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徒行傳》的內住聖靈與外顯能力

「哥尼流一家還沒有受洗,就已經領受聖靈,這不是證明受洗與救恩無關嗎?」

這是討論受洗時經常出現的問題。它看來直接,卻包含一個需要檢驗的前提:哥尼流一家所經歷的聖靈彰顯,是否必定包含一般歸信者所得的全部救恩性應許?

《使徒行傳》多次記述人「領受聖靈」,但這些事件的次序、現象與功能並不完全相同。

五旬節,原有的門徒被聖靈充滿,說起別國的話。彼得其後向聽眾宣告,悔改、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的人,將得到赦罪與聖靈的恩賜。撒瑪利亞人信而受洗之後,使徒前來禱告、按手,他們才在那次事件中領受聖靈。哥尼流一家則在受洗以前,已經說方言、稱讚神,但彼得仍立即吩咐他們受洗。

若把所有記載理解為完全相同的賜予,就容易產生疑問:為甚麼有些人受洗後,還要等待使徒按手?為甚麼另一些人已經領受聖靈,仍要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

本文認為,經文提供了充分理由,讓我們區分:所有歸信者所應許的聖靈,與某些事件中特別賜下、可以被旁人辨認的聖靈能力。

這不是兩位聖靈,而是同一位聖靈不同的工作、賜予與彰顯。本文也不以神蹟恩賜是否延續為題,而是考察這些特殊彰顯的功能,以及它們是否取代一般歸信者的受洗。

一、耶穌先說明了聖靈臨到的目的:能力與見證

理解這些事件,應當先從《使徒行傳》的開頭開始:

「但聖靈降臨在你們身上,你們就必得著能力,並要在耶路撒冷、猶太全地,和撒瑪利亞,直到地極,作我的見證。」
——徒1:8

耶穌把聖靈臨到、得到能力及作見證連在一起。隨後,整卷書正沿著耶路撒冷、猶太全地、撒瑪利亞及外邦世界的方向展開。

因此,徒1:8是理解後續聖靈事件的重要框架。路加先告訴我們,門徒將因聖靈得到作見證的能力,再記述這個應許如何實現。

五旬節的彰顯不只有方言,也有可以看見的現象:

「又有舌頭如火焰顯現出來,分開落在他們各人頭上。」
——徒2:3

隨後,他們被聖靈充滿,按聖靈所賜的口才說起別國的話(2:4)。經文不是說聖靈本身就是舌頭或火,而是記述祂臨到時出現的可辨認現象。

最初領受這能力的人,已是跟從耶穌的門徒。他們與其後接受彼得講道、受洗加入的三千人,在敘事上是不同的群體。路加先記述原有門徒被聖靈充滿,再記述門徒「添了」約三千人。

耶穌此前已稱門徒因祂的道而乾淨(約15:3)。這不能替他們建立每一項救恩經歷的精確時間表,卻有充分理由認為,他們在五旬節以前已與基督有真實的救恩關係。不能因為徒2才記述方言,就直接把那一天當作他們首次蒙赦免、首次屬基督的時刻。

第一批外顯聖靈經驗,已經具有明確的能力與見證功能。 後來相似的事件,理應放在這個框架下考察,而不能一看見「領受聖靈」,便自動加入「當事人此刻才首次得救」的意思。

二、彼得向一般歸信者所應許的聖靈

五旬節當天,彼得向聽眾宣告:

「你們各人要悔改,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叫你們的罪得赦,就必領受所賜的聖靈。」
——徒2:38

下一節又說,這應許是給他們、他們的兒女,以及遠方蒙神呼召的人。

這是向歸信者發出的普遍應許。彼得把悔改、受洗、赦罪和領受聖靈連在一起,沒有把它限定為少數能說方言、預言或行神蹟的人。

「內住聖靈」不是彼得在這一節使用的詞語。但保羅對信徒與聖靈關係的描述,顯示聖靈在信徒生命中的工作,遠超某項特殊能力:

  • 聖靈住在信徒裡面;沒有基督的靈,就不屬基督(羅8:9)。
  • 信徒的身體是聖靈的殿(林前6:19)。
  • 聖靈與神兒女的身分相連(羅8:14–16)。
  • 聖靈是信徒的印記,也是將來產業的憑據(林後1:21–22;弗1:13–14)。

把徒2的普遍應許與這些描述聯繫起來,是合理的新約整體閱讀。這不表示路加已在徒2:38逐項解釋保羅的聖靈論,而是確認:所有屬基督的人共有聖靈,不能被縮減為只有某些人擁有的神蹟能力。

徒2:41記述約三千人接受彼得的話並受洗,卻沒有記述他們全部說方言,或全部出現五旬節最初的現象。接著,路加特別指出使徒行了許多奇事神蹟(2:43)。

沒有記載,不能證明三千人中沒有任何人得到特殊恩賜。但同樣不能宣稱,他們必定全部重複最初門徒的經驗。

這裡需要區分的是:所有歸信者所得的聖靈應許,與每個人是否出現相同的外顯能力,是兩個不同問題。

保羅也明確區分信徒共有的聖靈與不同的恩賜。他一方面描述眾人藉同一位聖靈成為一個身體,另一方面問:豈都是使徒、先知,或都能行異能、說方言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林前12:13、29–30)。

因此,沒有方言或其他特殊能力,不能成為判斷一個人沒有聖靈的理由。

三、撒瑪利亞人:信而受洗,後來才有特殊賜予

徒8記述,門徒因逼迫離開耶路撒冷,將福音傳往其他地方。腓利到撒瑪利亞傳講基督,也行神蹟。眾人相信他所傳神國的福音和耶穌基督的名,便受了洗(8:5–12)。

其後,耶路撒冷的使徒差派彼得和約翰前往。他們為撒瑪利亞人禱告,讓他們領受聖靈。路加解釋,聖靈還沒有降在他們任何一人身上,他們只奉主耶穌的名受了洗。使徒按手後,他們便領受聖靈(8:14–17)。

這段「領受聖靈」的記載,必須連同下一幕閱讀:

「西門看見使徒按手,便有聖靈賜下……」
——徒8:18

西門能夠辨認這次賜予,而且想購買使徒所行使的權柄:

「把這權柄也給我,叫我手按著誰,誰就可以受聖靈。」
——徒8:19

西門想得到的,不只是自己行神蹟的能力,而是使別人藉他的按手領受聖靈的權柄。

路加沒有明言撒瑪利亞人當時說方言或預言,因此不應把這些細節寫成經文明說。但西門能察覺聖靈賜下,顯示這是一次具有可辨認效果的事件。把它理解為特殊聖靈能力的彰顯,是很有根據的解釋。

敘事同時讓我們分辨三件事:

  1. 腓利能為人施洗。
  2. 腓利自己能行神蹟。
  3. 彼得和約翰在這次事件中,藉禱告、按手使別人領受聖靈。

前兩件事沒有被當作第三件事的同義詞。這仍不足以建立「只有使徒才能傳遞所有特殊恩賜」的普遍定律;經文也沒有直接宣告腓利絕對不能如此做。本文不需要以這項定律為前提。

真正重要的是:撒瑪利亞人已相信福音,並奉主耶穌的名受洗。若說他們直到使徒按手以前都完全沒有聖靈、尚未屬基督,就需要解釋為甚麼徒2已宣告的應許,在他們身上尚未實現。

「這是一次特殊延後」可以提出,但它本身仍是一項解釋。

另一個更能保留各事件功能的理解是:他們已作出一般歸信者的信而受洗回應,後來才經歷使徒參與、可以辨認的特殊聖靈賜予。這樣,徒8所說「還沒有降在他們身上」,描述的是那次尚未發生的特殊事件,不必擴張為他們此前完全沒有內住聖靈。

這個理解由徒2的應許、徒8的可辨認現象,以及新約對信徒共有聖靈的描述共同支持。它同時保留了受洗的應許與後來特殊賜予的作用。

四、同一章的太監,也沒有被描述為尚欠一次按手

徒8下半章記述,腓利在神的引導下,向衣索匹亞官員傳耶穌。天使指引他的路程,聖靈吩咐他接近太監的車。太監受洗,隨後歡歡喜喜地繼續前行(8:26–39)。

路加沒有再安排使徒前來,也沒有說太監仍須等候一次方言或按手事件,才能成為屬基督的人。

這不能單憑沉默證明太監經歷中的每個細節。但敘事積極記述神引導福音傳到他那裡,以及他受洗後的喜樂,沒有把他呈現為尚待補完的歸信者。

因此,沒有理由因為缺少外顯能力的記錄,就判斷他沒有聖靈。若每個未被記述特殊彰顯的人,都要重新被質疑是否屬基督,我們便把特殊事件變成了路加沒有設立的普遍條件。

五、哥尼流:神賜下記號,證明外邦人也蒙接納

徒10的次序與撒瑪利亞不同。

彼得還在傳講,聖靈便降在聽道的人身上。與他同來、受過割禮的信徒感到驚訝,因為聖靈的恩賜也澆灌在外邦人身上;他們聽見這些人說方言、稱讚神(10:44–46)。

這裡的外顯性,不只是來自「澆灌」這個形象,而是由方言及旁人的辨認明確建立。「外顯」不是指肉眼看見聖靈本身,而是可以看見或聽見祂工作所產生的結果。

路加為甚麼特別指出受割禮信徒的驚訝?

因為這不只是幾個人的私人屬靈經驗。事件處於猶太人與外邦人的界線上:神把他們熟悉的聖靈恩賜,直接賜給未受割禮的外邦人。

彼得此前需要藉異象學習,不可把神所潔淨的看作俗物;其後也要向耶路撒冷的信徒交代,為甚麼進入未受割禮之人的家。在這個背景下,神主動賜下的彰顯具有清楚的見證功能。

彼得回述時更說:

「聖靈便降在他們身上,正像當初降在我們身上一樣。」
——徒11:15

這直接把哥尼流事件與起初的五旬節連起來。既然起初的應許與能力、見證相連,後來相似的彰顯也應在這個框架下理解。

神親自作見證,使猶太信徒無法拒絕外邦人的接納。

撒瑪利亞事件也可以放在同一條福音外展的路線中理解:使徒親身參與,使撒瑪利亞人的歸信與耶路撒冷的使徒見證連在一起。不過,徒8沒有像徒10–11那樣直接解說群體的疑惑與接納,因此這方面仍屬合理的敘事推論。

六、外顯的記號,沒有改寫受洗的應許

哥尼流一家已經出現可辨認的聖靈彰顯,彼得的結論卻是:

「這些人既受了聖靈,與我們一樣,誰能禁止用水給他們施洗呢?」
——徒10:47

接著,他吩咐他們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

特殊的記號撤除了拒絕外邦人受洗的理由,並沒有撤除他們受洗的需要。

把這段與徒2比較,問題便更加清楚。彼得向五旬節的猶太聽眾宣告,要悔改、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使罪得赦,並領受所賜的聖靈;約三千人接受這話,便受了洗。

難道這三千猶太人需要悔改受洗,才得到赦罪與聖靈的應許,身為外邦人的哥尼流一家,反而單憑受洗前的特殊彰顯,就被判定已提前得到全部救恩性的賜予?

這個比較不是說神不能在特殊事件中作不同的安排,而是指出:若認為哥尼流的彰顯已包含徒2所宣告的全部應許,就需要解釋這個判斷的根據,不能把方言本身當作答案。

更連貫的理解是:神先以可辨認的聖靈能力,向彼得及同行的猶太信徒證明外邦人也蒙祂接納;彼得因此立即為他們施洗,讓他們按他先前所宣告的方式回應福音,領受赦罪與聖靈的應許。

特殊彰顯解決了「能否接納外邦人」的疑問,並沒有因此改寫彼得已宣告的受洗應許。

若把其後受洗理解為所有救恩性的事情完成之後,純粹向外作見證,也需要與其他經文比較。徒2:38將受洗與赦罪、聖靈的應許相連;徒22:16將受洗、求告主名與洗去罪相連;羅6:3–4及西2:12則把受洗放在與基督同死、同埋葬及新生命的論述中。

關於羅馬書六章,可參閱本系列〈有關受洗(一):羅馬書六章1-14的釋經〉。

「因為耶穌吩咐」能說明受洗的權威來源,卻不能單靠這句話充分交代上述經文所賦予受洗的作用。西2:12也同時強調信靠神的工作,因此,保留受洗的救恩性意義,不等於把它理解為離開信心的機械儀式。

七、回述事件的救恩意義,不等於定位彰顯的救恩時刻

徒11與15再次回述哥尼流事件。徒11:18說神也賜外邦人悔改得生命;徒15:8–9說神賜聖靈為他們作見證,不分他們與猶太信徒,並藉信潔淨他們的心。

這些陳述說明整個事件具有救恩意義,也清楚表明外邦人蒙神接納。但不能因此直接把赦罪、內住與所有救恩性的作用,全部定位在外顯彰顯發生的一刻。

它們回述的,是徒10已記述的同一件事。徒10呈現聽道、聖靈彰顯及奉耶穌之名受洗;徒11與15說明這件事對外邦人及教會的意義。後面的陳述應幫助我們理解完整事件,不能未經論證便把其中的受洗排除在外。

徒10:43所說,凡信耶穌的人必因祂的名得蒙赦罪,也不應被孤立成另一套歸信方式。

「信耶穌」可以概括歸向基督的核心回應,而具體敘事則交代這回應如何表達。這句話沒有說「信而尚未受洗的人」,更沒有宣告悔改受洗不再與赦罪有關。在同一卷書已建立的教導中,不能因為一句概括性的宣告沒有重複列出每一步,就把那些回應取消。

本文不需要替哥尼流建立精確的救恩時間表,也不需要斷言神在彰顯時絕不可能同時作其他工作。需要拒絕的是一個未經建立的等式:

出現外顯聖靈能力,就表示那一刻已完成全部救恩性的賜予。

路加明確記述的,反而是彼得在辨認神的接納後,立即吩咐施洗。因此,哥尼流事件不能成為拖延受洗、忽略受洗,或將受洗與救恩完全分離的理由。

八、徒19再次分開記述受洗與外顯能力

徒19:1–7記述一群只知道約翰之洗的人。保羅向他們解釋約翰所指向的耶穌,他們便奉主耶穌的名受洗。

其後,保羅按手,聖靈降在他們身上,他們便說方言,也說預言。

這裡明確呈現不同的行動:奉耶穌之名受洗,以及保羅按手後出現的方言、預言。路加沒有把水洗描述為必然自動產生這些能力的行動。

這與徒8形成重要比較:受洗之後,另有使徒參與的特殊賜予。

我們不必替兩項行動之間建立精確的內住時間表,才能承認它們在敘事上的分別。經文讓我們看見,一般受洗與領受特定外顯能力,並不是可以直接互換的概念。

九、舊約也提醒我們:聖靈能力不能自動等同救恩身分

舊約早已記述聖靈使人出現特殊能力。

民11:24–30記述長老得著靈而說預言;撒上10記述掃羅得到神的靈,也說預言。這些事件展示神賦予能力,卻沒有因此逐項建立新約所論述的赦罪、重生、印記與產業憑據。

撒上19:18–24尤其值得注意。掃羅正在追捕大衛,他所差遣的使者,以及他自己,都在神的靈臨到後說預言。

在這個場景中,預言能力不能被當作他們忠心順服神、行動蒙神認可的保證。神的靈介入,甚至可以攔阻人的敵對行動。

這不是要把舊約與五旬節以後完全等同,也不是替掃羅的最終救恩下判決。它所提醒的是:聖靈使某人表現超自然能力,與我們能否判定那人的全部救恩狀態,是不同問題。

因此,從「他有聖靈能力」,直接推到「此刻已完成全部救恩性的事情」,並不是不需論證的推理。

十、同一位聖靈,不同的工作與功能

綜合以上資料,有充分理由區分兩方面:

第一,所有歸信者所應許的聖靈。 徒2把這應許與悔改、受洗及赦罪相連;其他新約經文描述聖靈住在信徒裡面,使他們屬基督,並成為神兒女身分與將來產業的憑據。

第二,某些事件中特別賜下、可以被旁人辨認的聖靈能力。 這些彰顯有時由神直接賜下,有時與使徒的禱告、按手相連,具有見證、福音跨越群體界線及教會造就的功能。

徒1:8將能力與見證相連;徒14:3說神藉奇事神蹟證明祂的恩道;保羅也提及使徒的憑據(林後12:12)。不過,恩賜也為信徒共同得益處及教會造就而賜下,不能把所有恩賜的作用縮減為認證使徒身分(林前12:7;14章)。

「內住」與「外顯」是描述這個區分的用語,不是路加訂立的兩個專門術語。內住也不表示一個人必定沒有特殊能力;同一個人可以有聖靈的內住,也有特殊恩賜。

真正需要分辨的是工作的功能,而不是把聖靈拆開。

撒瑪利亞人先受洗,後有特殊賜予;哥尼流一家先有特殊彰顯,隨即受洗。按彰顯的能力與見證功能理解這個差異,便不必先假定一邊必定是救恩性的聖靈被延後,另一邊必定是被提前。

徒2所宣告的赦罪與聖靈應許,與徒1:8所說作見證的能力,具有不同的功能。 這些記載支持我們區分一般歸信者所得的聖靈與外顯的聖靈能力,而不能因為出現後者,就認定前者的全部救恩性應許已經實現,或受洗已失去原有的作用。

結語:連有特殊彰顯的人,也立即受洗

哥尼流一家在受洗以前領受聖靈,經常被用來說明受洗與救恩無關。然而,這個論證先假定了:那次可辨認的聖靈彰顯,必定等同於一般歸信者所得的全部救恩性應許。比較各段記載後,本文認為這個等式不能直接成立。

撒瑪利亞人受洗後,仍有特殊的聖靈賜予;哥尼流一家得到特殊彰顯後,也仍立即受洗。兩者都顯示,特殊能力與一般歸信者的受洗具有不同作用。

連當時已經說方言、讓旁人辨認神工作的人,彼得也立即吩咐他們受洗。今天沒有經歷這種特殊彰顯的人,更不能援引哥尼流的經驗,作為拖延或忽略受洗的理由。

受洗的重要性來自福音所宣告的應許,不取決於一個人是否有特殊經驗。彼得將悔改受洗與赦罪、領受聖靈相連;保羅也將受洗與基督的死、埋葬和新生命相連。

外顯的聖靈能力沒有取代這些應許,也沒有使受洗失去原有的救恩性作用。

「有關受洗」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