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民5:11-31:為什麼會有這特別的「疑忌的條例」?這條例是為誰而設?

答:先看看經文:

民數記 5:11-15(和合本):
11 耶和華對摩西說:
12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人的妻若有邪行,得罪她丈夫,
13 有人與她行淫,事情嚴密,瞞過她丈夫,而且她被玷污,沒有作見證的人當她行淫的時候也沒有被捉住
14 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她是被玷污,或是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她並沒有被玷污
15 這人就要將妻送到祭司那裡,又為她帶著大麥麵伊法十分之一作供物,不可澆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因為這是疑恨的素祭,是思念的素祭,使人思念罪孽

從以上可知這條例是為了懷疑妻子不忠的丈夫而設,讓被懷疑的妻子思念罪孽,在祭司面前証明自己的清白。這條例好像只是保護了丈夫的權益,但實際上卻是保護了婦女的性命和名聲。根據利未記20: 101,通姦的刑罰是死刑,如果純粹基於丈夫的懷疑而定罪,一定避免不了因誤判而枉死的婦人。最特別是接下來的經文:

民數記 5:27(和合本):
27 叫她喝了以後,她若被玷污,得罪了丈夫,這致咒詛的水必進入她裡面變苦了,她的肚腹就要發脹,大腿就要消瘦,那婦人便要在他民中被人咒詛
28 若婦人沒有被玷污,卻是清潔的,就要免受這災,且要懷孕
29 妻子背著丈夫行了污穢的事,
30 或是人生了疑恨的心,疑恨他的妻,就有這疑恨的條例。那時他要叫婦人站在耶和華面前,祭司要在她身上照這條例而行。
31 男人就為無罪,婦人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原文中「肚腹就要發脹,大腿就要消瘦」代表什麼舊約學者們還未有肯定的結論,但無論如何那名被懷疑的婦人都不需要接受死刑,只說是在民中被人咒詛。所以除非有誠實的見證人(至少兩個2)或是捉姦在床,丈夫不能以懷疑她通姦的藉口休她或誣捏她,其他人亦同樣不能沒有足夠證據的通姦罪去除掉不喜歡的女性(作假見證來殺人都是死刑3)。換言之,暗中所做未被發現的通姦/罪行,只有神才有資格去審判。

即使是現代也時有聽聞有妻子因被丈夫懷疑不忠而遭到殺害,這條例卻禁止了疑心重的丈夫濫用私刑(31節),並提供一個方法去讓婦人獲得清白,當然這也對婦人保持忠貞有警戒作用。

參考書籍:
* I Dare You Not to Bore Me with the Bible by Michael S. Hei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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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利未記20:10(和合本)
    與鄰舍之妻行淫的,姦夫淫婦都必治死。 
  2. 申19:15(和合本) 人無論犯甚麼罪,作甚麼惡,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 
  3. 申命記 19:15-20(和合本):
    15 人無論犯甚麼罪,作甚麼惡,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
    16 若有兇惡的見證人起來,見證某人作惡,
    17 這兩個爭訟的人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和當時的祭司,並審判官面前,
    18 審判官要細細的查究,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以假見證陷害弟兄,
    19 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20 別人聽見都要害怕,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