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舊約》律法時,我們很容易一開始就問:
「這一條今天還要不要守?」
為甚麼《利未記》說有些食物不可吃,今天大部分基督徒卻沒有遵守?「不可姦淫」為甚麼我們仍然認為有效?安息日今天還需要守嗎?《舊約》既然容許奴隸制度,是否代表奴隸制度本身就是神的理想?
這些都是合理的問題。但如果一開始只問「守不守」,其實已經跳過了一個更基本的問題:
神為甚麼在那個時候,把這條律例給那群人?
研讀舊約律法,有點像偵探調查案件。我們不能只拿起一件證物,就立即下結論;要先看現場、人物、背景和前因後果,再把不同線索放在一起。
這也是我多年使用的「偵探式讀經法」O.I.L.:
Observe → Investigate → Learn / Live
即:
觀察 → 調查 → 學習/實踐
O.I.L. 是筆者為了幫助弟兄姊妹更有系統地讀經而整理的一套實用框架。它不是一套必須逐題、逐步照辦的固定程序,也不是說每一段經文都要回答以下所有問題。實際研經時,不同經文需要留意的重點可以不同;有些問題很重要,有些則未必適用。
它比較像一張研經地圖:提醒我們不要太快跳到結論,先觀察經文,再調查背景和整本聖經的發展,最後才思考今天可以怎樣學習和實踐。
研讀舊約律法時尤其要留意三層:
古代處境 → 正典發展 → 今日應用
一、先不要急著把律法分成三類
一種常見的方法,是先把舊約律法分成:
- 道德律
- 宗教/禮儀律
- 民事律
然後說:道德律仍然有效,宗教律和民事律已經取消。
這種分類不是完全沒有用,但問題是:聖經自己沒有在每一條律例旁邊標示它屬於哪一類。
有些律例甚至同時包含宗教、社會和倫理元素。
所以我現在認為:
分類可以是研讀後的整理工具,卻不應代替釋經。
我們首先不是問:「這是哪一類律法?」而是先問:
「這條律例在原來的處境中究竟正在做甚麼?」
O — Observe:先看清楚經文
偵探到達現場,第一件事不是猜誰是兇手,而是觀察。研讀律法也是一樣。
1. 這條律例是對誰說的?
是對全以色列人?祭司?土地擁有人?男人或女人?還是某一種特殊案件中的人?
《摩西五經》中並不是每一條命令都直接對每一個以色列人說,更不用說直接對今天每一個基督徒說。
2. 它是在甚麼處境下出現?
不要只讀一節。
- 發生了甚麼事?
- 這是一條一般命令,還是一宗案件所引出的法律?
- 是敬拜的規定?
- 家庭問題?
- 土地制度?
- 刑事案件?
- 社會弱勢的保障?
先知道問題是甚麼,才知道律例正在回答甚麼。
3. 經文本身有沒有交代理由?
這一點非常重要。
有些律例自己已經告訴我們原因,例如多次提醒以色列人:他們自己也曾在埃及作過寄居者。
如果經文本身已經解釋「為甚麼」,這通常比我們後來自己猜測「律法背後的精神」可靠得多。
4. 違反之後有甚麼後果?
不同律例的後果並不相同:
- 賠償
- 暫時不潔
- 獻祭
- 從群體中剪除
- 甚至死刑
後果本身也是重要線索。它可以幫助我們分辨:這到底是一個潔淨問題、民事責任,還是一項嚴重的倫理罪行。
5. 《摩西五經》其他地方有沒有相關律例?
不要只靠一節建立完整神學。
同一個問題可能在《出埃及記》、《利未記》、《民數記》和《申命記》中分別出現,不同經文可能彼此補充,甚至處理不同情況。
6. 如果資料可得,當時其他文化怎樣處理同一問題?
古代以色列不是生活在真空之中。
周圍民族同樣有婚姻制度、奴隸制度、土地法律、債務安排和刑事法律。
因此,有時把聖經律例與古代近東的法律作比較,可以幫助我們看見:
這條律例究竟是在沿用當時已有的制度,還是在某些地方限制、改變甚至突破它?
不過,一般讀經並不需要每次先讀完整套古代近東法律史。
如果這個比較會影響重要結論,就值得進一步研究;如果沒有足夠資料,也不應憑印象說:「當時所有民族都是這樣。」
I — Investigate:這條律例究竟正在做甚麼?
觀察完經文,下一步才是真正調查。
這裡尤其容易犯一個錯誤:我們找到一條古代律法,立即抽取一個自己喜歡的「永恆原則」。例如:「這條律例的精神就是公平。」
但為甚麼一定是公平?會不會是忠誠?聖潔?群體身份?土地承繼?社會秩序?
所以我們仍然要讓經文本身提供證據。
1. 它在原來世界中要處理甚麼問題?
可以先問:
如果沒有這條律例,當時可能出現甚麼問題?
- 防止某種剝削?
- 處理債務?
- 維持土地分配?
- 規管婚姻?
- 保護家庭?
- 建立敬拜秩序?
- 限制某種已存在的制度?
這比立即問「今天的原則是甚麼」更重要。
2. 它保護誰?限制誰?
有些律例確實明顯地保護社會中較弱的一方。但這不能變成預設答案。
我們不是先相信「每一條律法一定都是在保護弱者」,再想辦法證明。應該反過來問:
經文實際上有沒有這樣做?
3. 相對當時已有的制度,它在做甚麼?
這是一組很有用的問題。這條律例是在:
- 維持某種制度?
- 規管/限制它?
- 突破某些做法?
- 轉化它?
- 深化某種責任?
但不要把這些再變成另一張分類表。一條律例可能同時做幾件事。
例如奴隸制度
如果我們說:「舊約其實不接受奴隸制度,只是限制它。」這並不準確。
《利未記》25:44–46確實容許以色列人從周圍民族購買奴僕,並把他們作產業留給後代。
所以我們不能為了保護聖經,而把令我們不舒服的部分改寫掉。
另一方面,Torah 也確實有一些限制奴隸制度中剝削和虐待的律例。例如《出埃及記》21:26–27規定,主人若傷害奴僕的眼睛或牙齒,要讓他自由;《申命記》15章要求希伯來奴僕獲釋時不可空手離開;《申命記》23:15–16又規定逃到以色列人中間的奴僕不可被交回主人,可以住在自己選擇的地方,並不可欺壓他。
因此,更準確的描述不是「律法廢除了奴隸制度」,也不是「神認為奴隸制度就是理想制度」,而是:
Torah 維持某些當時存在的制度,同時又作出規管、限制,並在部分地方出現突破。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分別:
神在一個制度之內規管人怎樣行事,不等於那個制度本身就是神的終極理想。
第二層:整本聖經後來怎樣處理它?
即使我們已經知道一條律例在古代做甚麼,仍然不能立即跳到:「所以今天我們應該……」
因為基督徒讀的不是只有《利未記》或《申命記》,而是整本聖經。所以還要繼續問:
聖經後來怎樣處理這件事?
可以留意:
創造 → 以色列律法 → 以色列歷史/先知 → 耶穌 → 新約教會 → 新創造
不是每一條律例都需要走完這六站;只是如果後來的聖經曾經重新處理它,我們就不能假裝那些經文不存在。
4. 後來的聖經有沒有進一步發展、突破或重新理解這件事?
《民數記》27章西羅非哈的女兒就是一個很有意思的例子。
原來的父系繼承安排沒有處理「一個人只有女兒、沒有兒子」的情況。女兒提出問題,摩西把案件帶到神面前,而神說她們說得有理,於是法律得到補充。
後來《民數記》36章又因支派土地可能轉移而加入進一步限制。
這至少讓我們看見:
Torah 的具體法律條文可以在新的案件中,在神的權威之下得到補充和發展。
5. 耶穌和新約怎樣處理它?
這一步尤其重要。
例如姦淫
《舊約》的婚姻制度確實處於古代父權、家庭、血統和財產結構之中。
但我們不能因此說:「既然有古代文化因素,所以姦淫禁令只是當時文化。」因為新約沒有解除婚姻忠誠。
相反,耶穌在《馬太福音》5章甚至把問題深化至人的慾望;在《馬太福音》19章和《馬可福音》10章討論婚姻時,又把問題帶回創造。
因此,這至少是一個:
延續+深化+神學重新奠基
同樣的原則也適用於同性性行為等較具爭議的問題:不能只因相關禁令出現在《利未記》的古代律法背景,就立即判定它只是已失效的文化規定;還必須進一步研究新約是否延續、重新奠基、轉化或解除相關要求。這個問題牽涉更多經文、原文,以及古代與現代對性傾向的不同理解,筆者會另文處理。
6. 後來改變的是形式,還是要求本身?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有時新約不再要求原來形式,但仍保留其中的神學與倫理要求。有時則連原來的盟約義務本身,也不再加在所有基督徒身上。
例如安息日
安息日在西奈之約中不是可有可無的私人靈修習慣,而是非常嚴肅的盟約要求。
但到了新約,保羅在《歌羅西書》2:16說,不可因節期、月朔或安息日論斷人。
《羅馬書》14:5–6也容許信徒對「看某日比另一日重要」有不同實踐;不過該段沒有明說保羅正在專論安息日,所以我們也不應說得比經文本身更多。
因此,安息日很難只塞進「仍然有效」或者「完全取消」兩格之中。
較準確的說法可能是:
不再作為所有基督徒共同的西奈盟約義務,但可以保留自由實踐。
一個猶太基督徒繼續按安息日生活,本身並不表示他否定基督;問題是能否把這種實踐重新變成所有基督徒的共同義務。
律法不只有「遵守/取消」兩個答案
看到這裡,我們會發現,整本聖經對不同律例的處理可以非常不同。
- 延續
- 深化
- 轉化
- 成全
- 重新以另一個神學基礎奠定
- 不再作為所有基督徒共同的盟約義務
- 可以自由實踐,但不可變成普遍要求
但請不要把以上幾項再變成另一套新的律法分類法。它們只是描述我們實際觀察到的不同情況。
同樣,「正典發展」也不表示我們預設:聖經一定由「比較落後」一路進步到「比較接近現代」。
如果我們這樣做,只是把自己的現代道德觀放在終點,再要求整本聖經一路走向我們。
我們要做的不是預設方向,而是實際觀察:
後來的聖經文本究竟怎樣處理較早的律例?
有時它突破;有時深化;有時維持;有時重新奠基;有時則把原來屬於西奈之約的要求放在新的位置。
L — Learn / Live:最後才問今天怎樣活
到了這一步,才開始問今天。
1. 我從這條律例更認識神甚麼?
- 經文讓我看見神重視甚麼?
- 神如何對待祂的子民?
- 祂要建立一個怎樣的群體?
- 這條律例揭露人甚麼弱點?
不過這裡也需要一個重要限制。
不要只是問:「我覺得這反映神甚麼性情?」而要問:
經文本身有甚麼證據,使我認為這條律例反映神某方面的性情、價值或旨意?
否則我們很容易先決定:「神是公平的。」然後把每一條律例都解釋成「公平」。這仍然是把自己的神學放回經文,而不是由經文學習神。
2. 古代世界和今天真的相似嗎?
有時相似,有時不相似。
古代債務奴役和今天的僱傭關係不是同一制度。古代支派土地不能直接等同今天的私人樓宇。古代潔淨制度也不能直接等同現代衛生制度。
所以,不要只因兩件事表面有點相似,就立即套用。
3. 今天要保留原來形式,還是活出其中要求?
這個答案不能預先決定,而要由前面的研究帶出。
也不要簡單假設:「形式可以取消,精神永遠保留。」因為有時整個盟約安排本身已經完成其角色;有時具體命令卻在新約中繼續被直接要求。要逐項處理。
4. 最後做一次自我檢查
我認為這是研讀舊約律法非常重要的一題:
我現在提出的「原則」和「今日應用」,究竟是由這段經文和整本聖經支持,還是其實只是把我今天認同的價值投射回古代經文?
這個問題不一定會讓我們得到自己喜歡的答案。
有時古代律法真的會令我們不舒服。有時新約又會令我們發現,自己很想歸入「古代文化」的要求,其實仍然被保留。
相反,有些我們從小被教導「永遠有效」的做法,也可能主要屬於西奈之約中的特殊安排。
所以研經的目的不是證明自己的直覺原來是對的,而是讓聖經有機會修正我們的直覺。
應用跨得愈遠,論證責任也愈大。
O.I.L. 舊約律法研經參考問題
以下不是每次都必須逐題完成的 checklist,而是一組可以幫助我們思考的問題。
O — Observe 觀察
- 這條律例是對誰說的?
- 它出現在甚麼處境?上下文正在處理甚麼問題?
- 經文本身有沒有交代理由?
- 違反後有甚麼後果?
- Torah 其他地方有沒有相關律例?
- 如果資料可得,當時其他文化或法律怎樣處理類似問題?
I — Investigate 調查
- 這條律例在當時要解決甚麼問題?它保護誰、限制甚麼?
- 相對當時制度,它是在維持、規管/限制、突破、轉化還是深化甚麼?
- 整本聖經後來怎樣處理這項律例、制度或要求?
- 後來維持或改變的是原來形式,還是它所承載的神學與倫理要求?
L — Learn / Live 學習/實踐
- 這讓我更認識神、人,以及神要建立的群體甚麼?
- 我的今日應用真的來自經文與整本聖經,還是把今天的價值投射回去?
所以,下次讀到一條奇怪的律法……
先不要急著問:「今天還要不要守?」
先做一次偵探。
神為甚麼在那個時候,把這條律例給他們?
它在那個世界裡正在做甚麼?
整本聖經後來又怎樣繼續處理這件事?
然後才問:
今天,我應該怎樣活?
舊約律法有時不是簡單的「遵守/取消」。
有些倫理要求在新約繼續被肯定;有些被深化;有些古代制度受到限制,後來的聖經又進一步發展其中的神學與倫理方向;有些禮儀或制度在基督裡得到成全或轉化;有些律例則因盟約、政體及文化處境不同,不再以原來形式直接成為基督徒共同的盟約義務。
但無論最後答案是哪一種,《舊約》律法仍然是基督徒的聖經。
問題不只是:「我要不要照做?」更是:
「神為甚麼要我今天仍然讀它?」
偵探式讀經法(O.I.L.)系列
註釋及延伸閱讀
- O.I.L. 是筆者為幫助弟兄姊妹較有系統地研讀聖經而整理的實用框架,並會按不同文體調整所使用的問題。本文集中處理舊約律法;另可參閱〈偵探式讀經法(O.I.L.):怎樣研讀聖經敘事?〉及〈偵探式讀經法(O.I.L.):怎樣研讀新約書信?〉。
- 筆者後來閱讀 William J. Webb 對文化背景、當時可行制度、正典內部發展及倫理應用的研究,其中一些分析工具有助進一步檢查和修正筆者原有的 O.I.L. 律法研經方法;本文並不採用 Webb 的完整判準系統作為研經清單。參 William J. Webb, Slaves, Women & Homosexuals: Exploring the Hermeneutics of Cultural Analysis (Downers Grove, IL: InterVarsity Press, 2001).
- 關於基督徒今天如何理解西奈之約及舊約誡命,可參閱〈我們今天還需要遵守舊約的誡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