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洗只是外在的記號,表示內心已經發生改變。」

「人相信耶穌時已經得救,之後受洗,是公開宣告自己屬於基督。」

這些說法很常見。我同意受洗表達信心,也同意水本身不能救人。但聖經是否因此把受洗當作得救以後,公開告訴別人的一個記號?

受洗有象徵意義,不等於受洗只有象徵作用。

我認為,新約教導人因信悔改、接受洗禮,使罪得赦,歸入基督。受洗不只是告訴別人自己已經得救,也有實際的赦罪作用。

關於受洗為甚麼不等於靠行為賺取救恩,我已在〈有關受洗(四):因信得救,為甚麼還需要受洗?〉討論。這篇則想看看,「受洗只是已經得救的公開宣告」這個說法,有沒有足夠的經文根據。

一、有象徵意義,就沒有實際作用嗎?

洗禮確實有象徵意義。全人浸入水中,再從水中上來,表達與基督同死、同埋葬、同復活。

但為甚麼有象徵意義,就不能同時有實際作用?還是要看看經文怎樣說。

羅馬書6:3–4說的是受洗歸入基督、歸入祂的死,並藉洗禮與祂一同埋葬。這裡說的是「歸入」,不是「表明已經歸入」。若要理解為演示一件以前已經發生的事,有甚麼根據呢?

保羅提醒信徒,他們受洗歸入基督的死,已經向罪死了,就不應再作罪的奴僕。他沒有只說受洗的圖畫很有教育意義,而是以他們已經經歷的事,說明他們現在應該怎樣生活。

詳細釋經可參閱〈有關受洗(一):羅馬書六章1-14的釋經〉。

二、「使罪得赦」可以解作「因為罪已得赦」嗎?

使徒行傳2章記述,眾人聽見彼得宣講耶穌,被扎了心,便問:「弟兄們,我們當怎樣行?」

彼得回答:

「你們各人要悔改,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叫你們的罪得赦,就必領受所賜的聖靈。」

——使徒行傳2:38,和合本

有人嘗試把這裡的介詞 εἰς(eis)解作「因為」,使整句成為:「因為你們的罪已經得赦,所以要受洗。」

但一個字在某些語境中可能有某種意思,不代表在這裡也應如此理解。必須由整句及上下文判斷。

眾人聽到自己釘死了神所立的基督,扎心問應當怎樣做。彼得便吩咐他們悔改受洗,叫罪得赦,並領受聖靈。按這個問答理解,他是在告訴他們如何領受應許。前文並沒有說,他們已經蒙赦罪。

比較其他經文,也有助判斷。

馬太福音26:28說,耶穌的血為多人流出,「使罪得赦」,原文同樣使用 εἰς 與赦罪相連。我們不會自然地把它理解為:因為眾人的罪已經得赦,所以耶穌才流血。馬可福音1:4及路加福音3:3,也以同樣的片語,把悔改的洗禮與赦罪連在一起。

同一個字不一定每次都譯得一樣,但這幾處都是 εἰς 與「赦罪」連用。為甚麼到了徒2:38,卻要讀成「因為罪已經得赦」?上下文有甚麼理由要求我們這樣理解?

中文譯本在這一點上也相當一致。已有逾一百年歷史的《和合本》譯作「叫你們的罪得赦」;《和合本修訂版》《新譯本》《新漢語譯本》及《中文標準譯本》等近代譯本,也採用「使」罪得赦的措辭;《環球聖經譯本》則譯作「好使你們罪得赦免」。

上述中文譯本都沒有譯成「因為你們的罪已經得赦」。英文的 ESV、NIV、NASB、CSB、NET及NRSV,也採用 for the forgiveness of your sins,沒有明確譯作 because of。1

當然,不是譯本多就一定對。但這至少說明,「原文其實是因為已蒙赦罪」並不是一個可以輕易斷言的說法。不能先認定人受洗前已經得救,再要求這句話配合那個次序。

而且,即使採用「因為」的讀法,也不能直接把經文改述為:「受洗只是表明你們的罪已經得赦。」

「因為已蒙赦罪」與「為了表明已蒙赦罪」,是兩個不同的解釋。 即使把 εἰς 譯成「因為」,也沒有譯出「表明」的意思。「受洗只是公開見證」仍是另外加上的解釋。

所以,我認為按這段問答理解,彼得就是叫他們悔改受洗,使罪得赦。把它解作表明早已蒙赦罪,反而需要把經文沒有說的意思讀進去。

三、「洗去你的罪」只是演示罪已洗去嗎?

保羅回述自己的歸信經歷時,記下亞拿尼亞對他說:

「現在你為甚麼耽延呢?起來,受洗,洗去你的罪,求告他的名。」

——使徒行傳22:16,和合本

這裡把受洗、洗去罪與求告主名連在一起。

保羅此前已經遇見復活的耶穌,也按祂的指示進入大馬士革。但亞拿尼亞沒有把洗禮解釋為:「你的罪早已洗去,現在用水象徵一下。」

當然,「洗去罪」本身是潔淨的圖像。罪不是身體上的污垢,不能用水沖走。但語言具有比喻性,不等於它所指向的赦罪不是真實的,也不等於赦罪必然發生在受洗以前。

問題是:亞拿尼亞為甚麼叫他受洗、洗去罪?如果保羅的罪早已洗去,這句吩咐應該怎樣理解?

有人強調,這裡使人得赦的是求告主。但經文把求告主名與受洗連在一起。為甚麼求告主就可以領受赦罪,因信受洗卻只能是事後的象徵?

四、信靠基督,為甚麼要排除受洗的作用?

反對洗禮具有赦罪作用的人,往往擔心這會使人以為,受洗這個行動本身就能救人,忽略了對基督的信靠。

如果有人以為,只要身體進過水,不需要信心和悔改就能得救,這當然是錯的。

歌羅西書2:12把受洗與基督同埋葬、藉信與祂同復活,以及神使基督復活的工作連在一起。信心沒有被洗禮取代;人在受洗中所信靠的,正是神的工作。

但我們因信接受基督所吩咐的洗禮,怎會等於相信水呢?

如果基督吩咐人受洗,並藉使徒把受洗與赦罪連在一起,我們因相信祂而受洗,為甚麼反而成了不信靠祂?

赦罪的是神,根據是基督的救贖。我們相信祂的應許,所以按照祂的吩咐受洗,領受赦罪。

五、「不信的必被定罪」,是否表示受洗與得救無關?

馬可福音16:16說:

「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

——和合本

常見的解釋是:「耶穌沒有說『不受洗的必被定罪』,所以決定得救的只有信心,受洗只是之後的見證。」

這句話明說「信而受洗」的人必得救,也明說不信的人必被定罪。不信本身已足以說明被定罪,後半句不必重複前半句的每個項目。

沒有說「不受洗的必被定罪」,並不能推出「信而尚未受洗的人,必然已經得救」。

同樣,我們不能單憑這句話,就裁定所有尚未受洗者的最終結局。但這並不表示,我們可以教導人受洗與赦罪、得救無關。

神會否在特殊情況下施憐憫,是祂的主權;教會應當怎樣教導人回應福音,則應根據祂已經啟示的吩咐與應許。即使承認可能存在例外,也不能把例外變成常規,或據此告訴人:「你已經得救,受洗只是之後的公開宣告。」

我們不能替神限制祂的憐憫,也不能以可能的例外,取消祂已經吩咐我們教導的事。

此外,可16:9–20屬於有重要文本爭議的長結尾,並非所有早期抄本都有這一段。因此,洗禮與救恩的關係不應主要依賴這節建立;我們仍須閱讀使徒行傳及新約書信中的相關教導。2

六、門匙不只是房子的象徵

有人用婚戒比喻洗禮:婚約已經成立,戒指只是表達這個關係;同樣,人藉信得救,洗禮只是之後的記號。

這個比喻已經假定,洗禮只是關係成立後的記號。但這正是我們要從經文查考的問題。

我聽過另一個比喻,覺得更適合。

一位父親把一間洋樓送給兒子,在交贈的典禮中,把門匙交到他手上。這條門匙具有象徵意義,代表父親所贈送的房子。但它不只供人觀看、拍照留念;兒子也用它開門,進入房子。

門匙既代表禮物,也有實際用途。

兒子接受門匙、用它開門,是否表示房子是他賺回來的?當然不是。房子是父親白白送給他的。他接受門匙、開門進去,怎會變成靠自己賺得房子?

兒子也不能誇口:「因為我懂得用門匙,所以才能得到這間房子!」

樓價是父親付的。兒子懂得開門,有甚麼可以誇口?

同樣,人因信接受洗禮,也沒有甚麼可以誇口。基督的救贖不是我們成就的,赦罪也不是我們賺取的;我們只是按照神所應許的方式,領受祂的恩典。

門匙的比喻不能證明洗禮的作用,這還要由經文說明。但它至少讓我們看到:一件東西可以同時有象徵意義和實際用途;接受禮物也不會把禮物變成工價。

洗禮具有實際的赦罪作用,與救恩完全出於恩典,並不矛盾。領受恩典的途徑,不等於賺取恩典的功勞。

七、那麼,哥尼流不是在受洗前已領受聖靈嗎?

哥尼流一家在受洗以前出現聖靈的彰顯,是使徒行傳明確記載的事。

但先有聖靈的彰顯,是否就等於赦罪、重生等一切都已完成,受洗只剩下公開見證的作用?

我已在〈有關受洗(三):未受洗也能領受聖靈,是否表示受洗不重要?〉詳細討論,包括徒10、11及15的關係,這裡不再重複。

同樣,關於以弗所書2:8–9、十字架上的強盜,以及「基督差遣我不是為施洗」等問題,可參閱〈有關受洗(四)〉。

受洗是宣告,也是領受

受洗可以公開表達我們屬於基督,但新約對洗禮的描述遠不止於此。

使徒叫人受洗,使罪得赦;也叫人受洗,洗去罪,求告主名。若受洗只是在得救以後作公開宣告,這些話應該怎樣理解?

水本身不能赦罪,人也不能靠受洗賺取救恩。但這不會取消神對洗禮的應許:

人在悔改與信心中接受基督所吩咐的洗禮,領受神藉基督所賜的赦罪。

因此,我們受洗不只是向別人說:「神以前已經改變了我。」也是因為相信神的應許,求告祂,接受祂所賜的新生命。

註腳

1. Amplified Bible 的2015修訂版(AMP)在此採用少數讀法,譯作 because of the forgiveness of your sins;其舊版 AMPC(1987)仍作 for the forgiveness of and release from your sins。因此,這是2015版的一項翻譯改動,並非上述常用譯本共同採用的理解。這個讀法是否成立,仍須根據原文及上下文判斷。

Amplified Bible 由 The Lockman Foundation 推動、與 Zondervan 合作出版。原始翻譯計劃由 Frances Siewert 發起及主導;新約於1958年出版,全本於1965年出版,後於1987及2015年修訂。其特色是在譯文中加入同義詞、定義及解釋性語句,常以括號標示;但本節的 because of 屬正文譯法,並非括號補充。參閱 Lockman官方介紹及徒2:38各英文譯本對照。

2. 關於馬可福音長結尾的抄本證據與文本判斷,可參閱 NET Bible可16:9的文本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