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發表:

21/5/2016

最後修訂:

23/9/2026

問:我們今天還需要遵守《舊約》的律法嗎?例如十誡、獻祭、食物的律例?

答:這篇文章最初寫於2016年。當時筆者主要用「道德律、宗教律、民事律」三個傳統分類來解釋基督徒與《舊約》律法的關係。這個分類仍然有一定整理作用,但這些年繼續研讀《舊約》律法後,筆者認為這不應成為判斷一條律法今天是否適用的起點。

更重要的問題是:

這條律例在神與以色列所立的約中有甚麼作用?整本聖經後來怎樣處理它?到了基督與新約,它是被延續、深化、轉化、成全,還是不再作為所有神子民共同的盟約要求?

我們不是活在西奈之約下

神把以色列人從埃及為奴之家拯救出來,然後在西奈與他們立約。因此,《舊約》律法首先是神給以色列這個盟約群體的律法。

這一點很重要。

基督徒不是古代以色列人,教會也不是另一個以色列國家政權。因此,我們不能把《舊約》每一條律例直接搬到今天,然後逐條照原來形式實行。

新約教會很早已經面對這個問題:外邦人信耶穌之後,是否必須受割禮、遵守整套摩西律法,才可以成為神的子民?

《使徒行傳》15章的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外邦人不需要先成為猶太人,才能成為基督徒。

但這並不等於:

「我們不在西奈之約之下,所以《舊約》的誡命全部與我們無關。」

例如外邦基督徒不需要受割禮,卻仍然不可拜偶像;不需要成為古以色列國的一員,卻仍然不可姦淫、殺人或偷竊。

所以問題不能只是:「這條誡命在《舊約》出現過嗎?」

真正要問的是:整本聖經後來怎樣處理它?

有些要求在新約中仍然延續,甚至被深化

例如「不可姦淫」、「不可殺人」等要求,在新約中沒有因西奈之約的轉變而消失。

耶穌甚至把一些要求推得更深入。

祂引用「不可姦淫」,然後把問題由外在行為推進到人的慾望和內心(太5:27–30);祂談離婚時,也沒有單單問「摩西准不准」,而是回到神創造人的「起初」(太19:3–9)。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分別。

摩西律法中容許或規管某件事,不等於神鼓勵人去做,也不等於那件事就是神創造時的終極心意。離婚是一個很清楚的例子:摩西有離婚的條例,但耶穌指出,那與人的「心硬」有關,「起初並不是這樣」(太19:8)。

同樣,《舊約》有奴隸制度的規定,表示律法在當時的社會制度中限制和規管它,卻不表示神命令人蓄奴,或把蓄奴建立為創造的理想。

另一方面,《舊約》對另一些行為則不是「如果你做,要怎樣規管」,而是直接禁止。例如拜偶像、姦淫、亂倫、同性性交、獸交等。到了新約,我們仍然要看使徒如何接收這些倫理要求,而不能只因它們出現在《舊約》,就一概說已經取消。

所以,「律法有沒有提及某件事」與「律法怎樣看待某件事」是兩個不同問題。

有些律例屬於以色列特定的盟約生活

割禮就是很清楚的例子。

割禮在神與亞伯拉罕及其後裔的約中非常重要,但新約沒有要求外邦基督徒受割禮才能得救或成為神的子民(徒15;加5)。

安息日也值得留意。

《舊約》明確要求以色列守安息日,但新約沒有把守第七日安息日列為所有外邦基督徒共同的盟約要求。保羅甚至容許信徒對「守日」有不同實踐,而不應彼此論斷(參羅14:5–6;西2:16–17)。

這也不表示猶太基督徒若繼續守安息日、節期或某些猶太傳統,就是否定基督。問題在於:這些實踐不能再成為得救、稱義或成為神子民的必要條件。

所以「不再是所有基督徒必須遵守的盟約要求」,與「基督徒絕對不可再做」是兩回事。

有些律例在基督裡得到成全

獻祭制度又是另一種情況。

不能簡單說:「《舊約》要獻祭,《新約》取消獻祭,所以以前有效、現在無效。」

《希伯來書》的說法豐富得多。

《舊約》的祭司和獻祭制度指向基督,而耶穌把自己一次獻上,成為完全的祭,因此不再需要反覆獻祭(來7:27,10:10–18)。

換句話說,獻祭制度並不是變得「沒有意義」,反而是在基督裡得到成全。

這也是為甚麼基督徒今天不再獻牛羊贖罪:不是因為我們認為《舊約》的獻祭制度錯了,而是因為它所指向的事情已經在基督裡實現。

那些民事律法呢?

《舊約》也有大量關乎以色列社會生活的律例,例如設立逃城、房頂要建欄杆、收割時不要割盡田角,要留下給窮人等。

今天的教會不是古代以色列國,因此不會照原來形式執行這些國家法律和刑罰。

可是這不表示這些律法已經「沒有用」。

例如我們今天大部分人沒有在屋頂活動,自然不會照字面在房頂四周建欄杆;但申22:8所表達的責任仍然值得思考:如果我建造或擁有一些東西,我有責任避免它為別人帶來可以預防的危險。

同樣,我們可能沒有田地讓我們「不可割盡田角」(利19:9–10),但這條律例讓我們看見神如何看待窮人、土地、財產和人的責任。

因此,研讀這些律例不是為了找一條現代版本來機械式代替,而是要問:

神為甚麼在那個時代給以色列這條律例?
它要處理甚麼問題?
它保障甚麼人?
它反映神重視甚麼?
整本聖經後來有沒有進一步發展、深化或轉化其中的要求?

那麼,「道德律、宗教律、民事律」還有沒有用?

有,但筆者現在會把它們放在較後的位置。

它們可以幫助我們整理《舊約》不同種類的律法,卻不應該變成一個捷徑:

道德律=今天仍有效;
宗教律=全部取消;
民事律=全部沒有關係。

因為實際情況比這複雜。

拜偶像本身也是「宗教」問題,但新約顯然沒有取消對偶像崇拜的禁令;安息日在十誡之中,卻沒有被新約要求所有外邦基督徒按西奈之約的形式遵守;獻祭不是簡單被丟棄,而是在基督裡得到成全;古以色列的民事律雖然不再由教會照原來形式執行,仍然可以向我們揭示神的公義、憐憫和祂如何看待弱勢的人。

因此,分類可以是研讀後的整理工具,卻不應代替釋經。

所以,我們今天還要不要遵守《舊約》的律法?

如果「遵守《舊約》」的意思是:

基督徒要像西奈之約下的以色列人一樣,遵守整套摩西律法,

答案是不需要

但如果意思是:

《舊約》的律法是否仍然是神給教會的聖經,仍然教導我們認識神、明白祂的公義與慈愛,並且其中一些倫理要求仍然規範基督徒的生命,

答案則是需要,而且非常重要

所以讀《舊約》律法時,不要太快只問:

「這一條今天還要不要守?」

不妨先問:

「神為甚麼在那個時候給以色列這條律例?它在神與以色列的約中有甚麼作用?整本聖經後來怎樣處理它?到了耶穌和新約,這項要求是被延續、深化、轉化、成全,還是不再作為所有神子民共同的盟約要求?」

這樣,我們不是把《舊約》分成「還有效」和「已作廢」兩堆,而是學習看見整本聖經如何由以色列的故事走向基督,也學習透過這些古老的律例,更深認識那位頒布律法的神。

若想進一步了解本文所採用的研讀方法,可參閱〈偵探式讀經法(O.I.L.):怎樣研讀舊約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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