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從小認識神,在教會中成長,最終成為耶穌的門徒。對於這一點,我相信支持與反對嬰兒洗禮的基督徒,大致都有相同的心願。
但我們需要問一個問題:孩子是否應該在尚未相信耶穌之前,就先接受洗禮?
天主教、東正教、路德宗,以及不少改革宗和長老會,都有嬰兒洗禮的傳統。雖然他們對洗禮的神學理解並不完全相同,但都認為嬰兒可以接受基督徒洗禮。
我最近重新研究這個問題,特別參考了加爾文(John Calvin)的《基督教要義》,以及 Scot McKnight 的 It Takes a Church to Baptize。兩位作者都認真論述嬰兒洗禮與神的應許、舊約割禮及信仰群體的關係。
不過,我認為討論應該先從新約本身開始。
新約究竟怎樣教導洗禮?有沒有明確記載嬰兒接受洗禮?如果沒有,支持嬰兒洗禮的其他論證又是否充分?
而且,這不只是一個歷史或釋經問題。
如果一個人在嬰兒時已接受洗禮,日後真正相信基督、悔改,希望接受洗禮時,卻被告知自己已經受過洗,不可以再次受洗,那麼嬰兒洗禮便不只是一項額外的宗教安排。
它實際上取代了這個人日後信而受洗的機會。
這才是我最關心的問題。
一、新約如何教導洗禮?
五旬節當日,彼得向群眾宣講耶穌基督。當聽眾問應當怎樣行時,彼得回答:
使徒行傳2:38–39、41
38 彼得說:你們各人要悔改,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叫你們的罪得赦,就必領受所賜的聖靈;
39 因為這應許是給你們和你們的兒女,並一切在遠方的人,就是主─我們神所召來的。
41 於是領受他話的人就受了洗。那一天,門徒約添了三千人。
——徒2:38–39、41
彼得並沒有將洗禮描述為一個與信仰回應無關的儀式。他呼籲人悔改、受洗,並將洗禮與罪得赦免及聖靈的應許連在一起。
路加接著記載,領受彼得信息的人接受了洗禮。
這個模式在使徒行傳其他地方同樣出現。
使徒行傳8:12
及至他們信了腓利所傳神國的福音和耶穌基督的名,連男帶女就受了洗。
——徒8:12
使徒行傳18:8
管會堂的基利司布和全家都信了主,還有許多哥林多人聽了,就相信受洗。
——徒18:8
新約的記載不只顯示洗禮與個人信仰回應有關,更將洗禮與基督徒的新生命緊密連在一起。
保羅在加拉太書3:26–29說:
26 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神的兒子。
27 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
28 並不分猶太人、希臘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為一了。
29 你們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
——加3:26–29
這段經文特別重要,因為保羅正在討論亞伯拉罕的應許,以及誰才是承受應許的人。
他強調我們是因信基督成為神的兒女,並且因為屬於基督而成為亞伯拉罕的後裔。
保羅沒有將父母的信心,當作孩子已經歸入基督的根據。
歌羅西書2:11–12也說:
11 你們在他裡面也受了不是人手所行的割禮,乃是基督使你們脫去肉體情慾的割禮。
12 你們既受洗與他一同埋葬,也就在此與他一同復活,都因信那叫他從死裡復活神的功用。
——西2:11–12
保羅在這裏將割禮、洗禮、與基督同死同活,以及信心放在同一段論述中。
他並不是說洗禮只是一個人得救之後的公開象徵。洗禮與歸入基督、與祂同死同活有密切關係。詳見〈有關受洗(一):羅馬書六章1-14的釋經〉及〈有關受洗(四):因信得救,為甚麼還需要受洗?〉。
但保羅同樣明確提到「因信」。
如果新約如此重視信心、悔改與洗禮的關係,我們有甚麼理由將洗禮安排在一個人尚未相信基督之前?
這是支持嬰兒洗禮的人需要回答的問題。
二、新約有沒有嬰兒受洗的記載?
支持嬰兒洗禮的人經常引用新約「全家受洗」的記載。
例如,使徒行傳16章記載呂底亞和她一家受洗,也記載腓立比禁卒和全家受洗。保羅在哥林多前書1:16亦提到,他曾為司提反一家施洗。
這些記載是否證明嬰兒也接受了洗禮?
問題是,經文沒有明確告訴我們,這些家庭當中有沒有嬰兒。
我們不能因為記載了「全家」,就假設家中必定有嬰兒。
即使家中有嬰兒,也不能在經文沒有交代的情況下,直接斷定嬰兒接受了洗禮。
當然,我們也不能反過來聲稱,這些家庭必定沒有嬰兒,或者即使有嬰兒也必定沒有受洗。
經文沒有告訴我們的事情,就不應當假裝已經知道。
不過,這裏有一個重要分別。
新約並非沒有正面教導我們洗禮如何施行。使徒行傳反覆記載人聽見福音、相信、悔改,然後接受洗禮。
相比之下,嬰兒受洗卻沒有同樣明確的記載。
因此,我認為教會應該以新約清楚呈現的洗禮教導作為實踐根據,而不是以家庭中可能存在、卻沒有被記載的嬰兒作為根據。
但我也明白,支持嬰兒洗禮的主要論證並不只依靠「全家受洗」。
他們更重要的論證,是舊約割禮、神給亞伯拉罕的應許,以及信徒兒女與教會的關係。
所以,我們需要進一步研究這些論證。
三、舊約嬰兒受割禮,新約嬰兒就應該受洗嗎?
這是加爾文支持嬰兒洗禮的主要理由之一。
創世記17:10、12記載神對亞伯拉罕的吩咐:
10 你們所有的男子都要受割禮;這就是我與你並你的後裔所立的約,是你們所當遵守的。
12 你們世世代代的男子,無論是家裡生的,是在你後裔之外用銀子從外人買的,生下來第八日,都要受割禮。
——創17:10、12
舊約的命令非常清楚。
以色列男嬰不需要先理解神的應許,也不需要先作出個人的信仰宣認,就要在出生第八天接受割禮。
加爾文在《基督教要義》第四卷第16章,詳細論述割禮與洗禮的關係。
他認為兩者雖然形式不同,卻有共同的屬靈意義,都指向神的應許、罪得赦免及重生。
因此,他主張既然舊約信徒的嬰兒可以接受割禮,新約信徒的嬰兒也應該接受洗禮。
Scot McKnight 在 It Takes a Church to Baptize 中,也從教會群體、信徒家庭,以及神的應許來支持嬰兒洗禮。他不認為洗禮只應從個人作出信仰決定的角度理解。
我認為割禮與洗禮有一個不能忽略的分別。
舊約明確吩咐以色列男嬰在出生第八天接受割禮。嬰兒不需要先理解神的應許,也不需要先表達個人的信心。這是神親自訂立的安排。
但新約對洗禮的教導卻不同。使徒行傳反覆將洗禮與相信、悔改、領受福音連在一起。保羅在歌羅西書2:11–12將割禮與洗禮放在同一段經文討論時,也特別提到「因信」。
有人可能認為,使徒行傳所記載的主要是成年人歸信,因此不能直接排除信徒的嬰兒受洗。我同意這些記載本身不能證明嬰兒洗禮必然錯誤。
還有一點值得留意。在使徒時代,猶太人即使已經按照舊約的吩咐接受割禮,當他們聽見耶穌基督的福音時,仍然需要相信基督、悔改,並接受洗禮(徒2:38–41)。而且,猶太人信主後,也不代表他們必須停止行割禮。保羅曾為提摩太行割禮(徒16:3),耶路撒冷亦有許多信主而仍然熱心遵守律法的猶太人(徒21:20–24)。加爾文所主張的並不是猶太人從此不能再行割禮,而是洗禮在新約中承接了割禮作為神與祂子民立約記號的功能。但即使接受這個神學上的關聯,我們仍然需要問:
如果已經受割禮的猶太人仍須藉著信基督、悔改和受洗進入新約,那麼為甚麼尚未表達信心的基督徒嬰兒,反而應該根據舊約割禮的規定先接受新約洗禮?
保羅在加拉太書3章已經說明,我們是因信基督成為神的兒女,並且因為屬於基督而成為亞伯拉罕的後裔。
因此,保羅所強調的是在基督裏的屬靈改變,而不是吩咐教會按照舊約割禮的年齡安排為嬰兒施洗。
另外,加爾文在《基督教要義》IV.16.7,引用耶穌接納小孩子的經文,反問為甚麼要將孩子排除在洗禮之外。
但這個問題本身就需要澄清。
我們歡迎他們在教會中成長,教導他們認識神、明白福音,並盼望他們有一天親自相信基督、悔改及接受洗禮。
我們沒有拒絕他們受洗,而是認為他們應當在相信基督時受洗。
問題不是孩子應否得到教會的關懷,而是新約有沒有吩咐教會,在他們尚未相信之前先為他們施洗。
我認為,不能單憑新舊約之間的延續關係,就忽略這個分別。1
四、「這應許是給你們和你們的兒女」
使徒行傳2:39是支持嬰兒洗禮的人經常引用的另一段經文:
因為這應許是給你們和你們的兒女,並一切在遠方的人,就是主─我們神所召來的。
——徒2:39
既然彼得說應許是給聽眾和他們的兒女,是否代表信徒的兒女也應當接受洗禮?
我認為這個推論並不成立。
首先,彼得沒有吩咐聽眾帶自己的嬰兒接受洗禮。
其次,這個應許不但涉及兒女,也涉及遠方的人。彼得最後更強調,這應許臨到主我們神所召來的人。
而且,這節經文不能與前後文分開。
彼得在38節呼籲人悔改、受洗;到了41節,路加記載領受彼得信息的人接受了洗禮。
彼得宣告神的應許可以臨到下一代,並不等於他教導下一代可以在尚未相信之前接受洗禮。
這兩件事不能混為一談。
五、信徒的兒女是「聖潔」的,所以可以受洗?
哥林多前書7:14也是常被引用的經文:
因為不信的丈夫就因著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就因著丈夫(原文是弟兄)成了聖潔;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
——林前7:14
保羅正在討論信徒與不信配偶的婚姻關係。
他指出,不信的配偶因與信徒的婚姻關係而被稱為聖潔,他們的兒女也是聖潔的。
有人據此認為,信徒的兒女在神面前具有特殊地位,因此可以接受洗禮。
但這段經文同時稱不信的配偶為聖潔。
如果兒女被稱為聖潔,就足以證明他們可以接受洗禮,那麼同樣被稱為聖潔的不信配偶,為甚麼不應接受洗禮?
保羅在這裏並沒有討論誰可以受洗,而是在回答信徒應否繼續與不信配偶維持婚姻的問題。
所以,這段經文不能直接用來建立嬰兒洗禮。
我們不妨想像一個實際情況。
一對夫婦原本都不是基督徒,並且已經有一個嬰兒。後來丈夫認識福音,相信基督、悔改並接受洗禮,但妻子仍然未信。
我相信教會應當歡迎他的妻子和孩子,讓他們參與教會生活、認識神,並得到弟兄姊妹的關愛。
但他們是否需要先受洗,才能被教會歡迎?
如果不需要,那麼我們為甚麼需要為尚未相信的嬰兒施洗?
而且,哥林多前書7:14同時稱不信的配偶與信徒的兒女為「聖潔」。如果兒女因為這個身分而可以受洗,為甚麼同樣被稱為「聖潔」的不信配偶卻不可以?
支持嬰兒洗禮的人可能會回答,信徒的兒女與不信的配偶在聖約中的身分不同,因此洗禮資格也不同。
但這個分別究竟是新約明確教導的,還是從舊約割禮及聖約延續作出的推論?
我認為這才是需要回答的問題。
教會歡迎一個人參與信仰群體,與認定他已經符合基督徒洗禮的條件,是兩件不同的事。我們不應將兩者混為一談。
六、新約與舊約的分別
支持嬰兒洗禮的改革宗論證,特別強調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以及新舊約之間的延續。
但我們也不能忽略新約本身的特點。
希伯來書8:10–11引用耶利米書31章對新約的預言:
10 主又說: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神;他們要作我的子民。
11 他們不用各人教導自己的鄉鄰和自己的弟兄,說:你該認識主;因為他們從最小的到至大的,都必認識我。
——來8:10–11
這段經文強調神的子民從內心認識祂。
當然,這不是說新約的信徒不再需要教導,也不是說教會中每一個人都必然真正認識神。
但新約確實將人與神的關係,放在認識神、信靠基督,以及神在人內心工作的基礎上。
我們也需要分清楚:新約是神藉基督設立的,不是人靠自己的信心建立的;但人是藉著信心歸入基督,領受新約的應許。
改革宗通常會區分外在的教會群體與真正重生得救的人,並主張信徒的兒女可以先接受洗禮,日後才親自相信基督。
但這仍然需要回答前面的問題:
新約究竟有沒有授權教會,因為孩子出生在基督徒家庭,就在他尚未相信之前為他施洗?到了保羅寫信的時候,教會已經有信徒家庭和接受教導的兒女(弗6:1–4;西3:20–21),可見信徒兒女並不是使徒時代未曾面對的問題。然而,新約沒有明確吩咐教會為嬰兒施洗,反而反覆將洗禮與信心、悔改連在一起。
如果答案主要依靠舊約割禮的類比,我認為仍然不足以推翻新約反覆呈現的信而受洗模式。
七、嬰兒能否相信基督?
不同支持嬰兒洗禮的宗派,對這個問題有不同回答。
例如,路德宗認為神能藉著祂的話語與聖靈,使嬰兒領受信心,因此嬰兒洗禮並不需要被理解為完全沒有信心的洗禮。
但保羅在羅馬書10:14–15提出了一連串問題:
然而,人未曾信他,怎能求他呢?未曾聽見他,怎能信他呢?沒有傳道的,怎能聽見呢?若沒有奉差遣,怎能傳道呢?
——羅10:14–15
保羅在第17節進一步總結:
可見信道是從聽道來的,聽道是從基督的話來的。
——羅10:17
保羅將信心與聽聞福音緊密連在一起。人藉著聽聞基督的話而相信,並求告主的名。
如果嬰兒尚未能理解所聽見的福音,我們有甚麼根據認為他們已經擁有保羅在這裏所描述的信心?
我不否定神有能力使嬰兒相信。但神有這個能力,並不代表祂必定藉著嬰兒洗禮賜下信心。
真正的問題是:新約有沒有這樣的教導?
八、耶穌接納小孩子,是否支持嬰兒洗禮?
馬可福音10:13–16記載有人帶小孩子到耶穌面前,門徒卻責備他們。
耶穌看見後非常不滿。
馬可福音10:14說:
耶穌看見就惱怒,對門徒說:「讓小孩子到我這裡來,不要禁止他們;因為在神國的,正是這樣的人。」
——可10:14
耶穌不但歡迎小孩子,更親自抱著他們,為他們祝福。
加爾文引用這段經文,支持信徒的孩子不應被排除在洗禮之外。
但我認為,耶穌接納小孩子,與教會應當為嬰兒施洗,仍然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值得留意的是,耶穌已經在這些孩子尚未受洗的情況下接納和祝福他們,也沒有吩咐門徒為他們施洗。
如果耶穌已經在孩子尚未受洗時接納和祝福他們,那麼為甚麼我們反而要以耶穌接納孩子這件事,作為教會應當為嬰兒施洗的理由?
當然,單憑耶穌在這次事件中沒有提及洗禮,不能證明嬰兒洗禮必然錯誤。這段記載也不是一篇關於基督徒洗禮的完整教導。
但至少我們不能將耶穌歡迎小孩子,直接當成祂贊成嬰兒洗禮的證據。
耶穌接納小孩子,是經文清楚的教導;由此推論小孩子應當接受洗禮,卻是經文沒有作出的結論。
九、當嬰兒洗禮取代了信而受洗
這是我對嬰兒洗禮最深的疑問。
假設一個人在嬰兒時已經接受洗禮。
他長大後可能沒有真正相信基督,甚至有一段時間完全離開教會。
多年後,他重新接觸福音,開始認識耶穌,真心相信、悔改,並願意成為基督的門徒。
但當他希望接受洗禮時,教會卻告訴他:
你已經受過洗禮,不需要再受洗。
理由是基督徒只有一次洗禮。
以弗所書4:5確實說:
一主,一信,一洗。
——弗4:5
但這節經文強調的是基督徒在主、信仰及洗禮上的合一。
它並沒有直接回答,一個人在尚未相信基督之前接受的嬰兒洗禮,是否就是新約所教導的洗禮。
支持嬰兒洗禮的人會認為,嬰兒洗禮本身就是有效的基督徒洗禮。日後的信心是對神應許的領受或確認,因此不需要再次受洗。
但這正是需要證明的事情。
如果嬰兒洗禮是否符合新約教導,本身仍然存在爭議,我們就不能先假定它有效,再以「一洗」為理由,拒絕一個人在真正相信基督之後接受洗禮。
使徒行傳19:4–5記載:
4 保羅說:約翰所行的是悔改的洗,告訴百姓當信那在他以後要來的,就是耶穌。
5 他們聽見這話,就奉主耶穌的名受洗。
——徒19:4–5
這段經文討論的是約翰的洗禮與基督徒洗禮的分別,不能直接等同嬰兒洗禮的問題。
但它至少說明,曾經接受過某種洗禮,並不自動代表那就是基督徒應當接受的洗禮。
因此,真正的問題不是一個人曾否經歷過被稱為洗禮的儀式,而是他所接受的是否符合新約的教導。
如果新約反覆將信心、悔改與洗禮連在一起,為甚麼一個人在真正相信、悔改時,反而不能按照這個模式接受洗禮?
這是我認為支持嬰兒洗禮的教會必須回答的問題。
而且,這正是嬰兒洗禮在實際教會生活中帶來的後果。
一項主要從舊約割禮與信仰群體推論出來的安排,最終可能成為阻止人日後信而受洗的理由。
當嬰兒洗禮被視為已經完成了新約的「一洗」,它便實際上取代了當事人日後信而受洗的機會。
我認為這個問題不能輕輕帶過。
十、早期教會何時開始為嬰兒施洗?
有人可能認為,既然嬰兒洗禮已有悠久的教會傳統,就代表這項實踐必然來自使徒。
但我們需要區分歷史證據與神學結論。
在現存早期基督教文獻中,特土良(Tertullian)約於公元200年,在《論洗禮》第18章明確討論幼兒洗禮。
值得留意的是,特土良主張延遲幼兒洗禮。
他認為孩子應先成長,學習認識基督。他也擔心代替孩子作出承諾的保證人,以及受洗後犯罪所涉及的責任。
他的主張並不完全等同今天信徒洗禮的神學,因為他對洗禮後犯罪的顧慮,也使他建議其他一些人延遲洗禮。
但這段文獻至少證明,當時教會已經有人為幼兒施洗,而這種做法亦受到質疑。
到了第三世紀中葉,居普良(Cyprian of Carthage)與其他北非主教在致 Fidus 的書信中,討論嬰兒是否需要等到出生第八天才受洗。
他們認為不需要等待。
居普良強調神的恩典不應被延遲,並且認為嬰兒也需要赦罪及神的恩典。
因此,特土良與居普良對嬰兒洗禮有明顯不同的牧養判斷。
特土良認為幼兒洗禮應當延遲;居普良則認為連出生第八天也不必等待。
俄利根(Origen)也曾聲稱,教會從使徒承受了為嬰兒施洗的傳統。
這是一項值得注意的早期見證,但作者聲稱某項傳統來自使徒,與我們能夠從第一世紀文獻獨立證明使徒曾如此實行,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所以,我們不能說嬰兒洗禮直到中世紀才出現。
但同樣地,第三世紀已有嬰兒洗禮,也不能直接證明使徒曾經命令教會如此施行。
歷史能夠幫助我們了解嬰兒洗禮在早期教會的存在及發展,卻不能取代新約對洗禮的教導。
延伸閱讀:〈我們真的因為亞當犯罪而「生來有罪」嗎?——有關「原罪論」〉,以及〈嬰孩/小孩子是沒罪的嗎?他們會否犯罪?如果他們早夭,他們能到天堂嗎?〉。
十一、教會應如何對待信徒的兒女?
反對嬰兒洗禮,並不代表我認為信徒的孩子與教會沒有關係。
相反,我認為教會應該歡迎他們,讓他們從小在信仰群體中成長,學習聖經、認識神,並與弟兄姊妹建立關係。
教會也可以透過實際行動關愛這些家庭。
我也不反對教會以某些方式或記號,歡迎在教會這個屬靈家庭中誕生的新生命。例如,我們教會會為即將迎接孩子出生的弟兄姊妹舉辦 Baby Shower,送上禮物和祝福。但歡迎孩子進入教會生活,與為他施行基督徒洗禮,是兩件不同的事。
歡迎孩子成為教會生活的一部分,並不等於需要在他們尚未相信基督之前為他們施洗。
我們希望他們從小認識神,也希望他們有一天能親自相信耶穌、悔改,並接受洗禮,成為基督的門徒。
信仰可以傳承,信心卻不能代替。
十二、結語:為甚麼不等到孩子相信才受洗?
研究嬰兒洗禮之後,我仍然認為,教會應當按照新約所呈現的模式,教導人相信基督、悔改,並接受洗禮。
新約沒有明確記載嬰兒受洗。支持嬰兒洗禮的主要理由,是從舊約割禮、神的應許,以及信徒家庭與教會的關係作出神學推論。
但這些推論仍然未能充分證明,教會應當在一個人尚未相信基督之前先為他施洗。
我並不否認神的恩典可以臨到信徒的兒女,也不否認孩子應當在教會中得到關愛和培育。
但我們不能因為重視下一代,就將父母的信心當作孩子自己的信心。
我們更不能因為孩子在嬰兒時接受了一項有爭議的洗禮,就在他日後真正相信基督時,拒絕他接受新約所教導的洗禮。
至於一個人以前已經接受過洗禮,後來重新查考聖經,認為自己應當接受信而受浸,是否可以再次受洗,我已在〈有關洗禮(二):以前接受過洗禮,還可以再受洗嗎?〉詳細討論。
真正需要問的,不是一個人以前曾否接受過稱為洗禮的儀式,而是他以前所接受的,是否就是新約所教導的基督徒洗禮。
但在教會應當如何施行洗禮這件事上,我認為問題應該回到新約本身。
既然新約反覆將信心、悔改與洗禮連在一起,我們為甚麼需要在孩子尚未相信之前,就先為他施洗?
而且,如果這項安排最終使他日後信而受洗的機會被取消,我們就更需要認真檢視這樣做是否符合新約的教導。
我盼望信徒的孩子從小認識神,在教會中成長,並且有一天親自相信基督、悔改及接受洗禮。
這不是將他們排除在外。
這是盼望他們真正成為耶穌的門徒。
註腳
1. 舊約割禮只施行於男性,但沒有受割禮的以色列女性同樣屬於神的約民(參創17:10–14;申29:10–12)。因此,割禮作為立約記號,並不代表每一位約民都必須親自接受這個記號。這並不能直接否定嬰兒洗禮,卻提醒我們:即使割禮與洗禮有神學上的關聯,也需要進一步證明兩者應當施行在相同的對象身上。 ↩
主要參考文獻
神學研究書籍
- 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加爾文基督教要義》下冊,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翻譯小組譯(加爾文出版社,2007),第四卷第15–16章,特別是第16章。
- Scot McKnight,It Takes a Church to Baptize: What the Bible Says about Infant Baptism,Brazos Press,2018。
早期教會文獻
- Tertullian(特土良),On Baptism(《論洗禮》),第18章。
- Cyprian(居普良),Letter 64,致 Fidus 的書信(部分文獻編號為第58封)。
- Origen(俄利根),Commentary on Romans(《羅馬書註釋》),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