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提問)問:可6:18中施洗約翰是在挑戰掌權者的不公義嗎?如何與「順服君王、掌權者」的教導調和(羅13:1、多3:1)?基督徒是否應該像施洗約翰般指出別人的罪?
答:這個問題需要先作一個區分:「指出掌權者的罪」、「反對政府」和「參與政治行動」並不是同一件事。如果把它們直接等同,我們很容易要求一段經文回答它本來沒有回答的問題。
施洗約翰確實責備希律
「約翰曾對希律說:『你佔有你兄弟的妻子是不合法的。』」(可6:18,和合本修訂版)
馬太福音同樣記載:
「約翰曾對他說:『你佔有這婦人是不合法的。』」(太14:4,和合本修訂版)
路加的記載則更加概括:
「只是分封的王希律,因他兄弟之妻希羅底的緣故,並因他所做的一切惡事,受了約翰的責備;又另外添了一件,就是把約翰收在監裏。」(路3:19–20,和合本修訂版)
所以有一點是清楚的:約翰沒有因為希律是掌權者,就認為他的行為不應受到道德判斷。
但我們也要小心,不要從經文推論太多。
可6:18及太14:4告訴我們約翰「對希律說」,這可以確定希律是責備的對象,卻不能由此判斷約翰是在私人還是公開場合責備他。路3:19更加概括地說,約翰因希羅底以及希律「所做的一切惡事」責備他。
另一方面,經文也沒有把約翰描述成發動反希律的政治運動,更沒有說他企圖推翻希律。因此,從這件事我們既不能得出「基督徒只能私下責備掌權者」,也不能直接得出「基督徒應該起來反對政府」。
約翰責備希律——這是經文明確說的。至於這件事應如何轉化成今天基督徒的政治行動,則需要另外論證。
約瑟夫提供的另一項歷史背景
第一世紀猶太歷史學家約瑟夫在《猶太古史》18.116–119也記載了施洗約翰。他描述約翰教導猶太人追求德行、公義和敬虔,而且有很多群眾受他的教導影響。約瑟夫認為,希律擔心約翰對群眾的巨大影響力可能引發反抗,因此決定先下手把他除掉。
這與福音書所強調的希羅底事件並不完全相同。福音書集中在約翰對希律婚姻的責備,以及希羅底對約翰的仇恨;約瑟夫則從政治角度解釋希律為何視約翰為威脅。我們不必強行把兩個記載重構成一個完整故事。
但約瑟夫的記載至少提醒我們:把約翰與希律的衝突理解成一場純粹私人的道德勸戒,證據並不足夠。
約翰的職事仍然不是政治運動
福音書對施洗約翰職事的描述非常清楚。他的信息是:
「天國近了,你們應當悔改!」(太3:2)
路加福音第三章記載,群眾、稅吏和兵丁都問他應當怎樣做,約翰給他們非常具體的道德要求(路3:10–14)。所以約翰並不是只談抽象的宗教問題;悔改必然涉及人實際怎樣使用金錢、權力和職分。
希律也不例外。
因此,約翰責備希律最自然的理解,仍然是在他呼召人悔改的職事之內。掌權者同樣是需要悔改的人。
但這與建立一個政治運動仍然是兩回事。
「不要論斷人」又怎樣理解?
有人可能會想到耶穌的教導:
「你們不要論斷人,免得你們被論斷。」(太7:1)
但「不要論斷」顯然不能理解成基督徒永遠不能對任何行為作道德判斷。耶穌自己會指出人的罪,使徒也不斷要求教會分辨善惡。
太7章的重點包括先看見自己眼中的梁木,不要以虛偽、自義的態度審判別人(太7:3–5)。所以問題不只是「有沒有判斷」,也包括我們憑甚麼判斷,以及我們用甚麼態度判斷。
同樣,太18:15所說「你的弟兄若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處理的是門徒群體內的犯罪與挽回。這是重要的教會倫理,但不能由此建立一條普遍原則,認為所有公共的不義都只能私下指出。
「審判教外的人與我何干?」
另一段容易被引用的經文是:
「因為審判教外的人與我何干?教內的人豈不是你們審判的嗎?至於外人有神審判他們。你們應當把那惡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林前5:12–13)
這段經文的處境是教會紀律。
哥林多教會容忍一名自稱弟兄的人活在嚴重的性罪之中,保羅要求教會處理「教內的人」,甚至把那人從群體中除去。因此,「審判教外的人與我何干?」所限制的首先是教會對外人的紀律管轄。
所以,這段經文的確提醒我們:教會不是被差派去管理整個社會每一個人的道德生活。
但由此不能再進一步推論:基督徒不應對教會以外的人,包括掌權者,作任何道德判斷。
否則,施洗約翰對希律的責備本身就很難解釋。
耶穌為甚麼沒有責備希律?
另一個很有意思的對比,是耶穌在受難時也曾被帶到希律面前:
「於是問他許多的話,耶穌卻一言不答。」(路23:9)
約翰面對希律時責備他;耶穌面對希律時卻保持沉默。
這至少提醒我們:面對掌權者並不存在一種在所有處境下都完全相同的回應方式。
但路加沒有告訴我們耶穌沉默是因為「信徒不應批評掌權者」。這是在耶穌受難敘事中的一個特定場景,因此不能把耶穌在這一刻的沉默變成一條普遍政治倫理原則。
同樣值得留意的是耶穌與彼拉多的對話:
「若不是從上頭賜給你的,你就毫無權柄辦我。所以,把我交給你的那人罪更重了。」(約19:11)
這句話把兩件有時被我們分開的事情放在一起。
一方面,耶穌承認彼拉多的權柄不是完全自主的;另一方面,他仍然使用「罪」來評價正在發生的事情。
因此,承認政治權柄與作出道德判斷並不互相排斥。
這也幫助我們理解羅馬書13章:
「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羅13:1)
以及提多書:
「你要提醒眾人,叫他們順服作官的、掌權的,遵他的命,預備行各樣的善事。」(多3:1)
順服掌權者並不必然等於認為掌權者所做的一切都是對的,更不等於掌權者不可以受到道德判斷。否則,施洗約翰責備希律本身便會與這個原則發生衝突。
那麼,基督徒應否批評掌權者?
到這裡,我們其實只能得到一個比「應該」或「不應該」更有限的結論。
施洗約翰的例子清楚表明:
掌權者並不因其政治身份而免受道德判斷。
但這段經文沒有直接回答另一個問題:
今天的基督徒應該在甚麼情況、用甚麼方式指出掌權者的不義?
這是另一層次的倫理問題。
指出一件事是錯的,不等於所有反對這件事的方法都是對的;承認基督徒有責任關心公義,也不等於任何以公義為名的政治行動都因此得到道德證成。
同樣,順服掌權者也不能變成停止道德判斷的理由。
所以,「施洗約翰是在挑戰掌權者的不公義嗎?」
如果「挑戰」的意思是:他是否因為希律是掌權者,就不敢指出他的罪?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約翰確實責備希律。
如果「挑戰」的意思是:約翰是否因此建立了一套政治抗爭模式,要求今天基督徒照樣實行?
經文本身並沒有走到這一步。
施洗約翰的例子可以確立的是:政治權力不能使人免於道德責任。
但從「指出掌權者的罪」到「今天教會應採取甚麼政治行動」,中間仍然需要另外的倫理與審慎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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