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將收集有關《利未記》的研經資料,並不時作出更新:(最後更新日期:2018年7月24日)

利未記整卷書的簡介(來源:The Bible Project)

簡介1

簡介2

第一章

有關燔祭:

「燔祭」(burnt offering)。原文 עֹלָה(’olah) 基本上是「獻給耶和華馨香的禮物」,它可作為還願祭(votiveoffering)或甘心祭(free will offering)、與獻告和懇求同獻的祭、定期的每日,安息日,月朔,和節期祭(參民28-29),或與素祭(grain offering),或贖罪祭(sin offering)(參5:7; 9:7)。

第二章

有關素祭:

《中文NET》
「素祭」(grain offering)。通常與燔祭或平安祭同獻,以餅類伴同肉類(祭酒作飲料,參民15:1-10),如此作為獻給耶和華的食物祭(the Lord)。「素祭」與「燔祭」(參14:20)同獻作為贖罪,或單以「素祭」作為窮人的「贖罪祭」(參5:11-13)。

第三章

有關平安祭:

《中文NET》
「平安祭」(peace offering)。平安祭是神與人(也是神子民間)的交往,祭牲的脂油在耶和華(the Lord)的壇上燒,而敬拜者在神面前分享祭肉的景象就是例證。只有平安祭才容許一般敬拜者享用祭牲的肉。若平安祭包括在一連串的獻祭內(如9:8-21,贖罪祭,燔祭,和其後在第18-21節的平安祭),平安祭都在最後才獻上,這表明了神和所有敬拜者之間關係良好。平安祭有數種,全在於獻祭時的特殊情況:感恩祭(thank offering)表達感恩(如7:11-15; 22:29-30),還願祭(votive offering)(如7:16-18; 22:21-25),及表達忠誠和讚美神的甘心祭(freewill offering)(如7:16-18; 22:21-25),在按立祭司分別為聖的「聖職祭」(ordination offering)也是平安祭的一種。

第四章

有關贖罪祭:

和其他祭不同,贖罪祭會根據獻祭的人身份不同(受膏的祭司和以色列全會眾、官長、平民)而要求不同,地位越高的所獻的價值也越高。

第五章

有關贖愆祭:

5:2
《中文NET》
原文作「對他是隱藏的」,就是他犯了不潔之罪,當時自己不知道。本句亦見於3和4節。

利5:2-3是平行的法規有關「不潔」(從畜類及從人來);都是假設犯罪者起先所不知的,後來卻知道了。「不潔」本身並不使人有罪,除非本人不照潔淨的規則解決(如洗衣服,以水洗身,不潔至晚上,利15:5;參利11:39-40; 15:5-12; 16-24;民19等)。利5:2-3的問題是觸犯的人不知道自己已經「不潔淨」,或是因沒有行潔淨之禮而觸犯規條,現在補行「潔淨禮」已經太晚。故此這「不潔」的人就要為自己的疏忽獻贖罪祭。

有關贖罪與獻祭

第六章

6:2
之前提及的是先前不知的罪,這裡提及是行詭詐、偷取別人錢財或欺壓鄰舍就不可能是先前不知了。

6:4-5
這些故意犯罪的不只是要獻「贖愆祭」,還要歸還欺詐或欺壓得來的還要再加上五分之一。

第七章

7:14
《中文NET》
原文terumah指從耶和華的奉獻中抽給主禮祭司作為俸祿的一份(利7:28-34)

7:16
對「甘心祭」的祭物比「還願祭」的期望要高一些,參:利22:23

7:20
不潔淨本身不代表有罪,但如果在「不潔淨」的狀態下接觸神的物或獻祭則是大罪。

《中文NET》
「從民中剪除」:本處的處分實意不詳。這可能指「處死」,或是從會中「逐出」,從社羣福利「除名」(TEV, CEV),或是神要除去這脈的人。

7:34
祭司們負責會幕/聖所、獻祭的事,神讓他們得到平安祭中的胸和腿的部份(7:8燔祭牲皮歸祭司、7:9-10素祭也有部金份是給祭司),所以他們的生計(包括他們的家人:利10:14)由人民的奉獻中獲得。尼希米時代因為無人供給他們而要返回自己的田地工作(尼13:10-12)。

第八章

8:1
《中文NET》
利未記第8章是出埃及記29章按立(聖職)規條的實施,與設立會幕按立祭司直接相連(出40:1-16),也是出40:17-38的部份註釋。

8:8
《中文NET》
烏陵Urim和土明Thurnmin是兩小物件作決斷神的旨意(出28:30;民27:21;申33:8;撒上14:41, 28:6;拉2:63;尼7:65)。似乎將烏陵和土明擲出就可得「是」,「不是」,「無」的答案(撒上28:6)。

  • 有關「烏陵」、「土明」(製作中)
    按《中文NET》及一些釋經書的介紹「烏陵」和「土明」得出的答案只是「是」與「否」。但筆者觀察經文提到使用「烏陵土明」或「以弗得」來求問神時(以弗得是祭司的衣服,外披上胸牌,胸牌中所藏的就是「烏陵土明」:出28:28-30)得出的答案不只是「是」與「否」1,也解釋不到掃羅求問神時沒有得到回應的情況(撒上14:37、28:6:如何分別「否」與「無回應」的答案呢?),也難以解釋為何只有某些祭司才能使用「烏陵土明」(拉2:63;尼7:65):如果是製籤抽「是」與「否」應該任何人也能行。

第十章

10:1
《中文NET》
原文vav「之後,那時」,本譯本譯作「當時」指出拿答Naolab和亞比戶Abihu闖禍是在利9記載按立的當天。本章的耶和華的火發生的時間與9章燒祭物的火緊接。故此,利10:16-19的贖罪祭的公山羊就是利9:15那隻。

「異火」原文作’eshzarah稱為模糊(和合本作「凡火」、新譯本「平常的火」、NAB作「褻瀆的火」;NIV作「不經准許的火」;NRSV作「不聖潔的火」;NLT作「不同的火」),故有多種不同譯法。這次的犯禁可能與下數點或其他組合有關:(1)使用的炭火不是來自燔祭壇,(2)不當用的香(參出30:9「異香」的禁例,也可能是觸犯出30:34-38的細則),(3)不在例定時間燒香,或(4)在不合適的時間進入至聖所(利16:1-2)。

原文vav「之後,那時」,本譯本譯作「當時」指出拿答Naolab和亞比戶Abihu闖禍是在利9記載按立的當天。本章的耶和華的火發生的時間與9章燒祭物的火緊接。故此,利10:16-19的贖罪祭的公山羊就是利9:15那隻。

10:6
祭司供職時:不可蓬頭散髮,或撕裂衣服(利21:10)、不可挨近死屍、不可為父母沾染自己(利21:11)、不可出聖所、
不可褻瀆神的聖所(利21:11)、不可喝酒。(利10:9)

10:9
在緊接亞倫的兒子拿答和亞比戶因獻了「異火」(strange fire)而被滅就有這有關不喝酒的律例。會否拿答和亞比戶就是因為喝了酒而犯錯?還是他們輕視了自己的職份或神的聖潔?

思考問題:神為何這樣嚴厲的對待這兩兄弟?

利10:1-7:為何神在祭司供職的第一天就燒死亞倫的兒子拿答和亞比戶?還不許亞倫為他的兒子哀哭?

撒下6:5-8:為何扶約櫃的烏撒會遭擊殺?

10:19

亞倫與其他兒子本能從獻祭中得到部分的祭肉,但當發生「這樣的災禍」臨到兒子和兄弟身上也難免沒有心情。況且贖罪祭本表明人透過祭司的獻祭得到赦罪,但他的兒子卻因罪而受到神直接的審判,這時吃為慶祝赦罪的祭肉反顯得不妥。最後摩西也接納亞倫的做法。

第十一章

《中文NET》
本節的兩類別指:(1)人、地、物、時間,的地位─「聖的」godesh和「一般的」khol;對照(2)人、地、物的狀況─「不潔的」tame’和「潔的」tahol。人和物可經「分別為聖」而得到「聖」的地位(原文qiddesh,見利8:15, 30),故對待「聖」的人和物有如「一般」,就是「褻瀆」了那人或物(參原文hillel於利19:19及22:15),相反的在另一層面,人或物可能在「潔淨」的狀況,但人可能「玷污」了(原文timme’,如創34:9並民6:9)而使人或物成為「不潔淨」。「淨化」原文tither(利16:19及民68:6, 15)可以使人或物重新「潔淨」。有關利11的動物有的本質上是「潔淨的」故而可吃,有的本質上是「不潔淨」的,故而不可吃。(利11:2, 46-47)。「潔淨」的肉類若存留太久可成不可吃」的(原文pigul「壞」,見利7:18; 19:7;參結4:14及賽65:4;而非tahol「不潔淨」。因此,「不潔淨」的肉類不能變成「潔淨」,而「潔淨」的肉類永遠不會變成「不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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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由Biblepoint網站取得並修改)

11:5
「沙番」(和合本)、「石獾」(和修、新譯)

聖地中的沙番

11:23
利11:23 什麼是「有翅膀有四足的爬物」?昆蟲不是六足的嗎?(製作中)

有關聖經(四):聖經的科學觀是現代的嗎?

第十二章

第十五章

15:2
《中文NET》
「流液症」的「流」字,通常指水泉的流通(詩78:20),與作「流奶與蜜」之「流」同字(如出3:8)。本章的「身體」特指男女性器官部位。

利未記15章(關於漏症帶來的不潔淨)

  • 15:1 耶和華對摩西、亞倫的吩咐
  • 15:2-15 男性長期不正常的漏症(如淋病等性病引致的漏症) -> 不潔淨至完全康復,連接觸之人/物也會變得不潔淨 -> 康復後要獻祭
  • 15:16-18 男性短期/正常的遺精 -> 不潔淨至晚上,用水洗全身並被精所染的衣物 (不用獻祭)
  • 15:19-24 女性短期/正常的月經(撒下11:1、4) -> 不潔淨七天,洗澡、洗衣服,她接觸的物不潔淨至晚上但不用洗 (不用獻祭)
  • 15:25-30 女性長期不正常的漏症(太9:20;可5:25;路8:43) -> 不潔淨至完全康復,所躺的床與物不潔淨 -> 康復後要獻祭
  • 15:31-33 重申不潔淨的人不能接近神的帳幕,這是對男女因漏症而不潔淨的處理法則

  • 利15:16-18、31:有關男女漏症的潔淨條例

第十六章

16:2
《中文NET》
本處「聖所」實為「至聖所」。
原文parokhet「幔子,簾子」(出26:33-34),但本處指在約櫃前並約櫃上的簾罩。原文的kapporet「贖罪版」譯法有許多爭議。傳統式譯作的「施恩座」不能將「贖罪」kipper和本詞相連。本詞應當反映出贖罪之日的贖罪程序中最主的程序。既然耶和華會顯現在「贖罪版」之上,又既與約櫃有關(約櫃是耶和華的腳凳;參代上28:2及詩132:7-8),我們可以理解是神座位前接納贖罪的地方。參NIV作「贖罪罩」;NCV作「約櫃之蓋」;NLT作「約櫃的蓋子—贖罪之處」。

16:8
《中文NET》
阿撒瀉勒原文aza’zel,舊約用了4次,皆在本章(8, 10[2:2], 26),其意頗有爭辯。本字有三至四個主要的見解。(1)本字是希伯來文‘ez’「山羊」和‘azal「離去」的合併字,指「離去的羊」或「代罪羊」。這意義與送走「代罪羊」至曠野(10, 21-22, 26)之意最為吻合。同樣有的認為本字出於阿拉伯文的azla「逐出,除去」,而是「完全除去」的抽象意義。(2)本字形容羊被放去的曠野。這字出自阿拉伯文azazu「粗糙之地」,或是azaz「兇猛」。(3)今日學者最認同的觀點是「阿撒瀉勒」是某鬼魔的名稱(甚至可能是魔鬼本身),一個與曠野沙漠地帶有關的鬼魔。Levine氏認為本字的組合有「偉大的山羊」,而有曠野的「羊魔」(利17:7;參賽13:21等)。ASU, NAB, NRSV, TEV, CEV各本同意此說可能原本有「山羊」和「名稱」的諧音字現已失去原意。不過即使本字是鬼魔的名字或是與魔鬼有關,本處並無「獻」給鬼魔或取悅鬼魔的任何意念。這羊是為了除去羣體中的不潔和罪孽,免得留下得罪耶和華以致惹禍(參21-22及利5:31)。

利16:8: 「阿撒瀉勒」是指什麼?(製作中)

16:29
「刻苦自己」原文作「謙卑你的魂」;「謙卑」指各式的「刻苦」包括「禁食」(詩35:13;賽58:7,10。希伯來經卷列出禁酒食禁沐浴,不用油抺身,不穿皮的涼鞋,及不行房事(參撒下12:16-17,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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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贖罪日」與平日大祭司的服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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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祭司一年一次進入「至聖所」

第十七章

17:3-4
3-4節的複雜長句至此寫出主題。原文只簡單作「血」,卻指不合法的「流」牲畜的「血」,與流無辜人的「血」相仿(申19:10等)。合法的宰殺必定要在會幕,又由祭司處理「血」(見利1:5; 3:2, 17; 4:5-7; 7:26-27等;並參10-16節細節)。

17:7
「公羊魔」參16:8的《中文NET》。看來17:3-4的定例與出埃及的以色列人的舊有習俗很有關係,他們寄居在埃及超過四百年,已經沾染了不少異教鬼神崇拜的習俗。故此神要求他們但凡宰殺牲蓄也要來到會幕,並將一部分與祭司分享,將脂油等獻給神,等到以色列人進入迦南地居住後,這條例才告取消(申12:20-21)。

17:11
「生命是在血中」:《中文NET》
本句聖經中著名的難譯之句。血肉之軀的魂/生命與血的緊密關係在創9:2-5開始(或在創4:10-11),當時耶和華准許吃肉卻禁止「吃血」(因為(血)是他的生命)。不幸的是nephesh「魂/生命」的翻譯防礙了本字的透視—10節的人和11節的獸命和人命的關係;上處的「生命」皆是原文的nefesh。本段基本的邏輯是(a)沒有魂/生命吃獸的魂/生命之時可以吃血,因為(b)血肉之軀(原文basar)的魂/生命流在並灌注其中的血(11上),而(c)耶和華親自指定動物的軀體為人魂/性命的贖價(11下)。

有關希伯來文Nephesh(נפשׁ)的字義:

第十八章

18:3
神不單叫以色列在飲食、敬拜上和外邦人要「分別出來」(Holy聖潔的本義),在道德層面上也要和他們剛離開的埃及地以至將要進入的迦南地的人「分別出來」。這章全是與「性」有關的道德條例,你亦可以看出那時外邦人的性道德是何等的敗壞。埃及是當時世界的強國,迦南的文明亦比以色列人先進,但同時他們在道德上卻是十分敗落。

思考問題 :今日世界的性道德又如何?你看得到很多先進國家對性也越來越「開放」,神又會如何看?

18:6
「露…的下體」(uncover the nakedness)是性行為的委婉語,即指與「某人有性行為」。

18:7
《和合本》譯作「不可露你母親的下體,羞辱了你父親」,但原文實為「不可露父親的赤身,就是露母親的赤身」(《和合本修訂版》而修正為:「你父親的下體,就是你母親的下體,你不可露」,新譯本亦跟從原文翻譯),換言之是指出露母親赤身的,就如露父親的赤身,是直接羞辱父親。

創 9:20-27: 為什麼挪亞的兒子含犯罪但被詛咒的卻是他的兒子迦南?

18:9
亞伯拉罕的太太撒拉不也是他同父異母的妹子嗎(創20:12)?亞伯拉罕的時代律法還沒有頒佈,所以不算為罪(羅5:13)。亞伯拉罕原本居住的迦勒底的吾珥本就是敬拜別神(月神)的地方,從約書亞記24:14-15可知他在被神呼召以前可能也隨當地的風俗行事(原文的大河指幼發拉底河,吾珥就是在那一帶)。

18:21
「摩洛」又譯作「米勒公」是亞捫人的主神。
《中文NET》
原文作「你的種子不可傳交給摩洛Molech」。「傳交」七十士本作「使他事奉」,不是「經火歸…」。「獻」可能指以人為祭物,或籍某種儀式獻上兒女,甚可能與性行為有關(參利20:2-5; 王下23:10等)。本段包括摩洛敬拜的禁令,可能其敬拜形式與性有關,或是簡單的文字上zera「種子,精液」字眼的延伸。

18:22
這裡是指男人的同性戀性行為在神看為「可憎」的。

有關同性戀與信仰的問題

第十九章

19:4
思考問題:任何東西高舉超過神都可以成為我們的「神像」,包括「金錢」、「工作」、「學業」、「成就」、「關係」、「子女」等等。什麼東西本是神所賞賜的物卻容易變成你的「神像」?

19:9-10
「不可割盡田角」、「不可摘盡葡萄園」(利23:22、申15:11)是神叫以色列人照顧貧窮的人的命令。

思考問題:憐憫窮人是舊約(箴21:13,22:9)及新約(加2:10)也很重視的主題,這方面自己做得如何?

19:14
神不容許人欺壓「弱勢社群」。即使咒罵聾子他也聽不到但因著敬畏神的心而不會佔別人便宜。

19:33-34
就像新約的「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7:12),這裡也指出該以同樣的心態看待同居的外人。

第二十章

20:2
「摩洛」又譯作「米勒公」是亞捫人的主神。參利18:21

20:11
原文是「與繼母有性行為的,就是露了父親的赤身」和利未記18:7一樣,和父親的妻子有性行為的就等於」揭露父親的下體」羞辱了父親。(創9:20-27)

創 9:20-27: 為什麼挪亞的兒子含犯罪但被詛咒的卻是他的兒子迦南?

20:22-23
為何以色列人可以得到迦南地?不是因為他們公義,而是因為迦南人的罪惡讓他們被神審判。但可惜最後以色列人同樣因為罪惡而被趕出、被擄到亞述、巴比倫去。

申20:16-17:如何理解神要以色列人滅盡迦南人?

第二十一章

以色列人是神「分別為聖」的人民;祭司(利21:1-9)是在以色列人中間分別為聖為神主持獻祭的人;大祭司更是這群人中唯一一個被膏立(利21:10)承聖職並能一年一次進入至聖所為人民贖罪的人,所以對他們的期望亦有所不同。其中對大祭司的要求是最嚴格的,這也預表了基督(受膏者)為一最完美的大祭司為世人贖罪(來3:1、4:14、6:20)。

21:17-22
「殘疾的不可近前來獻神的食物」:神不讓殘疾的獻祭,就像他不讓不潔淨、觸摸死屍等接近聖所、不接受殘疾的祭物(利1:3,10、22:21-24等)一樣,神是聖潔(利11:44-45)的、永活的(約6:57),所以和死亡、污穢、不潔、不完美等不相容(聖潔就是分別出來的意思)。但神容許他們能吃即使是「至聖的」祭肉(利21:22),也不容人欺負他們(利19:14),可見神並沒有忽視他們。當耶穌基督來到時更廣施神蹟讓很多殘疾、病患的得到醫治(太4:23、15:30、21:14;約5:13、9:1-7),預視了當新天新地來臨時將沒有死亡、悲哀、哭號、痛苦(啟21:4)。

第二十二章

22:14
《中文NET》
人若觸犯聖就要賠償,另加1/5的價值作罰款。可能這賠償和處罰是以金錢代替實物。參「贖愆祭」的規則(利5:16; 6:5)。

22:27-28
箴12:10「義人顧惜他牲畜的命;惡人的憐憫也是殘忍。」

第二十三章

下載PDF: 猶太節期

猶大曆法與節期

23:40
《維基百科》
住棚節四樣植物 (希伯來語:ארבעת המינים‎‎,Arba’at Ha-Minim或Arba Minim)是猶太人在慶祝住棚節時,按照律法書的規定,必須握在手中搖動的三種枝條和一種果實,代表特別的意義。這四樣植物是:棗椰樹(希伯來語:לולב,lulav,類似棕樹)葉子、 香桃木(希伯來語:הדס,hadass)枝條、柳樹(希伯來語: ערבה ,aravah)枝條和香櫞(希伯來語:אתרוג,etrog,類似檸檬)果實。

### 第二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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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幕中金燈臺模型


位於意大利羅馬的提圖斯(提多)凱旋門是一座大理石單拱凱旋門,由圖密善皇帝興建,為紀念其兄長提多在公元70年征服和摧毀耶路撒冷,終止66年開始的第一次猶太起義。當中有描繪金燈臺外貌。

24:11
猶太人理解這人因為拼出耶和華的名字因而褻瀆神,所以他們對神的名YHWH均不發音或以希伯來文「主」的發音來替代。英文聖經會以大寫LORD代表中文翻譯用的「耶和華」。他應該是犯了十誡中的「妄稱神的名」(出20:7)。

《Bible Project – YHWH – Word Study》:

思考問題:我們先前已看到亞倫兒子拿答、亞比戶因獻上異火而被消滅(利15:1-3),這個兒子亦因褻瀆了聖名而遭懲處。這個男人該也知道即使是神分別為聖的祭司也不能輕忽的對待神,為何他還敢這樣做?這些事件讓你敬畏神還是令你覺得神很器量小?既是如此,為何神每一個犯罪虧缺祂榮耀的人(羅3:23)作出這樣即時的審判

傳8:11(和合本) 因為斷定罪名不立刻施刑,所以世人滿心作惡。

我們會否因為審判遲延而失去敬畏神的心?神是愛才領以色列人離開奴役生活出埃及,賜他們迦南地並律法讓他們可以建立一個敬畏神和彼此相愛的群體,甚至提供贖罪祭來寬恕他們的過犯,究竟是神小器還是以色列人桀傲不馴?

24:20
利19:18提醒以色列人「不可報仇」,要「愛人如己」,但這裡卻指出「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如何調和兩者?筆者認為就像神對婚姻的看法一樣,神想人是從一而終,但因為人心剛硬,為了保障妻子的權利才讓他們以休書休妻(太19:8)。同樣,這裡以負面的方式提醒以色列人在想傷害人之前要考慮自己將會遭到同樣的刑罰(包括同胞或外人),也同時限制了他們不致於刑罰過重。

第二十五章

25:4
神期望以色列人不但要守安息日(出20:8-11),讓所有人包括自己、兒女、奴僕、牲畜及寄居的客旅也可以行到休息(申5:14)。而安息年則讓土地也能得到休息,現在很多土地因為過度開墾而變得貧瘠,但以色列如果依從神的吩咐則不會有此問題。神還特別照顧到沒有產業與儲糧的奴僕、使女、雇工及寄居的外人可以自由吃自然生長的莊稼。

25:10
《中文NET》
原文yovel「禧年」(Jubilee)。本字雖有許多不同見解,但本字卻是「羊」(指羊角)之意。第50年與「羊」的角聲相連(利25:9)。

25:18-22
安息年那一年不耕種也不收農作物,所考驗的是他們的信心。

25:28
無論一個人如何貧窮,到了禧年(第五十年)他或他的後裔都將能重獲可能之前賣出的土地(城牆中的房屋除外:利25:29-31,利未人則沒有限制)。所以應該不會有因上代貧窮而令下一代也一無所有的情況(假設以色列人都跟從這律例)。

關於利未記24-25章,BiblePoint有一個PowerPoint很值得參考(下載PowerPoint)

第二十六章

26:1
迦南人本是敬拜各種的石像和偶像(民33:52),耶和華提醒以色列人不要效法他們。

26:4
以色列地很仰賴每年的降雨(秋雨、春雨:申11:14;耶5:24;珥2:23;雅5:7)所帶來的水源。

26:12
耶和華主動應許作以色列民的神,這是何等大的應許(申4:34)。要留意神是已經拯救了他們離開埃及為奴之家,才要求他們遵守他們的約。從來都是神主動先付出的。

26:14-33
申28:15-68有類似背約的咒詛。神的刑罰全是希望召他們回轉的(18,21,23,27):
– 疾病(16)、敗在仇敵的面前(17-18)
– 不降雨、不出產(19-20)
– 野獸傷害人畜(22)
– 刀劍臨到、瘟疫、斷絕糧食(26)
– 因饑荒嚴重至吃兒女的肉(29):申 28:53-57; 王下 6:28-29; 耶 19:9; 哀 4:10; 結 5:10。城鎮、聖所被毀

但最後他們也真的犯了那些罪並沒有悔改而遭到神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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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BiblePoint)

26:34-35
以色列人隨後沒有遵守安息年或禧年(26:35),他們亦因累勸不改最後被擄到外地。諷刺的是地卻因此而得到安息。

26:40-45
經歷懲罰後他們當中終有人學懂了謙卑,而神亦願意再次接納他們。

第二十七章

這一章是有關人想作人、畜、房屋、土地神獻給神作許願的條例(利22:21):

27:8
即使貧窮的人雖負擔不起標準的金額,也讓他們按能力獻給神作許願

27:30
耶和華命以色列人將所有出產的十分之一獻給祂。而所有頭生的都屬耶和華(27:26),不潔淨的或人則可贖回。


圖片來源:Bible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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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師記 20:18
以色列人就起來,到伯特利去求問 神說:我們中間誰當首先上去與便雅憫人爭戰呢?耶和華說:猶大當先上去。

撒母耳記上 22:10
亞希米勒為他求問耶和華,又給他食物,並給他殺非利士人歌利亞的刀。

撒母耳記下 5:23
大衛求問耶和華;耶和華說:不要一直地上去,要轉到他們後頭,從桑林對面攻打他們。

撒母耳記下 21:1
大衛年間有饑荒,一連三年,大衛就求問耶和華。耶和華說:這饑荒是因掃羅和他流人血之家殺死基遍人。


  1. 士師記 1:2
    耶和華說:猶大當先上去,我已將那地交在他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