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自殺是罪嗎?假如基督徒自殺,會否因此失掉救恩?
答: 首先,聖經提到:
羅馬書 14:7-8(和合本):
7 我們沒有一個人為自己活,也沒有一個人為自己死。
8 我們若活著,是為主而活;若死了,是為主而死。所以,我們或活或死總是主的人。
基督徒不應為自己而活,也不應為自己而死。基督徒應該是憑信心為主而活的人,同時因為存著復活的應許而不畏懼死亡1。但即使是一些和神親近的人都曾經歷心灰意冷的時候,如約伯、摩西、大衛、以利亞、耶利米、以賽亞、彼得、保羅等等。以利亞、先知約拿、約伯甚至曾向神求死2,但他們最後亦能重新得力(注意:他們向神求死卻沒有自行了斷)。
在討論自殺是否罪之前,首先該定義怎樣才算是「自殺」。筆者認為純粹為了自己而刻意嚴重的傷害自己以致最終了結自己的生命才能算為「自殺」。
故此為了別人而犧牲自己的並不算是自殺,因為救人才是其終極目的。為了堅持信念而殉道的也不是自殺,因為殺他的是逼他放棄信仰的人,他們只是慷慨就義3。
有人認為暴飲暴食,不照顧自己身體、或是一些長期病患卻不節制飲食、或依時食藥等也該被歸類為「自殺」或「慢性自殺」。筆者並不同意這種觀點,毫無疑問這些人是不節制、不愛惜自己的身體(當然不是好事),但他們並不是以結束自己生命為目的。如果繼續延伸這種觀點,那麼任何有機會令自己壽命減少的活動(如不夠運動、不夠休息、沒有均衡飲食、工作過量等)也能算是「慢性自殺」了。但聖經教導基督徒生命的目標並不是要活得夠長,而是活出榮耀神4並捨己5的生命。
同樣,嚴重患病者選擇放棄治療(無論是基於金錢、痛苦、成效的考量)也不該等同如「自殺」。他們並不是不想活,而是本身已經病入膏肓,不靠「現代」醫學儀器或藥物根本活不下去。一般的情況下,人應該努力求存,也該接受醫學的幫助。但在極端的情形下放棄治療也不該視為等同於刻意傷害自己。至於「安樂死」則是另一個課題,筆者認為無論是如何舒服,也是他選擇刻意的自行了斷,本質上和「自殺」無異。
聖經記載:
哥林多前書 6:19(和合本):
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麼?這聖靈是從神而來,住在你們裡頭的;並且你們不是自己的人;
基督徒的身子是聖靈的殿,不該容罪玷污也不該刻意傷害。自殺既然是刻意的傷害自己,自行奪去由神所賜予的生命,當然是屬於神所不喜悅的罪,因為沒有人有權隨意奪去任何人包括自己的生命6。但即使自殺是罪,這罪是否「不能被赦免的罪」?筆者認為聖經並沒有指出自殺屬於「不能被赦免的罪」7。如果殺人罪也能被饒恕(如:保羅8、大衛9),為何殺害自己就不能被饒恕?一些人認為自殺者不會被神饒恕是因為自殺者犯了這罪後並沒有悔改的機會(不論悔改是指心態或是行為上的改變,因為當事人已經死了)。但現實是神的赦罪並不在乎我們是否在死前的一刻將所有犯過的罪承認、離棄(有些罪可能我們犯了也不自知或是忘記了10);而在乎我們是否因信在基督裡、是受洗披戴基督的新人11。所以,筆者認為自殺在絕大部份情況是十分差的選擇,也不是神所喜悅的,但筆者也不認為自殺是一種不能被饒恕的罪,也相信不會因此而令人失掉救恩12。
縱然如此,就像聖經雖然提出神能寬恕犯殺人、姦淫等罪行的人,但也不代表聖經鼓吹人犯那些罪行。筆者雖認為自殺並不是不能被赦免的罪,也不代表人應該輕生。相反,基督徒應該盡力為神而活。無論如何,這些只是筆者個人的分析和想法,每人該有自己的信念(羅馬書14:5)。
參考書籍:
– 公理婆理話倫理-羅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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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馬書8:37-39;哥林多前書15:29-32;哥林多後書5:4-8;腓立比書1:20-21、3:10-11;帖撒羅尼迦前4:14-16;提摩太後書2:10-13;希伯來書2:14-15 ↩
- 列王記上19:4(以利亞)、約拿書4:8(約拿),約伯記7:15-16(約伯) ↩
- 教會歷史中有些殉道者選擇在被逼迫者折磨前自殺。也有些婦女因為不甘被強暴而自殺,因為那時羅馬政府會故意強姦那些獨身苦修的女性。雖然他們也是刻意的了結自己的生命,但他們其實大可以選擇放棄信仰而苟且偷生,所以筆者認為他們這種「自殺」也是屬於慷慨就義的一種。 ↩
- 哥林多前書6:20、10:31;哥林多後書4:16-18;彼得前書2:12、4:16等 ↩
- 馬太福音16:24、馬可福音:8:34;路加福音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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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埃及記 20:13 “不可殺人。
- 申命記 32:39(和合本):你們如今要知道:我,唯有我是神;在我以外並無別 神。我使人死,我使人活;我損傷,我也醫治,並無人能從我手中救出來。
- 約伯記 1:21(和合本):說:「我赤身出於母胎,也必赤身歸回;賞賜的是耶和華,收取的也是耶和華。耶和華的名是應當稱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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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情是聖經中罪的列表根本沒有提及,其中原因可能是這根本不是當時普遍的問題。當然也有很多人直接將「自殺」與「殺人」視為等同。但如果「自殺」和「殺人」是等同,為何殺人能被赦免,自殺卻不能? ↩
- 使徒行傳 22:4(和合本):「我也曾逼迫奉這道的人,直到死地,無論男女都鎖拿下監。」 ↩
- 撒母耳記下12:7-14 ↩
- 詩 19:12(和合本):「誰能知道自己的錯失呢?願你赦免我隱而未現的過錯。」 ↩
- 加 3:26-27(和合本): 「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神的兒子。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 ↩
- 筆者想強調這裡提出聖經沒有指明自殺是不能被饒恕的罪,不代表筆者認為人可以去自殺。就如聖經教導殺人、姦淫等也是能被寬恕的罪,卻不代表鼓勵別人去作。因為神亦是厭惡這些罪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