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發表:

13/1/2017

最後修訂:

25/9/2026

2026年9月修訂:本文基本立場不變;本次主要重新整理「自殺」的定義,並收緊有關安樂死的表述。過往版本把安樂死直接視為與自殺本質相同,現改為保留兩者在倫理上的高度相似性,但不預先判定兩者完全相同;安樂死涉及的生命終結、痛苦與醫療倫理問題,將另文探討。

問:自殺是罪嗎?假如基督徒自殺,會否因此失掉救恩?

答:首先,聖經提到:

羅馬書 14:7-8(和合本):
7 我們沒有一個人為自己活,也沒有一個人為自己死。
8 我們若活著,是為主而活;若死了,是為主而死。所以,我們或活或死總是主的人。

基督徒不應為自己而活,也不應為自己而死。基督徒應該是憑信心為主而活的人,同時因為存著復活的應許而不畏懼死亡1。但即使是一些和神親近的人都曾經歷心灰意冷的時候,如約伯、摩西、大衛、以利亞、耶利米、以賽亞、彼得、保羅等等。以利亞、先知約拿、約伯甚至曾向神求死2,但他們最後亦能重新得力(注意:他們向神求死卻沒有自行了斷)。

在討論自殺是否罪之前,首先該定義怎樣才算是「自殺」。筆者認為,判斷一個行為是否屬於自殺,不能單看一個人是否明知自己的行動會導致死亡,更重要的是死亡本身是否他所追求的目的或手段。

一個極端的例子,是2001年九一一襲擊中被困世貿中心高層的人。官方調查記錄至少有111人從大樓墜下;但單憑外部影像,我們無法知道每一個人的具體處境和意圖。許多在飛機撞擊區以上的人已無法向下逃生,並面對不斷增加的濃煙和高熱。在這種極端處境下,即使有人明知離開窗口極可能死亡,也不代表他「想死」;他所面對的可能已經不是「生存還是死亡」的選擇,而是在幾乎無法逃避死亡的情況下作出的行動。因此,筆者不認為只因一個人明知自己的行動會導致死亡,就足以把他的行動簡單歸類為自殺。

同樣,為了別人而犧牲自己也不應簡單視為自殺,因為救人才是其終極目的。為了堅持信念而殉道的也不是自殺,因為死亡本身並不是殉道者所追求的目的;他所選擇的是忠於信仰,即使明知這個選擇可能帶來死亡3。

有人認為暴飲暴食,不照顧自己身體、或是一些長期病患卻不節制飲食、或不依時食藥等也該被歸類為「自殺」或「慢性自殺」。筆者並不同意這種觀點。毫無疑問,這些人可能是不節制、不愛惜自己的身體,但他們並不是以結束自己生命為目的。如果繼續延伸這種觀點,那麼任何有機會令自己壽命減少的活動(如不夠運動、不夠休息、沒有均衡飲食、工作過量等)也能算是「慢性自殺」了。但聖經教導基督徒生命的目標並不是要活得夠長,而是活出榮耀神4並捨己5的生命。

同樣,嚴重患病者選擇放棄治療(無論是基於金錢、痛苦、成效的考量)也不該等同於「自殺」。他們並不是藉一個新的行動來結束原本可以自然維持的生命,而是本身已經病入膏肓,不靠現代醫學的藥物或儀器便不能繼續維持生命。一般情況下,人應該努力求存,也可以接受醫學的幫助;但在極端情況下選擇不再使用藥物或儀器延長生命,不應因此等同於刻意結束自己的生命。

至於安樂死,則需要另外討論。直覺上,一個人因希望結束痛苦而要求別人直接結束自己的生命,與自行結束生命在倫理上似乎沒有根本的分別:兩者都是有意以自己的死亡作為結束痛苦的方法。

不過,由自己結束生命與要求別人協助結束生命,在道德責任上是否完全相同,以及末期病患、無法控制的痛苦等因素會否影響倫理判斷,不能單靠本文對自殺的討論解決,值得另文詳細探討。

聖經記載:

哥林多前書 6:19(和合本):
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麼?這聖靈是從神而來,住在你們裡頭的;並且你們不是自己的人;

基督徒的身子是聖靈的殿,不該容罪玷污,也不該刻意傷害。自殺既然是有意以結束自己的生命為目的或手段,筆者認為這並不是神所喜悅的選擇,因為人的生命並不是可以任意處置的東西6。但即使自殺是罪,這罪是否「不能被赦免的罪」?筆者認為聖經並沒有指出自殺屬於「不能被赦免的罪」7。如果殺人罪也能被饒恕(如保羅8、大衛9),為何殺害自己就必然不能被饒恕?

一些人認為自殺者不會被神饒恕,是因為自殺者犯了這罪後並沒有悔改的機會。但神的赦罪並不在乎我們是否在死前一刻將所有犯過的罪逐一承認、離棄;有些罪可能我們犯了也不自知或已經忘記10。救恩的基礎在於基督,而不是人在死亡前是否成功列出並處理最後一項罪。因此,筆者認為自殺在絕大部分情況下都是十分悲痛而且不合神心意的選擇,但聖經沒有足夠根據讓我們把自殺另立為一種不能被饒恕、並自動令人失掉救恩的罪12。

縱然如此,聖經指出神能寬恕犯過嚴重罪行的人,並不代表鼓勵人犯罪。同樣,筆者認為自殺並不是不能被赦免的罪,也絕不等於人應該輕生。相反,基督徒應該盡力為神而活。以上是筆者按聖經所作的理解;在聖經沒有直接回答的細節上,也應承認我們判斷的限度。

參考書籍:
– 公理婆理話倫理-羅秉祥

若你有其他有關聖經或信仰的問題,可按這裡發問。


  1. 羅馬書8:37-39;哥林多前書15:29-32;哥林多後書5:4-8;腓立比書1:20-21、3:10-11;帖撒羅尼迦前4:14-16;提摩太後書2:10-13;希伯來書2:14-15 ↩
  2. 列王記上19:4(以利亞)、約拿書4:8(約拿)、約伯記7:15-16(約伯) ↩
  3. 教會歷史中有些殉道者在極端逼迫下選擇自行結束生命,也有婦女因面對強暴而作出同類選擇。這些極端案例是否應與一般意義的自殺作完全相同的倫理分類,本身就需要考慮行動者的處境、目的和可選擇的出路。 ↩
  4. 哥林多前書6:20、10:31;哥林多後書4:16-18;彼得前書2:12、4:16等 ↩
  5. 馬太福音16:24;馬可福音8:34;路加福音9:23 ↩
  6. 可參考:出埃及記20:13;申命記32:39;約伯記1:21。這些經文並非直接討論自殺或現代醫療倫理,因此本文所作的是較廣義的神學推論,而不是把其中任何一節當作直接禁止自殺的命令。 ↩
  7. 聖經並沒有把「自殺」列為一種獨立而不可赦免的罪。若把自殺理解為一種錯誤地結束生命的行為,仍需要另行證明為甚麼它會比其他可蒙赦免的嚴重罪行具有完全不同的救恩地位。 ↩
  8. 使徒行傳22:4 ↩
  9. 撒母耳記下12:7-14 ↩
  10. 詩篇19:12 ↩
  11. 這裡只是指出聖經沒有根據把自殺列為自動不能蒙赦免的罪,並不是說自殺在道德上沒有問題,更不是鼓勵人自行結束生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