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讀者提問)創34:1-2:為什麼上帝允許示劍污辱底拿?

答:看看經文:

創 34:1-2(和合本):
1 利亞給雅各所生的女兒底拿出去,要見那地的女子們。
2 那地的主─希未人、哈抹的兒子示劍看見她,就拉住她,與她行淫,玷辱她。

神果真「允許」了示劍作這惡事嗎?筆者猜測有這想法是因為知道神是全能的,如果神不讓某些事情發生,那就絕不能發生。所以,示劍能作成這惡,必定是得到神的「允許」。

這想法基於一個假設,就是神有責任阻止人行惡。如果不阻止人有行惡的想法,也應該阻止人最後能成功行惡。但神真的有這個責任嗎?那麼是否所有惡事的發生也應該歸咎給神?亞當夏娃偷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是否也是神允許的?還是他們自己允許自己作神明說不要作的事?

不,神沒有「允許」示劍污辱底拿。因為神後來頒布的律法中明說:

申 21:11-14(和合本):
11 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她,要娶她為妻
12 就可以領她到你家裡去;她便要剃頭髮,修指甲
13 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裡哀哭父母一個整月然後可以與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
14 後來你若不喜悅她,就要由她隨意出去,決不可為錢賣她,也不可當婢女待她,因為你玷污了她

這條律法限制了以色列人,即使在戰爭中擄獲女子,也不可以隨意玷污她,要正正式式娶她回來作妻子,為她裝身,還要給她一個月的時間為父母哀哭的「冷靜期」,才能和她同房。不喜悅她也要正式的離婚(由她隨意出去,不能賣她或當她婢女)。這條例阻止了以色列人犯下在戰爭中常見對女性的性罪行。

另外:

申 22:25-27(和合本):
25 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強與她行淫,只要將那男子治死
26 但不可辦女子;她本沒有該死的罪,這事就類乎人起來攻擊鄰舍,將他殺了一樣。
27 因為男子是在田野遇見那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並無人救她。

以上條例保護了已許配人的女子,並且嚴懲了犯下性罪行的男子。再看看:

申 22:28-29(和合本):
28 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她,與她行淫,被人看見,
29 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污了這女子,就要娶她為妻終身不可休她

為何對沒有許配人而被侵犯的女子,會有不同的處理?答案是古時的農業社會,女人需要結婚嫁人、生兒育女才能老有所依(這和中國古代的情況很相似)。在古代,如果女子被玷污了,根本沒有別人會願意娶她,即使殺了那侵犯者也不能讓那女子將來能得著家庭的支援。但這律法一方面令意欲犯事者有所顧忌(他要受大額的經濟損失,給那女子的父親作聘禮,娶那女子為妻並且終生不能休她),另一方面也保障了那遭受侵犯的女子將來的生活。這亦是為何後來底拿的父親雅各和示劍父親商量婚事的原因(創34:5-6)。

所以,神並沒有允許示劍侵犯底拿,因為那是神定為罪的惡事。同樣,祂也沒有允許底拿的哥哥西緬和利未因這事而殺盡示劍城裡的一切的男丁(創34:25-26),因為聖經中明說不可隨意流人的血(創9:6、出20:13、申5:17)。神只允許了人治理這大地(創1:28),允許人有行善或行惡的自由(參筆者另一篇:創2:16-17:為什麼神要造分別善惡樹?),示劍作這惡事,是他個人的抉擇並責任。而且新約的啟示讓我們明白神最終也會審判惡人:

來9:27(和合本) 按著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後且有審判。

參考問題:
創2:16-17:為什麼神要造分別善惡樹?
有關自由意志、神的預知與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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