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運動簡稱「佔中」是由香港大學副教授戴耀廷、陳健民及基督教牧師朱耀明等人發起,以佔領香港的政治及商業中心——中環來向香港政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中央政府)施壓的活動。是次活動目的是反對中央政府所定立的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提名方案,拒絕由中央事先決定的候選人之間作出選擇,要求重啟諮詢,並要求有由公民提名的候選人參加選舉1

這「佔中」政治運動由2013年初開始蘊釀,經過三次商討日,由當中2565個合資格參與佔中方案投票的人士從十五個佔中方案中,選出三個候選方案讓香港市民參與電子公投,而這三個候選方案均有「公民提名」的要求。據組織公佈總投票人次約為78萬2

於2014年9月27日,原本是由學生團體學聯及學民思潮發起的群眾集會,以表達對中央政府人大常委會「不允許公民提名」決定的不滿。最後卻由「佔中」行動發起人戴耀廷趁當時形勢,於翌日9月28日宣佈正式啟動佔領中環,並且以佔領香港政府總部作為起點。成千上萬的人走向位於於金鐘的政府總部集會示威,政府則將行動定為非法集會,出動了防暴警察用了87枚催淚彈,間接引起民憤,令更多市民參與。佔領行動更蔓延到香港其他地區,例如旺角、灣仔、銅鑼灣等等人流密集地區。

筆者執筆之時,「佔領中環」的行動尚未完結3。行動雖然籌備了超過一年,但實際的發展超越所有人的預料,由佔領中環作出公民抗命去接受拘捕,到現在金鐘、銅灣、旺角等一些主要道路亦被群眾佔領。事件演化引起國際關注,外國媒體以「雨傘革命」(Umbrella Revolution)來形容。雖然事態發展出乎意料,癱瘓的地方由商業區轉到市民的生活區,但藉著「公民抗命」的做法一直是「佔領中環」運動的特色之處。本文嘗試透過聖經文本及教會歷史去剖析基督徒應否透過「公民抗命」去爭取民主訴求。

公民抗命的定義與「佔領中環」的性質

「公民抗命」或「公民不服從」在羅爾斯在《正義論》的表述,主要涵義為:

  1. 它是一種針對不正義法律或政策的行為:它不僅包括直接的「公民不服從」——直接違反要抗議的法律,例如,在馬丁路德·金恩發動的黑人民權運動中,黑人故意進入被惡法禁止他們進入美國某些地方以顯示法例的不公義;也包括間接的「公民不服從」,例如,香港的「佔領中環」行動就是通過違反交通法規來引起社會注意政府政策或法律的不公義。

  2. 它是違法的行為:它以違法方式來抗爭。故此,它是比一般示威行為激進的抗爭方法,因為後者是合法的,而它卻是非法的。

  3. 它是一種政治行為:它是向擁有政治權力者提出來的,是基於政治、社會原則而非個人的原則,它訴諸的是構成政治秩序基礎的共有正義觀。

  4. 它是一種公開的行為:它不僅訴諸公開原則,也是公開地作預先通知而進行,而不是秘密的。故此,它有如公開演說,可說具有教育的意義。

  5. 它是一種道德的、非暴力的行為:這不僅因為它是一種表達深刻和認真的政治信念,是在試過其它手段都無效之後才採取的正式請願,也是因為它是在忠誠法律的範圍內(雖然是在這範圍的邊緣上)對法律的不服從。這種忠誠是通過公開、和平以及願意承擔違法的後果來體現的。它著重道德的說服,故此一般都是和平的、非暴力的。

簡易言之,公民抗命的提倡者認為它是一種透過非暴力的手段故意違法來喚起社會的關注。根據「和平佔中」的網頁介紹,他們的計劃的佔領是指參與者走到中環地區的交通要道阻塞交通。以此為具體的行動同樣是因為要攻向對手的弱點,透過佔領行動去癱瘓香港的金融中心,令其運作受阻4。佔中行動的發起人和支持者多以亨利梭羅、甘地、馬丁路德金為公民抗命的成功例子。但筆者認為「佔領中環」作公民抗爭是與以上三人所作的有所不同的。

亨利梭羅為了反對美國與墨西哥開戰而不肯交稅甚至最後因而入獄(但親人幫他付費而實則只待在獄中數天),受傷害的是自己。馬丁路德金發動蒙哥馬利巴士杯葛運動,黑人無限期拒絕乘搭設有「白人黑人區」的巴士,為期超過一年,為此有人每天走路幾小時、騎自行車甚至騎驢子上下班,有人組織「併車」代步 ,他們犧牲自己的不便以爭取合理的基本民權。最後,他們不但贏得全民的支持和尊重,巴士公司最後也讓步,黑人得勝。他們的抗爭是以犧牲自己而不是別人的方式來達成。甘地為對抗殖民政府推行的「食鹽專營法」,領導了大批印度人自行到海邊取鹽,不向政府交鹽稅;印度群眾紛紛響應,不是自己取鹽,就是買賣私鹽,集體犯法結果英國殖民政府拘捕了六萬人。這次運動被拘捕的都是自願參加者。但「佔領中環」行動的目的是癱瘓香港的金融心臟,犧牲的除了參與行動者,亦都帶來商家與市民帶來經濟以及民生的損失,筆者認為是以脅迫的手法向政府施壓,與上述其他公民抗命方式有所不同,因為抗命所抵抗的法律(交通)和所爭取的(普選)沒有直接的關係。

支持公民抗命的理據

筆者相信支持參與「佔中」等公民抗命的信徒就像大部份的市民一樣,平常也是奉公守法的人。他們不惜以身試法去作出公民抗命,都是出於對現行特首選舉制度的不滿,認為中央提供的政改方案並沒有兌現普選的承諾,是不公義的行為。作為信徒,他們同樣希望在聖經或教會歷史中找到支持。「佔中」的發起人之一,朱耀明亦是浸信會教會的牧師,這無疑讓信徒更易覺得這行動是有信仰的支持。筆者在下文將會分析支持者所用的聖經或教會歷史理據的合理性。

有人指出耶穌也曾作出公民抗命,他們以耶穌在安息日容許門徒掐麥穗及在安息日治病中干犯了安息日的誡命5。但事實上根據舊約的誡命,耶穌的門徒基本沒有犯法6,耶穌亦以大衛的例子去說明這點。法利賽人為了遵守舊約的律法安息日不作工而自行加添了很多的誡命,但耶穌在醫治的例子中只是叫那人伸出手來便醫好,單靠說話根本就不干犯即使是法利賽人自訂的律法。另外,也有人以耶穌潔淨聖殿7為他作公民抗命、違法而去爭取公義作例子8。但事實上這例子中違法的是在聖殿中擺賣的人,耶穌的清場行動反而是捍衞了聖殿作為敬拜禱告的功能9。何況這兩事例牽涉的法律問題屬於以色列人的宗教法而非當時執政的羅馬法律,並且神是這些法律的訂立者也唯有祂自己並祂的獨生子耶穌可作出詮釋。耶穌即使在釘十架前,大祭司及羅馬官長都找不到他有犯罪的證據。那些想誣告他的人只能找人作假見證去寃枉他10,所以說耶穌曾作出公民抗命或故意犯法是毫無根據的。

有人引述舊約聖經以色列人出埃及的經歷來証明神的子民亦曾反抗暴政。無疑當時的法老欺壓了以色列人,但離開埃及的行動卻不是出於摩西自己的決定,他只是執行神所安排的使命11,而這行動更是神一早應許以色列先祖的計劃12。並且,這個抗命行為亦都是基於信仰的原因13,好叫以色列人可以敬拜耶和華。筆者會在後文亦指出聖經中容許信徒反抗政府的行為只能因為政府的律法僭越了上帝的律法。

有信徒提出有時為了社會的公義,即使違犯神的律法或社會上的法律、犧牲個人的公義也是無可避免的,這和馬丁路德對個人道德與社會道德的理解相似。他認為身為神國的子民應該要跟隨耶穌的道德標準,但為了其他人及整個社會的利益,即使是要參與戰爭、執行死刑亦都不要感到良心不安。他甚至曾寫過數篇文章呼龥當時的統者鎮壓當時起義的農民,亦以暴力逼害當時他視之為是異端的重洗派人士14。有學者提出,為了大義而放棄小義是悲愴的道德決定。就如著有《道德的人與不道德的社會》的神學家尼布爾所提出的「基督徒在追討正義時,就是不斷離開愛的標準,不斷離開耶穌基督捨己犧牲的榜樣」15。在政治活動中,參與者和發起人有時會為了得到群眾支持以達到政治目的而隱瞞部份事實、誤導甚至毫不忌憚的說謊。筆者在這次的佔領行動中亦看到支持和反對的陣營均盡量利用、以致散佈對自己立場有利的文章、相片及錄影。但很多時這些相片甚至錄影都會在後來被發現不是事實的全部。例如有佔領者在新聞媒體訪問時指責反對者在和平示威的情況下將之打傷;但後來卻在另一段錄影中看到這個人在受傷前曾追打別人(當然筆者亦不知道會否將來再有一段片段出現顯示他追打別人是因人家打他在先)。對於這些道德的妥協,亦有人在聖經中尋找支持。例如,出埃及記記載的收生婆欺瞞法老以存留希伯來男嬰的命;耶利哥的妓女喇合,為了保護以色列來到的探子而謊報他們的行蹤的事蹟16,均被視為支持謊言作為爭取更大的義的手段。當然神是喜悅這兩個收生婆的作為,還祝福她們生兒育女;而喇合甚至後來成為耶穌基督的先祖之一。但要注意的是,很多時人們說謊是為了自己的利益、為了脫離困局,但細想這兩個例子中的女人,如果她們說真話,將希伯來男嬰與探子交出來,她們可能反而會得到更大的好處,因為這是忠實的完成法老的任務、將間諜一網成擒的功勞。相反,她們的謊言如果被悉破的話,一是欺君犯上、一是通敵賣國的死罪。聖經記述她們是敬畏神才以身犯險,她們不是為了更大的善而犯罪,而是為了不犯更大的惡(殺嬰、殺害神的使者)而犯罪!她們的謊言和一般人說謊的原因和情況有很大的不同,絕不能視為一個通則。

有些信徒(包括「佔中」的發起人朱耀明牧師)引述舊約彌迦書6:8的「行公義、好憐憫」,提出信徒不要只作出世的信徒,對於政府的不公平、不公義不能坐視不理,否則就如一些獨善其身、自私冷漠的人一般,和基督所教導的身體力行相違。佔中支持者愛舉出德國信義宗牧師潘霍華的例子,去說明真正愛神的人和當時冷漠、追隨納綷主義的德國教會的分別。潘霍華一生致力反對納粹主義,特別是希特拉的反猶太人政策。他最後參加了德國的反納粹地下運動,並參與刺殺希特勒。他於1943年3月被逮捕,在二戰結束前被絞死。筆者想指出潘霍華對於被逼害的猶太人所作的與及對當時社會的道德警醒是大仁大勇的行為。縱然筆者不同意他最後選擇以參加暗殺組織來完成的目的,但筆者仍認為他是一個屬靈的偉人。因為聖經記載「凡動刀的,必死在刀下」、「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因為經上記著:主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你不可為惡所勝,反要以善勝惡」17的是佔中運動所提倡的公義(民主普選、公民提名)和潘霍華追求的公義(希特拉殺了六百萬猶太人)是否一個合適的對比呢?「佔領中環」是否唯一爭取民主社會的方法?又或是否最好的方法?追求某種選舉的方法是否就等同於追求公義?

反對佔中的聖經與早期教會歷史論據

相反,聖經明確教導信徒為主的緣故要順服掌權者、人的一切制度以及尊敬君王,因為所有的權柄也是來自神的18。何況,歷史上又有多少個真正公義的君王?

奧古斯丁在他的著作《上帝之城》中曾提出,上帝之城和這世界的世上之城是對立及對峙的。世上之城的代表就是政府,而教會就是上帝之城的表徵。奧古斯丁認為:因為世上之城是受到魔鬼所支配,所以不要對政府的功能及成就期望過高。他認為國家並非一個可以體現道德或正義的群體,因為任何政權的本質都是用政治權力去支配及管轄人民。因此,在他來說政府的存在是一個無法逃避的惡(Necessary Evil)。沒有政府,社會會大亂;有了政府,人民又會受管轄和支配,失去自由19
。筆者頗為同意奧古斯丁對世上政權的看法。神要我們順服君王和政府,因為一個不義的政府總比起無政府狀態來得好。現在利比亞、伊拉克、阿富汗、埃及等邪惡政權被推翻了,但政局動盪,民不聊生,人民的生活和生命比起之前極權統治下來得更沒有保障。

早期的教父對跟從這些教導有何意見20?公元135年的坡旅甲提到「我們被教導要尊重由神所任命的掌權者」、公元160年的殉道者游斯丁對掌權者說「我們只敬拜上帝。但在其他的事上我們樂意服事你,因為你是百姓君王和長官。我們祈禱你能運用的權柄去作公義的判斷」、公元180年安提阿的提阿非羅說「可以說,政府是由神授予君王的,所以該尊敬君王,順服他,本著忠心去為他禱告。當你這樣做就是遵行神的旨意」。愛任紐在公元180年說「使徒保羅也都是說一樣的話「要順服一切掌權的」…這裡他所提及的不是天使或者看不見的使者,而是真實的有權柄的人」。特土良於197年的書上提到「還有另一樣並且更要緊的事,就是要為皇帝代禱,為帝國的完全安穩與羅馬的福址祈求」。若要順服神,相較社會中流行對政府或官員怒駡與嘲諷的態度,基督徒該常常為他們禱告21

聖經中唯有當政府或君王的命令與神的命令有抵觸的時候,跟隨神的人便該聽從上帝更高的權威。如新約時的彼得「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徒5:29),有人以此為公民抗命的依據,但經文的上文下理是彼得他們被大祭司及撒都該人禁止傳講耶穌,甚至把他們收在監裡,威嚇他們不可再傳道。在這個情況下,彼得就說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彼得是為了信仰及福音的緣故,才不聽從大祭司及公會的命令,而不是因為政治或其他理由。舊約的但以理與三友不肯停止祈禱及拜巴比倫王所立的金像,甚至要面對死亡的威脅也慷慨就義,也不是因為個人或政治理由,而是基於信仰的緣故而抗命。特土良曾說「有關應該給予君王甚麼榮耀,我們已經有足夠的誡命,我們必須服從。『要順服一切作官的、掌權的』我們在自制的範圍下尊敬他們-免得陷入拜偶像之中…但以理一直對大利烏王的其他事上服從,在不違反他的信仰下服事他」22 。俄利根(公元248年)曾說『在不違背神的律法之下,市民應當不以它為外人的習俗為藉口去拼棄現存之法律。但是,當自然之律-就是神的律法叫我們反對現存之法律?理性不是告訴我們應該對這些法律說永別並將自己交給真正的立法者-我們的神?即使這代表我們要面對的是危險、無數的勞苦,甚至是失去生命與尊榮』23。換言之,聖經統一的教導我們要順服掌權者及其律法,但當與神的律法有所衝突,信徒應該永遠選擇神。耶穌給信徒面對逼迫時有兩個選擇,其一是殉道,另一則是逃跑24,這也是馬太福音十章23節的教訓。

結論

佔中事件尚未平息,但社會已經呈現兩極化的現象,支持和反對的人各不相讓,在社交網絡上甚至家庭之中展開罵戰。本文透過分析聖經文本及早期教會歷史得出的結論是『佔領中環』並非基督徒去爭取民主訴求的適當方法。但筆者亦同意神學家湯姆·賴特的見解:耶穌基督既是天上地下的王,教會是祂的身體,應該不要停止影響這個世界。教會應該不要只停留在性及家庭的領域上發聲,也要在基因工程、安樂死、歷史、經濟、藝術等領域讓人知道神的心意25

至於面對參加或支持佔中的弟兄姊妹,筆者認為我們要欣賞他們對改變社會的熱誠,但亦要表達對他們的關心與憂慮。特別是對年輕的學生們,要提醒他們可能要面對的人身安全以及法律後果。我們也該為他們以及社會懇切禱告。小心別隨便對別人作出論斷,免得中了撒旦的圈套而撕裂教會及弟兄姊妹之間的情誼與關係。相反,應該要竭力保守聖靈所賜合而為一的心26

參考文獻
– 關啟文,基督教倫理與自由世俗社會,香港,天道書樓,2007
– 羅秉祥,公理婆理話倫理(第三版),香港,明風出版,2007
– 艾金遜著、匯思譯,基督教應用倫理學,香港,天道書樓,2006
– 賈詩勒著、李永明譯,基督教倫理學,香港,天道書樓,1996
– Bercot, David, The Kingdom That Turned the World Upside Down, (Amberson: Scroll Publishing Company, 2003)
– Bercot, David, A Dictionary of Early Christian Beliefs , (Peabody: Hendrickson Pub, 1997)
– Stott, John, Wyatt, John, McCloughry, Roy, Issues Facing Christians Today, (Grand Rapids, Zondervan, 2006)
– Wright, N.T., Surprised by Hope: Rethinking Heaven, the Resurrection, and the Mission of the Church, (New York: HarperOne, 2008)
– Wright, N.T., Surprised by Scripture: Engaging Contemporary Issues, (New York: HarperOne, 2014)

若你有其他有關聖經或信仰的問題,可按這裡發問

Bercot, David, The Kingdom That Turned the World Upside Down, (Amberson: Scroll Publishing Company, 2003), P.84-85


  1. 維基百科: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 
  2. 維基百科:6.22民間全民投票 
  3. 這篇是基於筆者在佔中期間寫作的神學論文,「佔領運動」雖已結束,但相信當中的一些分析對基督徒如何面對與政府的關係仍有參考價值 
  4. 「和平佔中」網頁:「具體的行動是甚麼?為何是「佔領?」 
  5. 路加福音6:1-11 
  6. 申命記23:25 
  7. 約翰福音2:13-17 
  8. 筆者執筆時原作者練乙錚的網誌《看耶穌「佔中」-問中環誰屬》已刪除,這裡有另一網誌引文(需要手動將Big5碼轉做Unicdoe) 
  9. 馬太福音21:13,馬可福音11:17,路加福音19:46 
  10. 馬太福音26:59-60; 路加福音23:4,約翰福音18:38 
  11. 出埃及記3:11 
  12. 創世記48:21 
  13. 出埃及記4:23, 7:16, 8:1, 8:20, 9:1, 9:13, 10:3 
  14. 羅秉祥,公理婆理話倫理(香港,明風,2006),頁352-354 
  15. 羅秉祥,公理婆理話倫理,頁367 
  16. 出埃及記1:13-22、約書亞記2:1-24 
  17. 馬太福音26:52,羅馬書12:9-12 
  18. 羅馬書13:1,提多書3:1,彼得前書2:13 
  19. 羅秉祥,公理婆理話倫理,頁316 
  20. Bercot, David,  A Dictionary of Early Christian Beliefs, (Peabody: Hendrickson Pub, 1997), p. 152 
  21. 提摩太前書2:2 
  22. Bercot, David,  A Dictionary of Early Christian Beliefs, (Peabody: Hendrickson Pub, 1997), p. 153 
  23. Bercot, David, A Dictionary of Early Christian Beliefs, (Peabody: Hendrickson Pub, 1997), p. 153 
  24. 殉道(太23:34;徒15:26、20:24;啟12:11)或是逃走(太2:13、10:23、23:34;林後11:33) 
  25. Wright, N.T., Surprised by Scripture: Engaging Contemporary Issues, (New York: HarperOne, 2014) ,p.190 
  26. 馬太福音12:25,羅馬書14:1-23,以弗所書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