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為上下兩篇:
上篇:〈「端莊」只是不要穿得暴露嗎?(上)——聖經其實怎樣談衣着〉
下篇:〈「端莊」只是不要穿得暴露嗎?(下)——沒有衣着清單,基督徒怎樣判斷?〉
上一篇重新閱讀了幾段經常被用來談「端莊」的經文。我們沒有找到一套可以直接搬到今天的衣着清單,但也不能因此說衣着只是私人選擇,與門徒生命沒有關係。
問題因此變成:如果聖經沒有告訴我們裙子應該多長、衣服應該多鬆,基督徒今天靠甚麼判斷自己的衣着是否合宜?
衣着也會考驗看衣服的人
談衣着倫理,很容易把問題全部放在穿衣服的人身上。雅各書2:1–4卻從另一個方向提出問題。
雅各描寫兩個人來到聚會,一個戴着金戒指、穿着華美衣服,另一個窮人卻穿着骯髒衣服。接着受到責備的不是那個穿華美衣服的人,也不是那個衣衫不整的人,而是按照兩人的外表和身份給予不同待遇的教會。
這段經文不是在教導衣着是否端莊,因此不能用它來回答甚麼衣服適合基督徒。但它提醒我們,衣着倫理不只有「我怎樣穿」這個問題,也包括「我看見別人怎樣穿之後,怎樣看待他」。
我們可以討論甚麼衣着與門徒身份、場合和對別人的愛相稱,卻不能因此把衣着變成衡量一個人價值或屬靈程度的快捷方法。
這個原則也會影響教會怎樣接待第一次來聚會的人。一個人所穿的衣服可能只是他一直以來認為很普通的衣着。我們不知道他的背景,也不知道他為甚麼這樣穿。衣着是否需要改變,可以是日後門徒生命的一部分;但雅各首先要求教會處理的,是我們怎樣對待眼前的人。
身體也是門徒生命的一部分
哥林多前書6:12–20原本處理的不是衣着,而是淫亂,因此不能把「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6:19,《和合本》)直接變成一條衣着規則。
不過,保羅在這裏提供了一個更基本的身體觀。他說:「你們的身子是基督的肢體」(6:15),又說:「你們不是自己的人……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神。」(6:19–20,《和合本》)
因此,基督徒怎樣看待和使用自己的身體,也是門徒生命的一部分。衣着既然與身體有關,我們自然可以問:我為甚麼選擇這樣穿?這是否適合現在的場合?我希望自己的外表傳達甚麼?我有沒有考慮身邊的人?
這些問題沒有一張清單可以代替我們回答。但「你們不是屬於自己的」也不能被用來表示其他人因此有權控制一個人的身體。保羅在哥林多前書6章所談的是信徒因基督救贖而屬於主,不是把身體的控制權交給其他人。
看的人也不能把責任交給別人
耶穌在馬太福音5:27–30談淫念時說:「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裏已經與她犯姦淫了。」接着耶穌說:「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來丟掉……」
耶穌把責任放在觀看的人身上。這段經文沒有叫男人在產生淫念之後,首先檢查女人穿了甚麼。因此,用「男人很容易被視覺刺激」作理由,把男人管理自己思想和慾望的責任轉移給女人,並不符合耶穌在這段經文中的處理方法。
這個原則同樣適用於男女。基督徒不能把自己的慾望、幻想和目光變成另一個人的道德責任。
但太5也沒有回答另一個問題:「既然看的人要自己負責,所以我怎樣穿都完全不用考慮別人嗎?」這不是耶穌在這段經文處理的問題。因此,不能用觀看者的責任取消穿着者的責任,也不能用穿着者需要愛人,取消觀看者管理自己慾望的責任。
文化和場合不能省略
上一篇談林前11的蒙頭問題時已經看到,衣着和外在標記所傳達的意思與文化和處境有關。同一套泳衣在泳池十分平常,穿去正式婚禮卻明顯不適合;問題不是身體突然改變了,而是場合不同。
不同地方對身體、正式程度和衣着的理解也不完全相同。同一種衣着在香港、美國、印度或其他地方,可能引起不同理解。即使在同一文化,同一件衣服穿在不同體型的人身上,也可能產生不同的視覺效果。
所以,「我有沒有違反某一條規則?」不足以處理所有情況。基督徒需要知道自己身處甚麼場合,也需要理解自己的衣着在那個處境中實際傳達甚麼。不過,文化可以幫助我們理解一種衣着在當地傳達甚麼,卻不能單獨決定甚麼是合宜;文化本身也需要接受基督徒倫理的判斷。
那麼,今天可以怎樣判斷?
上一篇的經文加上以上幾個原則,至少讓我們可以提出一些問題:
- 這件衣服在這個地方和場合是否合宜?
- 它在我的文化中通常傳達甚麼?
- 我為甚麼選擇這樣穿?
- 這件衣着實際如何呈現我的身體?在這個場合,它會讓別人看見或突出甚麼?
- 我是否過分依靠外表、品牌、身材或性吸引力建立自己的價值?
- 我是否有自制,而不是只問「有沒有明文禁止」?
- 我有沒有考慮身邊的人?
- 我看見別人的衣着時,有沒有把自己的慾望、偏見和判斷推到對方身上?
這些問題不是另一張衣着規則清單。同一個答案也未必適用於所有文化、身體和場合。它們的作用,是幫助我們作判斷。
回到愛神和愛人
耶穌把最大的誡命總結為愛神和愛人。祂又說要「愛人如己」。這提供了一個比衣着清單更大的框架。
愛神,使我們知道自己的身體和生活都在門徒生命之內。正確地看待自己,也使我們不需要單靠別人的目光、品牌、身材或性吸引力證明自己的價值。愛別人,則使我們願意考慮自己的選擇如何進入共同生活,而不是只有「這是我的自由」。
同樣,愛別人也要求觀看者學習節制自己的目光,不把另一個人的身體性化,不因為衣着而羞辱、貶低或論斷對方,更不能把自己的淫念推卸給他。
有些場合當然可以有衣着要求。學校、工作場所、婚禮,甚至某些教會服侍,都可能有合理的衣着規範。但這與把某一個地方、某一個年代的衣着習慣提升成所有基督徒都必須遵守的屬靈標準,是兩回事。
真正困難的問題仍然存在:瑜伽褲呢?泳衣呢?低胸或貼身衣服呢?健身照片呢?社交媒體上的照片又怎樣?
這些問題不能只靠一句「聖經說要端莊」回答。下一篇「可不可以」的實際討論,我會把前面建立的原則放進這些具體處境,看看我們可以怎樣思考,而不是先決定答案,再回聖經找一節經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