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http://www.huffingtonpost.com
(讀者提問)問:同性戀者高舉的是「愛」,亦是基督徒的核心價值。那麼那些真心相愛的同性戀伴侶,如果沒有真的性交又如何?是否應該可以寬容?

答:首先想提出有「同性吸引」(same-sex attraction)本身並不是罪,但任由這些吸引發展下去便是罪1。 一名異性戀的男子亦可能覺得一名女士長得很吸引,但如果他沒有節制他的思想甚至是讓他的眼光與思想胡來,他亦會跌入罪中。

兩名同性如果彼此相愛像朋友一樣當然沒有問題,甚至是聖經所鼓勵的(但如此說來他們根本不符合同性戀的定義)。但如果他們的關係超越了友情而包含了諸如性的幻想、像夫妻般的接吻或撫摸,即使不是完整的性交,也是犯姦淫了2。這情況不只是適用在同性關係上的,任何非婚姻關係的男女也適用。

聖經中的愛是有標準的:「不喜歡不義只喜歡真理」(林前13:6)。同性戀性行為既然不是神的設計或期望就不能說成是「愛」。如果一個人「愛上」(指的是超越位份像夫妻/戀人般的)自己的媽媽、妹妺、姑姐、別人的太太、小童、寵物甚至是一件物件,也不會因為被說成是「愛」就沒有了界線。所以同性戀者所說的「愛」並不是聖經上所說的,如果將這份「愛」放在其他關係上你也會覺得是不恰當。

問:記得有同性戀者提出爭取同性婚姻是為了所伴隨的福利制度,例如當伴侶做手術時需要伴侶簽名等等,那又如何?

答:這問題是有關現有政策的改進問題。筆者個人不反對政府想方法去授權讓其他非親屬(不一定是同性的,如果一個人沒有親屬,或者很疏遠,但有要好的朋友,現在一樣沒權這樣做,同性戀不是唯一被「歧視」的)進行手術簽紙等行為。 遺產的轉移一直都可以透過立遺囑轉贈財產給予任何人。現在如果同性戀伴侶真的那麼想承認、保障對方,也可立遺囑將遺產給予對方。但問題是同性婚姻會衝擊現有的婚姻制度,為了一小部份人的「福利」,要全社會包括下一代更改婚姻制度是否合理?這不只是從聖經的角度,人類學、社會學等也指出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才是值得在社會上推廣的(可參考以下短片)。基督徒不應強迫別人接受聖經的價值觀,但支持同運的人士同樣也不應強迫其他人接受他們的價值觀(他們自己也是男女結合所生的)。

這短片提出了純粹由管治的考慮支持維持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的原因:

問:有人提出為何同性戀伴侶收養孩子就一定不好?

答:筆者不是說世上沒有同性伴侶可以照顧或讓一個小孩健康成長。但從心理學的角度,父母兩個角色也同樣重要,對小朋友最好的環境一定是有父有母,不論是收養/生下來的是男孩或女孩。現在也沒有人接受單身的男女領養吧,那麼是否歧視他們呢?小孩是很需要被保護的,雖然也有異性結合的夫婦會虐待/性侵收養兒童的案例,但同性伴侶收養可能會有更多的疑慮,如兩個男的對女的孩子/男的孩子。如果是異性的收養父母,至少可以讓同性照顧同性的收養小孩,減少性侵的誘惑或機會。

這短片是由一位父母自小離異後,母親後來成為同性戀者,被同性伴侶照顧長大的女生對同性婚姻的觀點:同二代Katy Faust :從兒童權利及福祉反思同性婚姻

問:有人提出科學家不是已經找到令人有同性戀傾向的「同性基因」了嗎?

答:這是爭論了很久的事,雙方都有用一些研究支持/反對有無造成「同性性傾向」的基因的存在。詳情可以參考這個

現時還未有足夠的證據去支持或反對造成「同性性傾向」基因的存在。但「即使」有天証實了有某些基因會令人更容易有「同性戀」的傾向,但不會改變的是同性戀性行為(註:不是傾向)是神視為罪的行為(也只是罪的一種,也不比異性戀的通姦等差)。科學家也找到容易造成酗酒的基因3,但事實上基因對人的影響也不是單向的,每個人都會因為自身的基因、性格、性情、環境、教育等因素而有不同程度、各式各樣的傾向。人和動物的分別是人有意識而不只是被本能驅動。即使是異性戀者,也不能因他有異性戀的基因驅動而容許自己隨便和任何一個女人發生關係(自己的媽媽、妹妹、人家的太太等)。在有暴力傾向、酗酒、同性吸引的人中,基因都可能有些作用,但只可以說是他們較容易跌入相關的試探,不可以成為支持這類行為的解釋。世上亦有很多人為宗教的原因(不只是基督教)而決定獨身,但他們生理上並沒有和別人不同,所以不能說有基因的影響因素人就無可選擇。比較起還不能確定的同性性傾向基因,神已經給了人一個男性或女性的身體,為何還要尋找是否在基因上出了錯?人的身份並不是由他/她的性傾向所決定的,神只造了兩個性別,無論人的性傾向如何,也只是一個男人或女人(否則雙性戀傾向的又是什麼人?戀物癖呢?)。人被造是該與異性相配而不是同性4。人最重要的身份是他們都是神的兒女,應該學習耶穌的榜樣去活出一個人應有的樣式。

底線:同性吸引和異性吸引一樣可以很大,可以令人跌入很多的罪,但所有人都是罪人,也需要神的救贖,而我們亦不應只視同性戀性行為為罪。

以賽亞書29:16(新譯本):
你們顛倒事理了!窯匠怎能被看作泥土呢?被造的怎能對造它的說:“他沒有造我”?製成品怎可對製成它的說:“他不聰明”?

問:為何很多基督徒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是否縱容了「歧視」?

答:聖經反對「同性戀性行為」,亦反對任何非婚姻的性關係、說謊、貪財、好說䜛言等等。但聖經說所有犯上以上罪行的也是神所愛的人,神亦想他們悔改歸正。基督徒本身亦是罪人所以不應該歧視任何其他的罪人。但如果「性傾向歧視」立法,將會令基督徒在傳講他們所信的價值觀時有可能被告上法庭,變相是他們的宗教自由受到威脅。即使是普通的一個家長,如果不希望子女接觸同性性行為的資訊也有可能被扣上「歧視」的罪名。筆者認為每人都可以保持自己的價值觀而不被強迫改變就是了,不用立法去改變別人的看法。

若你有其他有關聖經或信仰的問題,可按這裡發問


  1. 雅各書1:12-15 
  2. 馬太福立5:28 
  3. 「酒癮會遺傳嗎?」 
  4. 創世記2:24、羅馬書1:26-27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