同死,就信必與他同活。
「信必」:這也是指向將來的肉身復活,將六章5節說的相應。

6:9 因為知道基督既從死裡復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他的主了。
這是和六章6節所說的一樣,死的權勢在他復活後已不能作他的主了。

6:10 他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他活是向神活著。
基督「向罪死了」,只有一次,受洗亦只有一次。他現在是向神活著。

6:11 這樣,你們向罪也當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穌裡,卻當看自己是活的。
保羅帶出既然基督向罪死了,我們亦經歷了他的死(在受洗時),所以對罪就不用像已前的舊人般臣服其下;並且要效法不帶罪的耶穌般向神活著。

「看」:《呂振中》作「算」,也是提醒信徒你們的主人由從前的罪變成神自己了。這也是五章12-21 講述亞當的舊時代和在基督中的新時代的分別。

6:12 所以,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們順從身子的私慾。
「必死」:《呂振中》作「能死」、《現代中文譯本修訂版》「必朽的身體」。以往罪是我們身體的王,但與前所說因經歷耶穌的死後,我們可以作出選擇,不再是不由自主。

6:13 也不要將你們的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倒要像從死裡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
所以保羅鼓勵信徒像耶穌般向神活著,奉神為主,將這仍會朽壞的身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

6:14 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保羅給予羅馬信徒肯定的信心,罪已經不能作他們的主去奴役他們。保羅最後又回到先前五章21的結論,以前因為罪作了每個人的王,但現在藉著耶穌的死和復活,信徒舊人的身體死去,新人已經奉耶穌為王。

神學反思與應用

保羅藉這段經文回答了以恩典稱義而有的問題「為何不繼續犯罪讓神的恩典更顯為多?」。答案是因著我們受洗歸入耶穌的死,罪不再作我們的主人,我們不再需要亦不應再奉它為王。這一方面讓信徒可以有信心去與罪對抗,因為我們不再像之前般軟弱無力。而我們亦可盼望有天能完全經歷和耶穌一樣的復活。當有弟兄姊妹在罪中跌倒時,我們可以鼓勵他們罪對他們的影響並不會像他先前一樣,他們是可以決定像基督般向神活著的給神作義的器具並重新向罪死了。另一方面,雖然這段經文目的不是要講解有關受洗的神學,但亦指出了受洗讓信徒與基督的死的連結而因此同樣的與將來的復活連結。

總結

  保羅提出了理由我們為何不可仍在罪中,亦給我們動力去和罪抵抗並將身體獻給神作義的器具。這裡亦提出了原因我們要回到初代教會的情況,視受洗為一不可或缺的歸信部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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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聖經版本:
《和合本》
《和合本修訂版》
《呂振中譯本》
《新譯本》
《新漢語譯本》
《現代中文譯本修訂版》
English Standard Version (ESV)
NET Bible (NET)
New International Version (NIV) 1984
New Revised Standard Version (NRSV)
New American Standard Bible (NASB)
Greek NT (NA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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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D. A. Carson and Douglas J. Moo, An Introduction to the New Testament, Second Edition. (Grand Rapids, MI: Zondervan, 2005), 391. 
  2. 盧龍光,筆戰羅馬-羅馬書之研究,(香港:天道,2010),頁7-15 
  3. 盧龍光,筆戰羅馬,頁160-161 
  4. D. A. Carson and Douglas J. Moo, An Introduction, 393-394 
  5. Moo, Douglas,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The New International Commentary on the New Testament (Grand Rapids, MI: Eerdmans., 1996), 64-65 
  6. 盧龍光,筆戰羅馬,頁303-313 
  7. Mounce, Robert H, Romans: New American Commentary, (Nashville, TN: Broadman &Holman Publishers:1995), p.149 
  8. Bruce, F. F., Romans: An Introduction and Commentary, Vol. 6, Tyndale New Testament Commentaries, (Downers Grove, IL: InterVarsity Press, 1985), p.140 
  9. Schreiner, Thomas R, Romans, Baker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New Testament, (Grand Rapids, MI: Baker Academic, 1998), p.309 
  10. Dunn, James D. G, Romans 1-8: Word Biblical Commentary. Vol. 38A, (Dallas, TX: Word Books Publisher: 1988), p.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